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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显现出的暴力化、团伙化、连续性等特点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学校教育理念的偏颇、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等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据此,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检察监督建议职能,强化学校管理体系;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改革检察工作方法;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能。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7-0023-03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这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对近几年辽宁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越来越突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暴力恶性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时有发生,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
2.团伙化犯罪日趋明显。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由3人或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往往倚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以消除紧张心理,增强安全感,减轻罪恶感。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2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3.连续性作案显著增加。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4.文化素质明显偏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由于辍学在家,或根本不上学,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一部分未成年人以为打伤了人赔点儿钱就完事了,管认识的人要点儿钱不算什么事,往往是坐在被告席上才痛哭不止,家长也后悔不已。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却没有同步提高。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人们为了追求物质财富而不择手段,追逐暴利的消极因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一方面,很多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也没有办法获得正当工作的机会,但又急于获得金钱上的享受,于是就用去偷去抢的方式获得金钱。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未成年人面临的文化环境日趋恶劣。部分媒体宣扬色情暴力、利己主义、金钱至上、江湖义气等,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校园周边比比皆是的“网络电游”在大肆违规经营,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和查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黄、赌、毒”泛滥成灾,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等,这些状况无疑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2.学校教育理念的偏颇。当前,升学率是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因此,思想品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相对缺失。即使有一些德育教育,那也是少得可怜的僵硬说教,不能从内心世界真正触动变得越来越浮躁的年青人,导致大多数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有的学校和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和引导,而是嫌弃他们、歧视他们,把他们看成是“包袱”。这种做法,不但无助于这些学生向好的方面转化,反而激起他们对教师和学校的不满,产生与老师对抗的心理和行为。至于那些被强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离开学校后流落在社会上,无人管教,往往更快的加入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行列。不少学校限于师资力量、水平及场地、设备等条件,学习内容枯燥、学校生活单调,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甚少,使得学生对学习索然无味,对学校感到厌烦,他们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挥,精神无所寄托,心灵感到空虚,免不了就要胡思乱想,惹是生非,进而走到邪道上去。
3.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子女失于管教。或者家庭不健全,生活紧张,子女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得不到应有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或者家庭完整、父母健在,但往往由于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致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二是对子女过于溺爱。有些家长一味满足子女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使子女形成了放任或以我为中心的性格,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气,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家长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古训”,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很多家庭由望子成龙变成恨铁不成钢,这种由爱变恨,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正处于朝气蓬勃,精力旺盛的时期。但这一时期也有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的缺点。在心理方面,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索的欲望,对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会不顾后果而冒险。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三、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预防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司法预防的便利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也担负着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更是责无旁贷。因此,检察机关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充分深入到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以及社区,利用各种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具体做到“四个一”,即:一是上好一堂法制课。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遴选典型案例,精心组织讲课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以青少年可以接受的方式,将严谨的法言法语变成风趣幽默的通俗语言,深入学校、社区、农村等青少年聚集的地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弥补学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从源头上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二是建好一个文明社区。检察院应当从自己的职能出发,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与社区居委会建立起经常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联系机制,深入社区,督促社区内曾经出现过罪错的未成年人切实改正缺点和错误,成为“好人”,减少重新犯罪。三是宣传一个正面典型。检察机关要注意搜集未成年人身边看得见的好的预防转化典型,从思想转化的过程、具体转化的行为、认识提高的过程、摆脱犯罪的途径、现实的出色表现等多方面加以整理,分析研究,并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报道,扩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典型示范的表率作用。四是建好一个预防网站。随着检察机关办案办公设施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检察机关要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丰富多彩的信息,并结合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特点,将正反两方面的预防典型、预防经验、预防个案、预防措施等搬进信息量十分丰富的网络世界,还可以做到与校园网、行业网、地市信息港联通,搭建更加广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平台,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从中受益。
