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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网贷在我国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当前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十几年来,针对P2P网贷,监管政策经历了从源起,到逐步规范完善,再到全面收紧整治的进路。目前,大量平台正处在清理存量业务清盘退出或转型阶段。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金融消费公司的门槛也很高,存在诸多风险。分析其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难点,做好后续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
关键词:P2P网贷;监管政策;转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7-0067-03
P2P网贷是指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在繁荣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资本的逐利性和初创期监管的缺位,导致该行业事故频发,政府的监管政策也一再收紧。从2007年第一家平台在上海初创成立,到2012年规模的迅速增长,再到2020年11月中旬最终所有机构被取缔清零,十余年间,P2P网贷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大量平台目前正处在后续存量网贷债权处置和转型之中,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梳理历年来的监管政策,做好后续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
一、P2P网贷主要监管政策梳理
(一)P2P网贷监管的源起阶段
我国对 P2P网贷的监管可追溯至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P2P网贷应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阶段监管政策的走向主要是致力于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同时健全P2P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专业立法,提高P2P网贷法律规制的层级,制定高位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適用的条款,完善P2P网贷行业中民事责任和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提供监管依据,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二)P2P网贷监管的规范阶段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等的出台,针对P2P网贷的监管也逐步完善和规范,尤其《办法》强调严禁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严禁自融行为,落实监管配套制度。在这一阶段,一是强调各地应加快落实P2P网贷资金存管制度,推动促进商业银行与P2P网贷机构对接;二是加快落实机构备案,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对存量机构进行资质甄别,整顿后分类处置,对处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接着,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2017年初和2018年8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3部具体的指引规范,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三)P2P网贷监管的收紧阶段
2018年以来,出现问题的平台不断增加,P2P网贷行业专项整治逐步加深提速,进入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首提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拉开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序幕,2019年3月15日,《关于启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数据实时接入通知》(以下简称“22号文”)发布。“22号文”指出,在营平台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时数据接入,无法按时完成实时系统接入的网贷机构后续应逐步退出。此后监管部门历次重磅文件和高规格会议均在传达清退转型这一主基调,监管指向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给出了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等出路。
此外,针对日益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2019年9月初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支持在营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持续开展对已退出平台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同时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速辖区内的网贷整治,要求各地上传“失信人名单”至征信机构。2019年10月,湖南省发文对省内不符合“一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的P2P网贷全部取缔,在湖南之后,山东、河南、重庆、四川等19省市均发文取缔辖内全部网贷平台。2020年11月27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在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梳理上述政策可以归纳得出,在P2P网贷行业整顿中,应该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制”,明确划分两级职权,在权责对等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边界。在中央层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顶层安排,在地方层面,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由省金融办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对本地区备案的P2P网贷机构进行具体的业务和行为监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工商、公安、网监、法院等部门配合开展整顿工作。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现状
(一)平台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现状
2019年11月出台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提到将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设置了不同标准的准入门槛。目前,除了“83号文”出台之前就已获得网络小贷牌照的21家平台外,杭州、厦门、江西等区域内,陆续已有P2P平台获批转型为区域内小贷公司,部分地方平台在合规的情况下已转型为全国范围经营的小贷公司。如2020年1月,杭州两家P2P网贷平台“浙农金服”和“金投行”成功转型成全国展业的网络小贷公司。 (二)平台转型为助贷机构现状
助贷机构是向银行等持牌机构提供获客、授信审查、风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在金融科技技术、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用户数据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头部平台才更适合转型助贷,因此当前成功转型的依然是少数。2019年10月,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9年11月,拍拍贷更名为信业科技,宣布主营业务由网贷全面转向金融科技,之后,你我贷等网贷平台也陆续宣布从P2P业务转向助贷,目前,助贷业务均已成为这些机构的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型平台而言,由于资金、科技实力和牌照等问题,转型助贷似乎遥不可及。
(三)平台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现状
部分P2P平台的资产端业务与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类似,且面对的客户群体也有较大程度的重合,若网贷平台能成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则具备运营和流量上的独特优势。2013年,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政策较为严格,目前P2P平台整体转型至持牌消费金融的非常少见,仅有玖富数科和陆金服2家平台。
三、P2P网贷平台转型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P2P网贷平台转型风险分析
