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与被代理人责任

来源 :法学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ich198706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刻公章的情节不足以排除被代理人责任。在"容忍代理"和"表象代理"的情形,私刻公章对证成授权表象有意义,授权表象与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共同促成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责任,被代理人因"自己责任"原则而担责。在《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三种情形,亦即代理权"外有内无""外大内小""外存内亡"三种情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存在授权关系,仅凭该授权关系足以使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认定被代理人责任无需考虑私刻公章的情形。私刻公章案型成为疑难案件,与我国代理法体系建构的理论选择有关。
其他文献
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态,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不过,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模糊了权利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分,混淆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之间的区别,曲解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民法上的人具有"现世性
担保制度在民法典分则中被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人为造成了人保与物保制度的割裂,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担保物权"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误读,禁锢了担保方式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不具备物权的本质属性。无论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还是从担保制度的功能以及在当代的发展来看,支配性并不是担保的本质特性,也不属于优先权范畴。担保制度只是确定债权实现顺序的制度工具。从担保制度的历史演变和体系形成的过程看,担保方式不断推陈出新,是社会交易需求的体现,担保方式本身具有不断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动力和需求。当代担保
期刊
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
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经历了去政治化工具的教义学、作为解释学工具的教义学及作为学科精致化工具的教义学的发展节点。面临实定法的粗疏与缺陷,理论继受过程中的移植落差,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呈现出诸多特殊的面向。一方面是中国刑法实定法规定的非理性,另一方面是刑法教义学本身的高度理性,二者之间形成了持久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紧张关系之中开展教义学研究需要厘清实定法不可质疑性前提与教义学科学性的关系、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关系,培育连接立法-司法-法学研究者的教义学共同体,同时警惕对德日刑法教义学的过度路径依赖,积极进行本土化教义
抓捕是一项身体技艺,其对侦查人员之资质的要求,在内容上与对法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由此切入来认识公安的内部构成和检警关系,便具有了不同的视域。在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由监察委负责抓捕的涉案人员之数量和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保障抓捕行动的技术需求出发,持枪权和法警、武警配合的问题亟待重新审视。由于抓捕总是处于具体的场域内,而在强制实施抓捕时武警的作用突出,故而武警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趋强。抓捕后将涉案人员带离现场和押解的行动有着丰富的细节,从而对于一些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决定意义。作为侦查行动技术
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
个人所得税法呈现"空筐"外观,实施条例及财税规范性文件循解释执行上位法、依授权制定规则、补充漏洞、创制规则四条进路实施规范续造。地方人大、政府的制度内规则创设权极其有限。税收事项技术性常被作为证成剩余立法权的理由,但此非充要条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目标外,调控功能的植入吁求个税规则一定的灵活性。地区间差异使"净额所得"导向的个税规则应有区别,因地制宜的治理实践同样在应然层面消解税权集中的合理性。我国应区分财政目的规范与管制诱导性规范,施以不同程度的法定要求;在纵向适当授权的同时,在横向维度,于四
作为方法论,整体观要求行政复议的完善应置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当前,一方面应借助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契机,从整体观角度讨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各自定位及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在"行政化"和"司法化"之争难以为行政复议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情形下,应分析各种价值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整体性思考公正性与专业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等价值取向和平衡。通过强调行政复议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所具有的快速、便捷、审查全面等优势,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量。
作为刑事诉讼管辖权运行的非常态现象,管辖错误既破坏了管辖秩序,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法定管辖权利。我国现行的管辖错误审查机制主要以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管辖权为目的指向,以程序补救为功能依归,忽视了管辖权作为程序合法性要件的波及效力。管辖权的审查机制应当从"单一性"转向"复合性",并通过"明显错误"规则,对管辖错误情形下的程序效力作出合理判定。应当在区分管辖类别、案件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之基础上,对管辖错误的后续程序处理作出不同的规范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