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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中的行为进行源流、学说与定位的探索,具有对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推动作用。在行为的诸多概念中,应将社会行为论确立为我国刑法通说。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可采用"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这一表述。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表现为: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前提、行为是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不一定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限定的行为。行为的体系性定位有行为说与构成要件说之争,行为说主张将行为排除在犯罪论体系之外,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