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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地方政府债务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具有有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