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公司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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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是诉讼的决定者,公司作为原本的请求权主体的诉讼决定权和抗辩权却被忽视了.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中,可以考虑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将原告股东资格、前置程序要件、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和违反公司利益的重大事由均列为审查事项.在该程序中,公司得以诉讼违反公司最佳利益为由行使抗辩权,以阻止诉讼的进行.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公司抗辩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入股东派生诉讼的庭审程序,以此实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并降低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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