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优化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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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高校教师收入的逐年增加,教师的纳税意识越来越强,从维护教师自身利益、减轻其税负角度出发,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和合理避税显得日益重要而迫切。文章以某地方高校为例,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分析,并提出构建高校交互式纳税筹划管理系统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交互式
  中图分类号:F812.42;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0-0107-04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逐步加大了教育领域经费的投入,同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高校事业迅猛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随之提高。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某地方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一)薪资构成
  该高校是一所综合性大学,现有教职工1 900余人。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等事业收入。该高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薪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这部分薪资收入根据教师的工龄、职称、级别、岗位性质等因素,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核定。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核定方式和基本工资的核定方式相同,均按照国家指导标准计算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课时费(工作量酬金)、科研奖励等。
  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收入之外的加班费、监考费、阅卷费等临时性收入。
  (二)纳税筹划方式
  该校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均由该校劳资部门统一核定,按月转财务部门发放。此部分收入各月都很均衡,类似于成本理论中的固定成本,在现有的条件下是没有变化的,因此不具有筹划的必要。
  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收入则类似于变动成本,能够随着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是不固定的,各月的情况不同可能导致收入的不同,因此具有筹划的空间。
  1.课时费(工作量酬金)的纳税筹划
  课时费(工作量酬金)均按照教师及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工作量乘以单位标准确定。该校以前的做法是,由各教学单位或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教学及工作安排据实汇总上一学期的工作量,并上报教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后于当月一并发放。实行纳税筹划后,该校将核定后的课时费改为分摊至一学期发放,即分5个月发放。
  2.科研奖励的纳税筹划
  科研奖励为该高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为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超额完成高端成果所设立的奖励。按照科研成果(科研课题、论文、专著、专利)级别与工作量核定奖励金额,教师此项收入差别较大,且易形成畸高收入。对于该项奖励的纳税筹划,该校的做法是将以往待科研部门于当年末核定科研总量后于次年分摊10个月发放,改为在第二年1月按年终奖发放。
  其他收入按月汇总,统一合并后于月末发放,未进行纳税筹划。
  二、某地方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局限性
  (一)分摊发放方式的纳税筹划存在不足
  按照高校的教学规律,教师各学期课时费收入通常不均衡,如果只分摊至一学期发放,从全年来看,其纳税筹划效果并不明显,但如果分摊时间过长,也有损于教师的利益。因此,无论分摊时间的长短,这种平均分摊的方式都会延迟教工获取报酬的时间,降低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年终奖②的纳税筹划存在不足
  1.难以合理规避纳税敏感区域
  年终奖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课税对象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呈现跳跃式的上升,如果不适当规避,会造成“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出现[ 1 ]。但由于该校科研奖励涉及教工人数较多,并且包含多个奖励项目,难免会忽略处于纳税敏感区的人员,从而大幅增加教工的纳税负担。
