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财务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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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文章以金融业的汽车金融公司为样本,测算了税率为6%“营改增”方案的财务影响,以及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全面准备实施和推进“营改增”项目的应对策略及难点分析,为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提供实证研究支持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业; 营改增;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2-0105-04
  一、引言
  (一)增值税的发展历史
  增值税起源于1950年的法国,随后在很多西方国家中迅速推广,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优势明显:第一,不论商品流转环节有多少,不重复征税,解决了道道流转、道道征税的问题。第二,仅对企业的新增价值征税,体现了量能负税的原则。第三,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具有税收“中性”。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开始仅限于在重复征税的机械、机器行业,后来多次拓展范围。从2012年起,陆续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区域试点,截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业、广播影视业、邮政业、电信业均实现全国范围的营改增;至2015年底,全国仅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增值税。预计2016年,将适时发布针对这三个行业营改增的具体政策并推进实施。
  (二)国际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
  1.按项目确定金融业增值税
  总的来说,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通过分别不同项目来确定,而在立法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已对金融业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将金融业务细分为货币结算、银行账户服务、信用卡服务、贷款提供、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27类。即:对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免税,附属业务征税;对于金融收费中的显性收费业务征税,隐性收费业务免税。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不一
  大体上,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普遍实行与普通商品和劳务增值税相一致的税率,而各国和地区又有区别,汇总如下:
  (1)亚洲与太平洋理事会成员的增值税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是较低的,从2004—2009年数据看,平均在10%~11%之间,较世界平均水平低约5个百分点。
  (2)与我国相邻的部分国家(地区)对比看:韩国、印尼、越南增值税标准税率在10%左右,新加坡、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5%左右。
  (3)在对显性金融服务课税的一致做法下,欧盟国家对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实行免税,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新西兰对隐性收费和出口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澳大利亚对隐性金融服务采取免税,同时划定了75%的进项税额抵免率。
  (三)我国实施金融业“营改增”税制路径选择
  2015年3月,楼继伟部长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是最伤脑筋的一个问题。而金融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子行业和业务种类众多,业务系统和核算复杂且业务量巨大,金融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确实困难重重,需要仔细斟酌。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方案选择,业内有很多讨论,笔者建议将金融业“营改增”的路径设计为两步走,以更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和接近国际增值税多年发展的实务经验。
  第一步:先按照一般征税方式,税率为6%,接近于营业税的5%,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基本一致;各家金融机构先搭建起增值税模式下的信息系统架构,尝试对部分成本费用进行进项税抵扣,养成增值税核算下的税务管理合规要求;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实施的效果和反映的问题,逐步改革推进,以达到按不同金融业务性质分类区别税率和税基的方式。
  本文以下的研究将从第一步的模式出发,以汽车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为例,从实务研究角度展开分析。
  二、金融业“营改增”方案财务影响和应对策略
  (一)金融业“营改增”财务影响测算的前提条件
  在金融业“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中,本文选择以业务结构相对简单、独立而完整,内控健全的汽车金融公司为例,进行财务影响测算分析。由于当前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还未公布,对于金融业的增值税处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在某汽车金融公司2016年度预算的基础上,设定如下假设前提进行测算。
  1.对于各类收入业务,笔者基于表1中的情形来测算
  ■
  (1)贷款利息收入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收取个人零售客户、经销商库存客户、机构贷款客户的汽车消费贷款利息。在增值税下,将面临贷款利息收入的价税分离,税率比营业税略高。
  (2)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来说,为推进零售客户消费信贷和经销商库存信贷业务,收取的客户逾期违约金、手续费等收费项目收入列为应税项目。
  (3)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属于原营业税项下的免税收入,假设继续在增值税下免税。
  2.所有供应商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假设所有供应商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采购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从金融行业情况来看,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主要费用中的工资薪金/福利性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支出,这两部分都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一些费用,预计仅占总费用的三至五成左右。
  3.存款利息支出和借款利息支出的情况
  假设对于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增值税体制下延续免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对于赚取息差收入运营的汽车金融公司,其资金来源端的股东存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同业的贷款成本不可以抵扣,将有大量的融资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假设这部分融资成本在整个金融业“营改增”链条上均免税,对公司影响即可控。
  4.所有增值税在上海缴纳的情况
  假设所有增值税均在上海缴纳,附加税费率为应交增值税的13%。   5.不考虑汽车金融行业贴息业务的情况
  暂不考虑汽车金融行业贴息业务的影响,即公司开出贴息发票给主机厂或经销商后,若对方可抵扣进项税,则对方的盈利性提高,公司将面临重新设计产品定价的问题。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财务影响测算
  根据以上假设前提,测算某汽车金融公司“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和利润影响(表2、表3)。可见,“营改增”后,流转税占销售额之比从5.56%增长至5.9%,应交税金将增长5.95%,税负略有上升。