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平台而言,网络小贷、助贷、消费金融公司是转型的三大主要方向,但转型之路依然充满了各种阻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转型,在存量业务消化、监管政策、准入门槛跨入、行业自身局限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
1.对于转型小贷公司,“83号文”明确要求P2P平台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业务清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且要求实控人、主要股东及其相关主体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如此对平台实力要求极高。2020年11月2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了10亿元的门槛,跨省开展业务的公司为50亿元,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可见针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越发严厉,准入门槛更高。加之近年来小贷公司受区域性限制,自身定位不明确、无法享受金融机构政策福利,以及行业竞争等影响,生存发展空间一再被挤压。多种综合因素决定了转型小贷之路的不平坦。
2.对于中小型的P2P网贷平台而言,转型助贷困难不少。首先持牌金融机构对于合作方的资产会有较高要求,会要求提供担保等措施来规避风险,对于平台资金门槛要求较高。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取融资担保牌照是互金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必备条件。目前,福建等各地区也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监管细则,通过开展专项调查、按月监测等手段来加强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的监管力度,以上说明针对助贷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加之催收、大数据等行业近期整顿较大,而大数据风控和催收是助贷机构风控和贷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受影响也较大。如果在催收手段上存在违规行为,还存在被定性为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3.P2P网贷平台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难度最大。根据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其准入条件非常严格,规定的“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条件让绝大部分平台望而却步。并且对于平台而言,消化之前的存量风险依然压力巨大,且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平台转型消费金融公司并未有明确政策,前景并不明朗。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对策建议
1.应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体系。第一,健全监管法律体系,提供监管依据。目前《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整改预期将进一步加大,行业竞争加剧,小贷公司向助贷和消费金融领域转型可能较大。因此,未来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助贷监管政策,明确助贷的定义和监管主体、助贷与持牌机构的业务界限等,规范助贷行业。第二,转变监管模式。应从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中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转变,实施穿透式监管。不管P2P网贷平台的转型方向如何,都应透过其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进行监管约束。例如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这一要求,监管部门就将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做穿透式监管。第三,应加强监管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尽快打破监管信息分割、功能分离的局面,切实提升监管实效。第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创新。我国上海、北京、江西赣州、山东泰州、杭州、深圳等地陆续开展了“监管沙盒”探索,2019年12月,北京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借鉴域外成熟经验,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客观评估进入“监管沙盒”的产品和项目的风险。
2.应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2018年我国首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的成立,有利于弥补个人征信的市场缺口,打破央行信贷记录样本量不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为营而形成的“数据孤岛”局面。2019年9月,《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规定将在营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 P2P 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在P2P网贷平台转型过程中,也应进一步推动小貸公司、助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实现彼此间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动预警,快速识别和有效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3.应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是对于退出转型的P2P网贷机构,监管部门应使其尽快消化存量业务,设立救助制度,继续发挥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的P2P融资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及时公布退出和转型平台的信息动向,保护之前已签约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转型后的机构应加速对接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系统,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此外,应进一步丰富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转型后的各种机构,在其后续经营的信披指标方面,应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进行更加细致透明的披露,真正做到信息披露内容严格化。三是普及投资者保护知识。政府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以及互金平台,除了在线下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制作视频短片、微电影、漫画等宣传作品,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APP、各类网站等线上平台开展宣传,扩大受众覆盖面。未来,还可以考虑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4.平台转型后,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政策引流带来的便利,不断优化运营机制,积极创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转型为助贷机构的可以大力推进助贷业务,寻求与银行、信托等持牌机构合作,提升机构资金占比。还可以通过自主申请或投资入股及并购的方式获取金融牌照,转向持牌化经营。信誉较好的平台还可以利用自身的股东实力、品牌影响力、用户流量等优势,通过为银行、基金、保险、金交所、信托等的资管产品导流,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营造既规范又活跃的行业环境。
总之,在国家着重防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在P2P网贷平台清退转型过程中,应平衡“发展”与“监管”的关系,采取既包容又审慎的监管态度,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如此方能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茜,赵文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政策监管与发展前景研究[J].工业经济论坛,2017,(4).
[2] 何涌,修宇雯.清退转型与合规激励: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演化博弈[J].投资研究,2020,(10).
[3] 王海梅.揭P2P头部助贷业务现状[EB/OL].网贷之家,2019-12-20.