  例1:刘老师的平均月薪为6 000元,科研奖励为
  54 500元。
  若全额按照年终奖计税,其应纳税额=54 500×20%-555=10 345(元)。
  由于54 000元是10%税率的临界点,若此次全年奖金只发放54 000元,则应纳税额=54 000×10%-105=
  5 295(元),剩余500元改为下月发放,应纳税额=500×10%=50(元)
  科研奖励纳税额合计=5 295 50=5 345(元)
  可以看出,虽然刘老师获得了54 500元的科研奖励,但是若不考虑临界点纳税额陡增的因素,前者比后者纳税额高出5 000(10 345-5 345)元。
  2.年终奖项目的选择不够严谨
  由于该高校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涉及全校所有教工的年终奖金,为避税考虑,只能权衡选取涉及人数较多、发放金额较大的科研奖励作为年终奖金进行个税纳税筹划。通过以上举例,这种方式对于偏重科研工作的老师来说,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但是对于偏重教学工作的老师来说,获得的科研奖励金额可能远低于课时费等津贴,又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能用一次,那么学校一刀切地将科研奖励作为年终奖会造成这部分老师无法合理避税。
  (三)临时性收入缺乏纳税筹划
  教师的加班费、阅卷费、监考费等临时性收入,每月都不尽相同,甚至会出现很大的波动(例如监考费、阅卷费就集中发生在学期末)。收入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会影响个税的缴纳。若按月汇总所有临时性收入后一次性发放,势必会加重教师的纳税负担,且造成教师各月收入的不均衡。
  (四)纳税筹划的管理成本较高
  无论是分摊发放还是按年终奖发放,都会大大加重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由于课时费、科研奖励等报酬可能涉及一人多项的问题,故最终的汇总工作需要由财务人员完成。财务人员没有精力逐人测算教师各项报酬金额是否合理,如果直接发放,可能会造成部分教师税负不合理。而如果财务人员发现了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就必然要退回原核定部门返工修改,并重新提交财务再次汇总,造成很大的人力消耗与时间的浪费。   各教学及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报酬核定的人员若要进行纳税筹划,不但需要向劳资及财务部门了解教工的薪酬情况,还要熟练掌握个税计算办法进行纳税额估算。这样不但增加了其工作量,还有可能出现估算税额不准确的问题,同时,这种做法还存在着泄漏教工薪酬隐私的风险。
  三、某地方高校纳税筹划的优化——构建交互式纳税筹划管理系统
  鉴于该校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笔者借鉴互联网思维中系统简单易用、快速反馈的原则,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构建交互式纳税筹划管理系统。本系统将赋予教工更大的选择权,让教工参与到纳税筹划中去,真正解决教工和财务人员在纳税筹划中的难题,从而达到多赢的效果。
  (一)系统构建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依据纳税筹划方式调整工资表结构。结合该校的薪资结构特点,岗位津贴每月相对固定,无需进行纳税筹划,故应从奖励性绩效中分离出来单独列示。而其他奖励性绩效以及其他收入可作为待纳税筹划的部分合并列示。在此,本文提出一个“奖金池”的概念,用于存放以上所有待纳税筹划的薪酬收入,在工资表中合并体现为“其他收入”单独列示。
  其次,很多教工对个税的计算不甚清楚,如果让其参与纳税筹划,可能会给其带来很大的负担。针对此种情况,本系统提供了一种默认的纳税筹划方案,即将当前所有待筹划的薪酬分摊至3个月发放,如果教工本月不参与筹划的话,将按照默认模式发放。另外,对于参与纳税筹划的教工,为了便于操作,本系统提供了三套纳税筹划模板供参考,分别为:最节税方案、一次性提取方案和3个月提取方案。教工可以参考三套模板计算出纳税额并根据每月的提取建议进行其他收入的提取操作。
  最后,个税纳税筹划必须要在当月工资薪酬发放之前完成,财务部门需要及时提示教工进行其他收入提取操作。此项工作应在财务人员将教工的当月其他收入汇总放入“奖金池”后,通过该校的邮件系统和短信系统自动完成。
  (二)面向教工的系统功能介绍
  1.基本薪酬查询
  此模块可供教工查询当月待发放的基本薪酬明细。在教工收到提取其他收入的短信通知或邮件时,教工可查询该数据以确定提取方案。
  2.奖金池
  此模块包括三部分:
  (1)明细查询:用于查询当前待发放其他收入累计余额及历史提取记录,当余额大于零时,教工会在薪资发放前收到通知。
  (2)提取方案:教工首先需输入在“基本薪酬”中查询到的月基本薪酬,同时输入拟提取的其他收入金额。系统会根据此两项数据,按照教工选择的不同方案给出相应的估算税额供教工参考。
  (3)提取操作:教工根据不同方案测算后确定提取金额,并提交系统。
  3.提取方案介绍
  (1)最节税方案
  1)按照年终奖提取
  对于其他收入金额较大,且教工估计本年不会再获得更大金额的报酬时,此方案无疑是最优方案。而且,本系统会根据其他收入总额规避敏感区域后计算提取金额及估算纳税额。具体思路为将年终奖进行拆分,分离出超临界点的部分,供教工以后提取,而临界点之内的部分按照年终奖金的计税方式计算个税。
  例2:以例1为例,刘老师可选择提取金额54 000元,剩余500元仍留在奖金池中,待以后月份提取。
  2)分摊提取方案
  已使用过年终奖金发放方式,且“奖金池”中金额较大的教工,可以选择此提取方案。鉴于以上分析的平均分摊提取方式的弊端,本系统提供了一个改进的分摊提取方案。其设计思路是:将当前奖金以最长10个月为期,并根据基本薪酬和其他收入月平均提取额计算出最低的税率区间,并按照此区间计算每月的最大提取额。
  例3:任老师本月基本薪酬收入为4 600元,本月其他收入累计金额为10 000元。
