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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是我国著名的司法工作者,从抗日战争时期起,他在司法实践中就形成了“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判调结合,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的判案方式,被称为“马锡伍审判方式”;宋鱼水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她重视调解,在审案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从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当代宋鱼水重视调解,再到当前最高法在民事纠纷领域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我们看到传统调解理念的重新兴起。在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领域日益重视程序争议的当下,这种似于国外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调解的审判方式,是否是对过去的照搬?对于我国当前国情,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是一种进步还是倒退?在此对其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