2.发挥检察监督建议职能,强化学校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监督建议权,建议督促在学校建立德育教育管理体系。一是建议学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还要强化学校管理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师考核目标,增强教师的责任心。二是建议中小学校推行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并制定法制校长或辅导员的职责。结合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的必修课,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让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三是建议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根本途径和方法之一就是对青少年在心理上施加良性影响,培养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青少年获得能以高尚的需要去抵制或代替庸俗的需要,以正义的良知去抵制或代替邪恶意念的能力。在学校开展有益的业余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进行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开展远离“网吧”、远离毒品,清理整顿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书”等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3.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改革检察工作方法。首先要大力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通过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的对话关系,以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而被害人依情理、法理适当给予谅解和让步,避免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通过专门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参与,尽力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的人性化。其次要健全完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在开庭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全面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再次要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寓教于审。将过去融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教育内容分离出来,专设一个法庭教育阶段。该阶段应与庭前社会调查环节密切结合,将庭前社会调查环节中收集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心理状态等情况,作为法庭教育的第一手素材。在法庭教育阶段,一是结合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条款,宣传法律、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二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剖析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犯罪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思想转化、激发其悔罪心理;三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鼓励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最后要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式审判模式。圆桌式审判方式让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按逆时针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通过对法庭各要素位置的改变并附于程序上的变动,不但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而且还有利于各种未成年人特有审判程序的开展,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效果,符合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需要。
4.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能。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检察权,全方位地贯彻执行拘役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准则。一是注意区别未成年人与青年的界限,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掌握刑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的界限,慎用“逮捕”这个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刑期到刑种的选择上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从轻判处。二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要把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要把主犯同从犯、胁从犯、偶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加以区别,充分体现党的坦白从宽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配合学校、家庭、街道对其加强管理,积极采取犯罪预防措施。三是实施个体帮教。除了严格依法办案保护好未成年人以外,检察机关还应当抽出一定的办案力量,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和差异,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帮教措施,将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帮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见效的,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机关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履行应尽的职责,竭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责任编辑宋桂祝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7-0023-03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是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这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对近几年辽宁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越来越突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暴力化倾向日益严重。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暴力恶性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时有发生,形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
2.团伙化犯罪日趋明显。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由3人或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往往倚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以消除紧张心理,增强安全感,减轻罪恶感。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2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3.连续性作案显著增加。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同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4.文化素质明显偏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由于辍学在家,或根本不上学,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一部分未成年人以为打伤了人赔点儿钱就完事了,管认识的人要点儿钱不算什么事,往往是坐在被告席上才痛哭不止,家长也后悔不已。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却没有同步提高。社会上存在的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思潮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温床,人们为了追求物质财富而不择手段,追逐暴利的消极因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一方面,很多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也没有办法获得正当工作的机会,但又急于获得金钱上的享受,于是就用去偷去抢的方式获得金钱。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使未成年人面临的文化环境日趋恶劣。部分媒体宣扬色情暴力、利己主义、金钱至上、江湖义气等,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校园周边比比皆是的“网络电游”在大肆违规经营,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和查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黄、赌、毒”泛滥成灾,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等,这些状况无疑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2.学校教育理念的偏颇。当前,升学率是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因此,思想品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相对缺失。即使有一些德育教育,那也是少得可怜的僵硬说教,不能从内心世界真正触动变得越来越浮躁的年青人,导致大多数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有的学校和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和失足的学生,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教育和引导,而是嫌弃他们、歧视他们,把他们看成是“包袱”。这种做法,不但无助于这些学生向好的方面转化,反而激起他们对教师和学校的不满,产生与老师对抗的心理和行为。至于那些被强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离开学校后流落在社会上,无人管教,往往更快的加入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行列。不少学校限于师资力量、水平及场地、设备等条件,学习内容枯燥、学校生活单调,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甚少,使得学生对学习索然无味,对学校感到厌烦,他们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挥,精神无所寄托,心灵感到空虚,免不了就要胡思乱想,惹是生非,进而走到邪道上去。
