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厘定与框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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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罪认罚”存在双重标准,且相互冲突.“认可指控罪名(认罪)认可量刑建议(认罚)从宽”缺乏正当性且不合逻辑,其本身是“供述悔罪从宽”和“放弃普通程序从宽”相结合时产生的逻辑错位的结果.“认罪认罚从宽”只有被厘定为“供述(认罪)悔罪(认罚)从宽”才合乎逻辑和具有正当性.被追诉人未经控辩协商即供述悔罪或放弃普通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在听取被追诉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型”从宽量刑建议,不能因被追诉人不认可该量刑建议即取消从宽;被追诉人拒绝供述悔罪或放弃普通程序的,检察机关可提出“要约型”从宽量刑建议,通过控辩协商,促使被追诉人供述悔罪或放弃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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