[4] 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EB/OL].网贷之家,2020-01-07.
[責任编辑 文 峰]
关键词:P2P网贷;监管政策;转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7-0067-03
P2P网贷是指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在繁荣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资本的逐利性和初创期监管的缺位,导致该行业事故频发,政府的监管政策也一再收紧。从2007年第一家平台在上海初创成立,到2012年规模的迅速增长,再到2020年11月中旬最终所有机构被取缔清零,十余年间,P2P网贷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大量平台目前正处在后续存量网贷债权处置和转型之中,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梳理历年来的监管政策,做好后续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
一、P2P网贷主要监管政策梳理
(一)P2P网贷监管的源起阶段
我国对 P2P网贷的监管可追溯至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P2P网贷应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阶段监管政策的走向主要是致力于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同时健全P2P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专业立法,提高P2P网贷法律规制的层级,制定高位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適用的条款,完善P2P网贷行业中民事责任和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提供监管依据,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二)P2P网贷监管的规范阶段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等的出台,针对P2P网贷的监管也逐步完善和规范,尤其《办法》强调严禁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严禁自融行为,落实监管配套制度。在这一阶段,一是强调各地应加快落实P2P网贷资金存管制度,推动促进商业银行与P2P网贷机构对接;二是加快落实机构备案,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对存量机构进行资质甄别,整顿后分类处置,对处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接着,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2017年初和2018年8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3部具体的指引规范,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三)P2P网贷监管的收紧阶段
2018年以来,出现问题的平台不断增加,P2P网贷行业专项整治逐步加深提速,进入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首提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拉开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序幕,2019年3月15日,《关于启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数据实时接入通知》(以下简称“22号文”)发布。“22号文”指出,在营平台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时数据接入,无法按时完成实时系统接入的网贷机构后续应逐步退出。此后监管部门历次重磅文件和高规格会议均在传达清退转型这一主基调,监管指向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给出了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等出路。
此外,针对日益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2019年9月初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支持在营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持续开展对已退出平台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同时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速辖区内的网贷整治,要求各地上传“失信人名单”至征信机构。2019年10月,湖南省发文对省内不符合“一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的P2P网贷全部取缔,在湖南之后,山东、河南、重庆、四川等19省市均发文取缔辖内全部网贷平台。2020年11月27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在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梳理上述政策可以归纳得出,在P2P网贷行业整顿中,应该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制”,明确划分两级职权,在权责对等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边界。在中央层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顶层安排,在地方层面,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由省金融办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对本地区备案的P2P网贷机构进行具体的业务和行为监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工商、公安、网监、法院等部门配合开展整顿工作。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现状
(一)平台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现状
2019年11月出台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提到将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设置了不同标准的准入门槛。目前,除了“83号文”出台之前就已获得网络小贷牌照的21家平台外,杭州、厦门、江西等区域内,陆续已有P2P平台获批转型为区域内小贷公司,部分地方平台在合规的情况下已转型为全国范围经营的小贷公司。如2020年1月,杭州两家P2P网贷平台“浙农金服”和“金投行”成功转型成全国展业的网络小贷公司。 (二)平台转型为助贷机构现状
助贷机构是向银行等持牌机构提供获客、授信审查、风控、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在金融科技技术、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用户数据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头部平台才更适合转型助贷,因此当前成功转型的依然是少数。2019年10月,银保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9年11月,拍拍贷更名为信业科技,宣布主营业务由网贷全面转向金融科技,之后,你我贷等网贷平台也陆续宣布从P2P业务转向助贷,目前,助贷业务均已成为这些机构的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型平台而言,由于资金、科技实力和牌照等问题,转型助贷似乎遥不可及。
(三)平台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现状
部分P2P平台的资产端业务与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类似,且面对的客户群体也有较大程度的重合,若网贷平台能成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则具备运营和流量上的独特优势。2013年,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政策较为严格,目前P2P平台整体转型至持牌消费金融的非常少见,仅有玖富数科和陆金服2家平台。
三、P2P网贷平台转型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P2P网贷平台转型风险分析
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平台而言,网络小贷、助贷、消费金融公司是转型的三大主要方向,但转型之路依然充满了各种阻碍,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转型,在存量业务消化、监管政策、准入门槛跨入、行业自身局限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