3.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子女失于管教。或者家庭不健全,生活紧张,子女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得不到应有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或者家庭完整、父母健在,但往往由于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致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二是对子女过于溺爱。有些家长一味满足子女合理、不合理的要求,使子女形成了放任或以我为中心的性格,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不良习气,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挫折就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家长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古训”,造成子女的逆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很多家庭由望子成龙变成恨铁不成钢,这种由爱变恨,可能造成孩子心理的畸形发展。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正处于朝气蓬勃,精力旺盛的时期。但这一时期也有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的缺点。在心理方面,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索的欲望,对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会不顾后果而冒险。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三、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预防具有其他部门不具备的司法预防的便利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创新预防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也担负着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更是责无旁贷。因此,检察机关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充分深入到辖区内的中小学校以及社区,利用各种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具体做到“四个一”,即:一是上好一堂法制课。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遴选典型案例,精心组织讲课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以青少年可以接受的方式,将严谨的法言法语变成风趣幽默的通俗语言,深入学校、社区、农村等青少年聚集的地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弥补学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从源头上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二是建好一个文明社区。检察院应当从自己的职能出发,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与社区居委会建立起经常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帮教联系机制,深入社区,督促社区内曾经出现过罪错的未成年人切实改正缺点和错误,成为“好人”,减少重新犯罪。三是宣传一个正面典型。检察机关要注意搜集未成年人身边看得见的好的预防转化典型,从思想转化的过程、具体转化的行为、认识提高的过程、摆脱犯罪的途径、现实的出色表现等多方面加以整理,分析研究,并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报道,扩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典型示范的表率作用。四是建好一个预防网站。随着检察机关办案办公设施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检察机关要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丰富多彩的信息,并结合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特点,将正反两方面的预防典型、预防经验、预防个案、预防措施等搬进信息量十分丰富的网络世界,还可以做到与校园网、行业网、地市信息港联通,搭建更加广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平台,让更多的未成年人从中受益。
2.发挥检察监督建议职能,强化学校管理体系。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监督建议权,建议督促在学校建立德育教育管理体系。一是建议学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传授知识同传授美德、陶冶情操结合起来,并且要开设法制课,选派优秀教师,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还要强化学校管理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师考核目标,增强教师的责任心。二是建议中小学校推行聘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做法,协助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并制定法制校长或辅导员的职责。结合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的必修课,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让其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三是建议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根本途径和方法之一就是对青少年在心理上施加良性影响,培养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青少年获得能以高尚的需要去抵制或代替庸俗的需要,以正义的良知去抵制或代替邪恶意念的能力。在学校开展有益的业余文化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进行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开展远离“网吧”、远离毒品,清理整顿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书”等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3.适应未成年人特点,改革检察工作方法。首先要大力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通过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的对话关系,以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而被害人依情理、法理适当给予谅解和让步,避免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通过专门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参与,尽力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的人性化。其次要健全完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在开庭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全面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再次要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寓教于审。将过去融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教育内容分离出来,专设一个法庭教育阶段。该阶段应与庭前社会调查环节密切结合,将庭前社会调查环节中收集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心理状态等情况,作为法庭教育的第一手素材。在法庭教育阶段,一是结合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条款,宣传法律、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二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剖析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犯罪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思想转化、激发其悔罪心理;三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鼓励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最后要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式审判模式。圆桌式审判方式让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按逆时针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通过对法庭各要素位置的改变并附于程序上的变动,不但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而且还有利于各种未成年人特有审判程序的开展,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效果,符合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需要。
4.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惩治犯罪的职能。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检察权,全方位地贯彻执行拘役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准则。一是注意区别未成年人与青年的界限,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掌握刑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的界限,慎用“逮捕”这个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刑期到刑种的选择上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从轻判处。二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要把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要把主犯同从犯、胁从犯、偶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加以区别,充分体现党的坦白从宽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配合学校、家庭、街道对其加强管理,积极采取犯罪预防措施。三是实施个体帮教。除了严格依法办案保护好未成年人以外,检察机关还应当抽出一定的办案力量,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和差异,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帮教措施,将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地帮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见效的,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机关应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履行应尽的职责,竭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