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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局限性的克服主要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从公司法的本身体制内来寻找克服的办法,新《公司法》中增加的许多强制性规定都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依据;一是,在大经济法的视野中,从其他部门法里面的有关有限责任的规范中寻求相应的体制性解决方法。公司法框架下的解决机制通过法律的确定已经解决了相当一部分有限责任的局限性问题,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