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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到2013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为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4%左右。高龄老人、失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逐年增多,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强。
目前,我省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居家养老服务相对薄弱、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难等问题。
为将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制度化,缓解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2013年就开展了相关的专项监督等工作,2014年又将本条例草案列入了立法计划。去年3月,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小组,历时半年完成了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期间,草案两次在浙江人大网等公开征求各界意见,通过书面寄送、代表履职平台等渠道征求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先后数十次到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五十多场次,特别是开展了省人大代表中的省级领导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代表联络站征求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近千人次,收集建议两千余条。省人大常委会还邀请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代表,首次召开了专题立法协商会。根据各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审议。
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省委作了汇报。2014年12月15日,省委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条例草案的送审稿。
为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草案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养老服务。在征求意见中,对社会养老服务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对此,草案在总则第二条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明确社会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至于家庭成员在赡养、扶养老年人方面的责任问题,国家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不少意见要求本条例应强调家庭成员在养老中的责任,为此,草案第三条重申了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这样,既与有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又以此作为本条例的基本前提。
第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在社会养老服务中,政府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为此,草案总则第四至第九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承担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服务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职责;三是进一步完善“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强化政府的托底职责;四是明确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的两种基本形式,而居家养老是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首选,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占了老年人总数的96%左右。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草案第二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二是规范社区照料中心的功能、运营管理的主体和方式;三是村(居)委会依托社区照料中心,建立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等制度;四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小区相应的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五是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以及鼓励邻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
第四,关于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草案第三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以护理型为主,并保障“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低保家庭等老年人申请入住的,应当予以安排;二是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服务收费等进行了规范;三是养老机构终止或暂停服务的,有关方面应妥善安置好收住的老年人。
第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这是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人员总量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等问题,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育专业队伍;二是建立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入职奖励和补贴制度;三是加强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四是对养老护理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第六,关于养老服务保障激励措施。社会养老服务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相应优惠政策的支持。为此,草案第五章对保障激励措施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并将享受补贴的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补贴对象;二是应从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并明确社区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可享受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三是应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明确用水、用电等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四是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五是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资源融合,互利发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激励措施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也是适用的。为进一步激励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业,草案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府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并可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经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第七,关于养老服务监督。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督管理工作。为此,草案第六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民政部门负有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管职责,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三是建立审计监督、诚信档案和安全教育等制度。
第八,关于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草案第七章对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作了责任追究的规定。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到2013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为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4%左右。高龄老人、失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逐年增多,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强。
目前,我省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居家养老服务相对薄弱、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难等问题。
为将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制度化,缓解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2013年就开展了相关的专项监督等工作,2014年又将本条例草案列入了立法计划。去年3月,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小组,历时半年完成了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期间,草案两次在浙江人大网等公开征求各界意见,通过书面寄送、代表履职平台等渠道征求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先后数十次到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五十多场次,特别是开展了省人大代表中的省级领导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代表联络站征求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活动,面对面听取意见近千人次,收集建议两千余条。省人大常委会还邀请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代表,首次召开了专题立法协商会。根据各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审议。
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省委作了汇报。2014年12月15日,省委常委会专门研究了条例草案的送审稿。
为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草案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养老服务。在征求意见中,对社会养老服务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对此,草案在总则第二条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明确社会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至于家庭成员在赡养、扶养老年人方面的责任问题,国家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不少意见要求本条例应强调家庭成员在养老中的责任,为此,草案第三条重申了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这样,既与有关法律法规作了衔接,又以此作为本条例的基本前提。
第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在社会养老服务中,政府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为此,草案总则第四至第九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基本关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承担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服务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职责;三是进一步完善“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强化政府的托底职责;四是明确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
第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的两种基本形式,而居家养老是目前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首选,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占了老年人总数的96%左右。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草案第二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二是规范社区照料中心的功能、运营管理的主体和方式;三是村(居)委会依托社区照料中心,建立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等制度;四是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小区相应的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五是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以及鼓励邻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
第四,关于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草案第三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以护理型为主,并保障“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低保家庭等老年人申请入住的,应当予以安排;二是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服务收费等进行了规范;三是养老机构终止或暂停服务的,有关方面应妥善安置好收住的老年人。
第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这是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人员总量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等问题,草案第四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育专业队伍;二是建立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入职奖励和补贴制度;三是加强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四是对养老护理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第六,关于养老服务保障激励措施。社会养老服务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相应优惠政策的支持。为此,草案第五章对保障激励措施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并将享受补贴的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补贴对象;二是应从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并明确社区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可享受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三是应落实好国家和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明确用水、用电等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四是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五是应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资源融合,互利发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激励措施对民间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也是适用的。为进一步激励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业,草案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府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并可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经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第七,关于养老服务监督。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督管理工作。为此,草案第六章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民政部门负有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管职责,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三是建立审计监督、诚信档案和安全教育等制度。
第八,关于法律责任。在法律法规已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草案第七章对养老机构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也作了责任追究的规定。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