  从利润角度分析,以2015年预算为基础,在不改变销售信贷产品定价策略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税前利润将下降0.8%。为平衡这一税务改革对盈利性的不利影响,金融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使营改增对于其利润影响趋于中性,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三)金融业“营改增”的实务应对策略
  从实务操作层面,即便“营改增”分两步走,要实现第一步都不是易事,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积极应对:
  1.“营改增”对整个集团/公司影响重大(图1)
  与“营改增”密切相关的部门除了税务和财务部门外,还有公司的各个部门,涉及业务团队、系统建设团队、法律合规团队。涉税人员包括全部管理层和各业务条线的涉税业务人员,需要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以及公司各业务部门的核心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共同设置2016年度KPI并积极应对。
  2.综合ERP系统的改造
  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众多,都是通过各业务系统处理的,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机构要更新主要业务系统进行价税分离,与财务系统、税务开票系统衔接,工作量十分巨大。以某汽车金融公司为例,涉及增值税模块的开发和新增的系统如下:
  (1)主要贷款业务系统:
  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实现利息收入价税分离。
  佣金支出:实现含税成本价税分离。
  增加机构客户信息以满足增值税开票的需求;根据不同合同性质增加不同标记,以备增值税分类计算之需;在相关的工作流业务平台上作出相应调整。
  (2)SAP财务系统:综合销项和进项数据形成增值税管理模块。
  (3)费用报销系统:设备采购和费用报销,实现价税分离,正确传输成本和进项税金数据。
  (4)增值税开票金税系统:按照税务局规定,必须购买增值税开票的金税系统,以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应加强增值税专票的开具和日常管理。
  3.征管合规性问题
  “营改增”后,金融业将面临严格的增值税合规性需求和大量开具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规需要。不是所有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认证后都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免税额及过渡期营业税收入占整体收入比例做进项转出。进项税金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局指定的设备扫描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虚开/错开/遗失都会直接影响公司成本,增加税务风险。
  4.关于传统贴息业务的特殊税务问题
  按照目前汽车金融贴息业务的行业惯例,汽车金融公司收取了主机厂和经销商支付的贴息费用作为利息收入的一部分,而主机厂和经销商为商务促销,共同推动当期汽车销售和汽车金融业务。在营改增之后,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与主机厂和经销商之间并未签订贷款协议,汽车金融公司并未向主机厂和经销商提供贷款服务,就贴息部分而言,汽车金融公司继续向贴息人(主机厂或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贴息业务作为汽车金融行业的惯例,在增值税模式下,需要审慎考虑新的合作和操作模式,以符合合规性要求。
  5.关于资产证券化(简称:ABS)业务的特殊税务问题
  ABS业务是以汽车金融信贷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加强了公司的流动性水平。
  (1)在增值税体系下,原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操作可能无法延续。对于原贷款合同/关系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原来的借贷关系依然存在,汽车金融公司应继续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借款人也依旧向汽车金融公司偿还本息。从增值税角度来说,只要提供了应税服务,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后,贷款利息的增值税可能需要由汽车金融公司缴纳,而不是在营业税制下,由特殊目的信托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因此,个人车贷的借款人很可能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就贷款利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特殊目的信托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可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ABS项目利息支出可能无法获取税务发票。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信托计划(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都不可能就投资ABS计划获取的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营改增”后,金融业对于利息支出需要凭票进行进项抵扣,那么可能会产生无法扣除该部分成本的问题。另外,由于无法获取有效凭证,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能会存在问题。
  三、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改革下的实务操作建议
  (一)金融业“营改增”应采取分步式改革模式
  因为金融业服务品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金融服务各环节、各项目增值税税基增值额的测算和应纳税款的准确判定都较为复杂。故金融业“营改增”可采取渐进式、分步骤地稳步推动,如前文所提到的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先按照一般征税方式,税率为6%,较接近于营业税下的5%,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基本一致;各家金融机构先搭建起增值税模式下的信息系统架构,尝试对部分成本费用进行进项税抵扣,养成增值税核算下的税务管理合规要求。第二步,根据第一步实施的效果和反映的问题,逐步改革推进,以达到按不同金融业务性质分类区别税率和税基的方式。前提是尽可能不新增税赋和保证总税收稳定或略下降,逐渐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形成低税率、宽税基、结构优化、征税成本低的金融税收体系。
  (二)金融业“营改增”应构建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一是创建税务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在对金融机构“营改增”的政策设计和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应适当介入,以便了解金融业特殊业务和创新金融产品,了解金融产品及市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同样,在制定金融税收政策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也应积极参与,提供制定税收政策所必要的金融相关信息支持。
  二是在金融业内部,通过各种行业协会定期交流,及时将“营改增”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反映给监管部门,更好地促进政策的制定和落地。
  三是在每个实施“营改增”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沟通机制,各部门应共享这一关键指标,共同努力达成这一公司级的项目。
  (三)协调分税制下的平衡,延续原地方税务返还政策
  在分税制下,“营改增”将触动政府间收入分配格局,应设计该分税制的比例调整,尽量减小“营改增”对地方税收的冲击,调动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政策的积极性,缓解增值税收归属压力,并考虑延续十二五期间乃至十三五期间地方财政的税务返还。若考虑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简称“25号文”)的文件精神“将来税收返还等事宜的最终审核权将收回国务院;但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地方政府已在履行的合约或承诺,将由地方政府继续如期如约执行”,在制定本次“营改增”政策时,也建议考虑各地方政府可延续的税务返还政策,考虑分税制下的比例或结构调整,这也是来自金融业的真实需求和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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