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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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之目的 并非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性权益,而是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防范与救济个人数据处理与利用活动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个人信息权益是工具性权利与目的 性法益的集合.在内容构成上,个人信息权益体现为三层构造:第一,在宪法维度,基于侵害风险的不同类型,个人信息权益包含了以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个人自治、生活安宁、公正对待、信息安全四类法益;第二,在民法维度,个人信息权益包含民法上的隐私、名誉等个人信息关联权益,主要对应的是个人信息处理导致的现实损害;第三,在行政法维度,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是国家主导构建的“法秩序”的构成要素,作为国家规制的产物由公共监管积极型塑与保障.相应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匹配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规制及对尊严法益的维护,应主要以公共监管与执行机制为中心展开,并在民事实体权益损害现实发生时激活民事责任机制;以此为基础,形成防范各类风险、辐射信息处理全流程、公法和私法多元手段协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其他文献
互联网专条中的"恶意不兼容",具有经济现象的描述性、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和边界的模糊性,与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条形成交叠,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不同的调整定位和规制逻辑."恶意不兼容"由主客观要素所构造,但具有规范文本的不完全性和语义学上的判断余地."恶意"由"故意+恶性"构成,"恶性"应基于市场竞争的本性,以是否具有正当竞争利益为判断核心."不兼容"具有网络语境下的特殊含义,但又有类型化和行为涵摄上的不确定等难题.与反垄断法的规制逻辑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网络不兼容",以竞争自由和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