  若平均分摊10个月提取,则每月提取金额为1 000元,当月应纳税额=(4 600 1 000-3 500)×10%-105
  =105(元),10个月累计纳税额=105×10=1 050(元)。
  若考虑税率一定而提取金额最大化的原则,则因为税率10%的纳税区间的上限为4 500元,所以第一个月可提取金额=4 500-(4 600-3 500)=3 400(元),当月应纳税额=4 500×10%-105=345(元)。
  第二个月可提取金额仍然为3 400元,应纳税额为345元。
  由于前两个月已提取了大部分的其他收入,故后8个月可考虑更节税的提取办法,即将当月应纳税率控制在3%的纳税区间。因为此区间的上限为1 500元,故第三个月可提取额=1 500-(4 600-3 500)=400(元),应纳税额=1 500×3%=45(元)。此后的4—10个月均可提取400元。
  10个月累计纳税额=345×2 45×8=1 050(元)
  可以看出,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纳税额虽然相等,但显然后者能够保证教工既减轻税负,又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故纳税筹划效果更好。
  (2)一次性提取方案
  一次性提取,即将所有“奖金池”中的其他收入一次性全额提取,与当月基本薪酬合并计税。此方案适用于以下情况:
  1)教工本月所获报酬不多,全部提取不会对当月纳税额造成太大影响。
  2)教工本月所获报酬虽然金额较大,但年终奖计税方案在本年度之前月份已使用过,而且教工又急需此部分报酬,不愿分摊发放。
  (3)3个月提取方案
  此方案是一种折中方案,也是本系统提供的默认提取方案,如果教工没有时间或精力进行纳税筹划,可默认选择此方案,其计算原理同10个月分摊方案。
  4.联系方式维护
  当教工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需要在当月规定的日期前将更正信息提交系统,以便系统可以及时将其他收入提取通知正确送达。   5.当月工资薪金查询
  此模块提供本月实际发放全部工资薪金查询功能,包括基本薪酬及筹划后的其他收入(即“奖金池”中的“奖金”)。教工可以在当月薪酬发放完成后,查询当月发放明细及纳税情况,其中“其他收入”项为其当月提取总额。
  (三)面向财务人员的系统功能介绍
  1.发布薪酬数据
  每月财务人员负责全校教工基本薪酬和其他收入的发布。财务人员在接到学校人事劳资部门的薪酬发放通知单后,在工资系统中进行工资数据的核算,待数据确定后将基本薪酬数据录入本系统。同时,财务人员将本月各教学及管理部门提交的各类报酬发放单分类汇总后,将其他收入数据按明细录入系统相应栏目。
  2.发布其他收入提取通知
  待财务人员录入相关薪酬收入数据并确认后,系统会更新基本薪酬表和“奖金池”中其他收入的数据,然后自动向教工提供的手机号和邮箱发送消息,提醒教工进行其他收入提取。
  3.汇总薪酬数据并发放
  在其他收入提取截止日后,财务人员将所有教工确认提取的其他收入金额导入工资表中的“其他收入”项,这样本月的全部薪酬数据已生成,财务人员可以进行下一步计税并生成工资表,最后按照实发金额将全部薪酬打入教工工资卡中。发放完毕后,财务人员将工资表发布至本系统供教工查询。
  (四)系统运行流程及系统优势
  1.系统运行流程
  综上所述,本文构建的交互式个人纳税筹划管理系统运行流程如图1所示。
  2.系统优势
  (1)赋予教工纳税筹划的自主权
  本系统从根本上改变了该高校原有的个税纳税筹划模式,将纳税筹划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交给了教工本人。通过本系统,教工不但可以全面掌握本月发放的基本薪金之外的各类报酬明细及金额,更重要的是,教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报酬的获取方式,从而达到最优的纳税筹划效果。
  (2)降低管理成本
  由于本系统将选择薪酬发放方式、金额的权利交给了教工,可以将财务人员从原来的每月汇总教工个人收入,并与相关薪酬发放部门协商确定薪酬发放方式的繁琐工作中解放出来。财务人员只需要每月进行其他收入的提取并汇总核对即可,大幅降低了其工作量。同时,本系统也极大地减轻了各学院、部门核定报酬的纳税筹划压力,相关人员只需按当月实际情况制作发放表即可,而不用考虑为教工避税的问题。
  四、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与每个公民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人们都希望在获取收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负担。目前我国的税制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对于高校教师而言,由于其收入来源多样且时间不均衡,可能会造成各月纳税不均,经济利益受损,故纳税筹划需求较为迫切[ 2 ]。
  本文以某地方高校为例,对高校个税纳税筹划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1)个税纳税筹划不应仅考虑纳税问题,还要综合考虑教师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的管理成本、财务战略等各种因素。(2)运用科学合理的个税纳税筹划系统,能够有效地减轻个税纳税负担,实现教师收益最大化。教师既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爱侠.高校教师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经济视角,2011(6):75-76.
  [2] 顾素霞.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0(1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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