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城第一贪商铺14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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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贪婪敛财近亿元,而犯罪金额却只有370万元的特大贪污案,侦查精彩曲折,公诉控辩激烈,审理历时二年,终于使腐败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该案虽然在法律程序上已尘埃落定,然而对该案的思考却在延伸:随着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分子也在总结经验,钻法律的空子,“改革创新”既能大量非法敛财又能有效逃避打击的方式方法。
  
  以“老窖”、“国窖”蜚声中外的中
  
   国著名酒城四川省泸州市,它的城西新区原是华阳乡飞跃三队一片寂凉的农用土地,经过近十年的开发,现在已经变得光彩斑斓、气象万千:街道纵横交错、宅区星罗棋布,广场、商场、宾馆设施齐全,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巍然屹立,商业、餐饮业、娱乐业蒸蒸日上。蓦然回首这片土地的变迁,真有沧海桑田之感。
  然而感触最深的,恐怕要算原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这片新市区的开发建设,文成弟功不可没,同时也成就了他的富豪梦,然而正是这个梦的追逐使他在笔者发稿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转瞬之间,文成弟繁华落尽,富豪梦断,不但钱财成了过眼云烟,更难耐漫漫铁窗之寒。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04年春节期间,泸州市的一些老百姓茶余饭后闲聊引出了这样一个话题:“现在泸州,谁最富有?”最后的答案竟然是文成弟!联想到文成弟那朴素的穿着,不张扬、不摆阔、为人低调的性格,认识文成弟的人都难以相信。然而说文成弟最富的人言之有据:“他的铺面多得很,好几条街都有,每条街上的铺面都成串成串地连成好长一片。”
  这个说法传到了市检察院钟长鸣检察长的耳中,这位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且是党的“十六大”代表的检察长真是人如其名,时时警钟长鸣!他敏锐地感到:“无风不起浪。文成弟任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多年,手握转让土地和发包工程的大权,只要有动机,就完全有条件利用职权,从中渔利。”于是他召集主管自侦的副检察长于强和反贪局局长胥精华研究预案,对这个线索迅速展开调查。
  经秘密初查得知:1992年,泸州市建委批准成立了泸州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属国有经济,法定代表人文成弟。1995年,泸州市政府为完成城西主干道工程,委托开发公司统征开发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飞跃三队土地,规定财政不投资,由开发公司代表政府用统征开发的收入作为主干道的建设资金,滚动开发,文成弟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于是文成弟集土地统征、转让、开发、工程发包的权利于一身。
  初查发现,文成弟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1)国有的开发公司在2002年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时,一向不显山露水的文成弟突然出资640万元,以自己和妻儿的名义购买了新公司80%的股份,也由此出任新公司的经理,当时十分令人震惊。(2)他有很多铺面的传说,也初步得到了证实,仅所查到的一条街上的铺面就延绵30多套,分别以他自己及妻儿的名义登记的产权,登记时间也在改制之前,其价值起码在千万元以上。这两笔资产虽然还暂时算不上泸州的首户,但是远远超出了文成弟及其妻儿的正常收入。
  公司改制前,文成弟是国有公司的经理,公司所赚的钱不归他所有,他只是按月拿工资和奖金,不会太多;他的妻子不过是一家破产企业的普通职工,收入非常有限;儿子还是在校学生,更无收入;通过在各家银行调查,文成弟当时并没有贷款。那么他购买新公司80%股份和购买铺面的巨额资金从何而来呢?
  
  调虎离山请君入瓮
  
  针对文成弟暴露出来的经济问题,市检察院在市纪委的有力配合下,有条不紊地展开了行动。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影响办案,调查组决定先把文成弟秘密“请”到规定地点要求他按规定说清问题。2004年3月12日,泸州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陈世强、反贪局副局长刘勇着便装来到了已是文成弟所有的市政开发有限公司称:“我们是化工集团的,准备买二十多套住房,要与你们老板亲自面谈。”公司人员见是一笔大生意,不敢怠慢,立即打电话告之文成弟,文成弟迅即驱车而回。
  陈世强以化工集团老总的身份与文成弟先是一番寒暄,接着又与秘书身份的刘勇一唱一和夸文成弟修建的房子在泸州很有名气,然后煞有介事地说道:“我们企业老职工多,辛苦了一辈子,现在还住在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里,我真是于心不忍呵!所以我们决定给他们换换房子,还请文老板多多关照!”事故圆滑且是商场老手的文成弟立即打蛇随棍上,奉承道:“陈总这么为职工着想,真是难得。像你这样的好领导,我一定要优惠!”
  陈世强连声称谢后,也顺势说道:“能不能麻烦文老板亲自带我们去看看房子,看准了也好当面把价格定下来。”文成弟高兴地一口应承。刘勇故意说道:“要不要我给司机打个电话把车开来。”文成弟忙说:“不用、不用,就坐我的车。我亲自开。”这正合陈、刘二人的心意。文成弟驾车携二人出了他的公司后,陈世强对他说道:“文老板,我有一个朋友也要买房子,想搭我们团购的顺风船,多一些优惠。他就住在刺园路,能不能顺道把他捎上,也去看看房子?”文成弟爽快应承,驱车驶向刺园路。到了刺园路市检察院的后门口,陈世强又说道:“文老板,我的朋友就住在这里面。”
  文成弟一惊,诧异地问道:“这、这是检察院呵?”陈世强不动声色地说道:“检察院修建了新宿舍,有的检察官就把这里的老房子卖了。我的朋友就买了一套。”文成弟将信将疑,忐忑不安地将车开进了检察院。等文成弟将车停好之后,刘勇先下了车,给文成弟打开车门,蓄势以待。这时陈世强面容一肃,对文成弟说道:“文老板,我们就是检察院的,要传唤你问一些事。请你下车吧!”文成弟霎时脸色数变,只得强作镇定地下了车……
  
