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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应有时间点的限制,其应在原诉法律关系形成时即具有第三人资格,或至少是在原诉一审审理开始后至一审审理终结前已具备第三人资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时间界定应至迟在原诉一审审理终结前。案号一审:(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4号二审:(2016)琼民终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