1.对于转型小贷公司,“83号文”明确要求P2P平台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业务清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且要求实控人、主要股东及其相关主体承诺对存量业务承担兜底风险,如此对平台实力要求极高。2020年11月2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对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了10亿元的门槛,跨省开展业务的公司为50亿元,且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可见针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越发严厉,准入门槛更高。加之近年来小贷公司受区域性限制,自身定位不明确、无法享受金融机构政策福利,以及行业竞争等影响,生存发展空间一再被挤压。多种综合因素决定了转型小贷之路的不平坦。
2.对于中小型的P2P网贷平台而言,转型助贷困难不少。首先持牌金融机构对于合作方的资产会有较高要求,会要求提供担保等措施来规避风险,对于平台资金门槛要求较高。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取融资担保牌照是互金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的必备条件。目前,福建等各地区也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监管细则,通过开展专项调查、按月监测等手段来加强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的监管力度,以上说明针对助贷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加之催收、大数据等行业近期整顿较大,而大数据风控和催收是助贷机构风控和贷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受影响也较大。如果在催收手段上存在违规行为,还存在被定性为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3.P2P网贷平台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难度最大。根据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其准入条件非常严格,规定的“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条件让绝大部分平台望而却步。并且对于平台而言,消化之前的存量风险依然压力巨大,且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平台转型消费金融公司并未有明确政策,前景并不明朗。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对策建议
1.应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体系。第一,健全监管法律体系,提供监管依据。目前《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整改预期将进一步加大,行业竞争加剧,小贷公司向助贷和消费金融领域转型可能较大。因此,未来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助贷监管政策,明确助贷的定义和监管主体、助贷与持牌机构的业务界限等,规范助贷行业。第二,转变监管模式。应从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中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转变,实施穿透式监管。不管P2P网贷平台的转型方向如何,都应透过其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进行监管约束。例如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这一要求,监管部门就将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做穿透式监管。第三,应加强监管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尽快打破监管信息分割、功能分离的局面,切实提升监管实效。第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创新。我国上海、北京、江西赣州、山东泰州、杭州、深圳等地陆续开展了“监管沙盒”探索,2019年12月,北京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在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借鉴域外成熟经验,还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客观评估进入“监管沙盒”的产品和项目的风险。
2.应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2018年我国首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的成立,有利于弥补个人征信的市场缺口,打破央行信贷记录样本量不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为营而形成的“数据孤岛”局面。2019年9月,《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规定将在营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 P2P 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在P2P网贷平台转型过程中,也应进一步推动小貸公司、助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实现彼此间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动预警,快速识别和有效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3.应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是对于退出转型的P2P网贷机构,监管部门应使其尽快消化存量业务,设立救助制度,继续发挥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的P2P融资项目信息查询功能,及时公布退出和转型平台的信息动向,保护之前已签约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是转型后的机构应加速对接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系统,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此外,应进一步丰富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转型后的各种机构,在其后续经营的信披指标方面,应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进行更加细致透明的披露,真正做到信息披露内容严格化。三是普及投资者保护知识。政府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以及互金平台,除了在线下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制作视频短片、微电影、漫画等宣传作品,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APP、各类网站等线上平台开展宣传,扩大受众覆盖面。未来,还可以考虑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4.平台转型后,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政策引流带来的便利,不断优化运营机制,积极创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转型为助贷机构的可以大力推进助贷业务,寻求与银行、信托等持牌机构合作,提升机构资金占比。还可以通过自主申请或投资入股及并购的方式获取金融牌照,转向持牌化经营。信誉较好的平台还可以利用自身的股东实力、品牌影响力、用户流量等优势,通过为银行、基金、保险、金交所、信托等的资管产品导流,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营造既规范又活跃的行业环境。
总之,在国家着重防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在P2P网贷平台清退转型过程中,应平衡“发展”与“监管”的关系,采取既包容又审慎的监管态度,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如此方能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防范及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茜,赵文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政策监管与发展前景研究[J].工业经济论坛,2017,(4).
[2] 何涌,修宇雯.清退转型与合规激励: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演化博弈[J].投资研究,2020,(10).
[3] 王海梅.揭P2P头部助贷业务现状[EB/OL].网贷之家,2019-12-20.
[4] 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EB/OL].网贷之家,2020-01-07.
[責任编辑 文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