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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辐射,或通常称之为放射性,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即包括你喝的水和我呼吸的空气,这是亿万年来存在的客观事实,是正常现象。近年来,核与辐射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进入前所未有的高峰期。核电站审批与建设速度加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农业、工业、医疗等多行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通信基站、电气化高速铁路不断兴建带来的电磁辐射防护等问题,势必对安全监管、技术利用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综合素质等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技术利用有着其行业特殊性,所以研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技术培训管理体系,对有效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推进核与辐射技术利用事业平稳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适应核电大发展的迫切需要
截至2008年底,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11台,国务院核准在建或即将开建的机组有26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已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机组17台,合计54台机组。据此计算,到了2012年,我国运行和在建的核电机组数量将达到或超过法国、日本的核电规模,成为核电大国。按照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数量将与美国现有核电机组规模相当,进入世界前二名,成为核电强国。因此,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核电发展处于运行与建造并重的阶段,运行机组的数量较多,建造机组的数量极大,这给核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外,我国作为核大国,研究性反应堆和其他核设施,特别是老旧核设施安全隐患突出,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液、废物和乏燃料等的贮存条件也存在一定问题,同时量大面广的放射源,均给辐射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挑 战。
二、严格有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在为我国核电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的管理体制是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安全监管、卫生部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局负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环境监测。经过几轮政府机构改革,最终确定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这些工作,保障了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在核电技术设备引进、汶川地震应急等重大事件和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核电良好的安全状况充分印证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有效。
三、监管力量的不足和技术支持平台的缺乏,将严重制约监管职责的履行和监管水平的提升,不适应核电发展的形势需要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与当前核能事业高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与其他核能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监管体系不够顺畅,力量严重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职责的履行。目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除包括国外相同机构的职责外,还负责核安全设备、辐射环境监测和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管职能,但部机关核安全管理司加上直属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六个地区监督站,总人数才300人左右,与核电先进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监管人员的严重不足,已给在役和在建、新建核电厂带来了不利影响。如在役核电厂每年大修期间的装载核燃料、机组临界等控制点,均需监管部门对业主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评,并派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连续监督。如监管人员不能到位,将直接影响机组的核安全风险控制和大修时间,进而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平台缺乏,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升。按照国际成熟实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设计、建造、运行的第一线,对设计进行独立的核算验证,对设备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核电厂建造、调试、运行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的技术评价。但是,由于目前能力缺乏,缺少独立的安全审评、核算验证、试验、检验的必要装备和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尚不能开展深入的技术审查和独立验证。而核电厂业主,不论是人力、财力,还是法律的适用主体上,都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监管机构来建立类似的技术支撑平台。
四、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面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建议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力量。如可以在環境保护部下,考虑设立部管局――国家核安全局(副部级);可以适当增加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数量。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能。如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程序,明确重点规范监管行为;切实做好在役核电厂监督和执法确保运行安全;加快新建核电项目审查进度和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核设施建造现场监督,确保建造质量;进一步完善核安全审查、许可、监督、执法、应急响应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支撑体系建设。技术能力支撑体系由共用条件、核设施安全监管能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监管能力以及核技术利用监管能力等七个方面组成。建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有序进行;同时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借助现有核工业部门的能力,建立相对独立和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适应核电大发展的迫切需要
截至2008年底,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11台,国务院核准在建或即将开建的机组有26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已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机组17台,合计54台机组。据此计算,到了2012年,我国运行和在建的核电机组数量将达到或超过法国、日本的核电规模,成为核电大国。按照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数量将与美国现有核电机组规模相当,进入世界前二名,成为核电强国。因此,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核电发展处于运行与建造并重的阶段,运行机组的数量较多,建造机组的数量极大,这给核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外,我国作为核大国,研究性反应堆和其他核设施,特别是老旧核设施安全隐患突出,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液、废物和乏燃料等的贮存条件也存在一定问题,同时量大面广的放射源,均给辐射监管部门提出了严峻挑 战。
二、严格有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在为我国核电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的管理体制是由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安全监管、卫生部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局负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环境监测。经过几轮政府机构改革,最终确定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这些工作,保障了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在核电技术设备引进、汶川地震应急等重大事件和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核电良好的安全状况充分印证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有效。
三、监管力量的不足和技术支持平台的缺乏,将严重制约监管职责的履行和监管水平的提升,不适应核电发展的形势需要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与当前核能事业高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与其他核能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监管体系不够顺畅,力量严重不足,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职责的履行。目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除包括国外相同机构的职责外,还负责核安全设备、辐射环境监测和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管职能,但部机关核安全管理司加上直属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六个地区监督站,总人数才300人左右,与核电先进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监管人员的严重不足,已给在役和在建、新建核电厂带来了不利影响。如在役核电厂每年大修期间的装载核燃料、机组临界等控制点,均需监管部门对业主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评,并派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连续监督。如监管人员不能到位,将直接影响机组的核安全风险控制和大修时间,进而影响核电厂的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支撑平台缺乏,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升。按照国际成熟实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设计、建造、运行的第一线,对设计进行独立的核算验证,对设备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核电厂建造、调试、运行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影响进行独立的技术评价。但是,由于目前能力缺乏,缺少独立的安全审评、核算验证、试验、检验的必要装备和能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尚不能开展深入的技术审查和独立验证。而核电厂业主,不论是人力、财力,还是法律的适用主体上,都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监管机构来建立类似的技术支撑平台。
四、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面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建议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力量。如可以在環境保护部下,考虑设立部管局――国家核安全局(副部级);可以适当增加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数量。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能。如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程序,明确重点规范监管行为;切实做好在役核电厂监督和执法确保运行安全;加快新建核电项目审查进度和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核设施建造现场监督,确保建造质量;进一步完善核安全审查、许可、监督、执法、应急响应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支撑体系建设。技术能力支撑体系由共用条件、核设施安全监管能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监管能力以及核技术利用监管能力等七个方面组成。建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有序进行;同时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借助现有核工业部门的能力,建立相对独立和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