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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是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子公司身份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由境内金融机构在绝对控股基础上与外资或民资共同发起设立.通过新设、并购、股权转换方式建立或整合其下的村镇银行子公司。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将来可以用营业让与方式脱壳设立为纯粹型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前者可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后者需采用机构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类伞形牵头监管模式,并应从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等多方面完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