  侦查初受阻钟检再点兵
  
  文成弟的市政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真的以为老板带客户去看房子了,所以当检察官突然前来查封账务资料时,公司还一切如故,这正是密“请”文成弟达到的效果。财务人员被请到检察院也相当配合,但是他们除了提供文成弟曾将原国有开发公司9万元资金划到他的新公司,然后又将其中6万元挪用给朋友之外,再也说不出文成弟的其他经济问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像文成弟这类人物涉嫌职务犯罪,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自己具有转让土地和发包工程的权利索贿受贿;二是趁公司改制之机,利用自己操控公司事务的有利地位,从中做手脚,侵吞国有资产,然后借鸡生蛋,又用蛋孵鸡,把国有公司变为自己所有。可是通过对改制前后两个公司进行认真细致的查账,没有发现这两类经济问题。
  文成弟到案之后,更是矢口否认自己存在任何经济问题,反而大摆功劳。他吹擂得最多的,就是自己如何擅长“空手套白狼”,在政府不投资的条件下,如何搞开发,如何建工程,不但使城西新区有了今日的气象,还赚了钱上交政府。对于改制时自己购买新公司80%股份及购买铺面的巨额资金来源,文成弟声称是自己带着徒弟四处包工程挣的钱。而他提出的所包工程的事例大都时间久远,关系复杂,查证艰难。
  “查证再难也要查它个水落石出!”
  钟长鸣检察长及时调兵遣将,分别成立了以反贪局副局长刘勇为组长的外查组、以反贪局副局长徐海为组长的内审组,还从各县、区检察院抽调了大批以查账见长的干警组成了以技术处处长赵红为组长的查账组,各组由副检察长于强具体协调,并规定每晚开碰头会通报工作、研究对策。真正的较量由此拉开了序幕……
  
  巨贪黔驴技穷交代捞钱花样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干警们辛勤奔波、外调内查、艰难取证,文成弟称所包工程的真相一个个昭然若揭:不是水分太重,就是漏洞百出。为了自圆其说,面对牢间,文成弟不得不提供他带徒弟包工程挣钱的新事例。文成弟称:自己早年还在当泥瓦匠的时候就收了一个徒弟李某,师徒感情很好,李某后来承包了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处(以下简称三处),在自己手里包了大量工程,挣了不少钱。自己买股份和铺面的钱就是这个徒弟给的。
  “你的徒弟凭什么要给你这样大的巨额资金?”面对徐副局长的这一问,文成弟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说这笔钱是徒弟送的,那自己就犯了为徒弟谋利收受巨额贿赂的重罪!如果说钱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没有准备借据,也没有和徒弟串供。再说这些检察官精得很,徒弟在他们的追问之下肯定难以自圆其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文成弟在无奈之下只得供认:徒弟承包的“三处”真正的老板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挂了一个经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按自己的意图办事,所以“三处”挣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来路是正的。
  专案组立即将文成弟这个徒弟李某传唤到检察院询问,李某如实供认自己是按师傅文成弟的旨意承包的“三处”,所以“三处”的实际老板是师傅,“三处”的一切经营也由师傅一手操控。自己只是按师傅旨意办事,具体负责现场施工、工人管理及其处理日常事务,“三处”所获利润也全归师傅所有,自己只是领取相应的报酬和奖励。
  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证了文成弟的交代!徐海和刘勇两位副局长乘胜追击,加大审讯力度,文成弟无奈之下又交代出市江阳房屋建筑安装公司第七处(以下简称七处)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过是以自己当时还在读书的儿子的名义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发包给“三处”承建,把土地主要转让给“七处”开发,其实都是由自己来一手操控经营,他居然认为这只是一种商业经营的巧妙运作。专案组通过询问文成弟的儿子,也完全印证了文成弟的交代。后来提取的大量证据,更是把这两个处由文成弟所有并操控的事实牢牢锁定。
  文成弟真是大手笔的“巧妙运作”!但运作的绝非商业,而是权力!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权力,充分施展他自鸣得意的“空手套白狼”的本事,自己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自己把土地转让给自己开发,价格自己定,优惠任意捞,他怎能不挣大钱、不成富豪?
  
  大海捞针拉网查账
  揪出巨贪贪污铁证
  
  办案组对这两个处深入追查后发现,由于“三处”和“七处”均系文成弟所有并由他操控,根本就没有建立账务,查账相当困难。查账组的干警们以锲而不舍的精神,从两个处一团乱麻似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中,坚韧地去捋头绪、觅问题,他们对全市所有金融机构所属的近50个支行、营业所、分理处进行了拉网式的调查。这真若大海捞针呵!可是他们还真从“大海”中把“针”给捞上来了!
  一笔奇怪的资金流向引起了查账组的注意:国土局本是审批土地的,可是他们建房反而向“三处”去购回土地使用权,于2000年8月向“三处”支付了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其中的350万元又很快从“三处”转到了纳溪志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这个志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文成弟的儿子。询问文成弟的儿子,这个儿子根本就不知道志祥建材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情,该公司也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显然这个公司是专门用来转移资金的。
  飞跃三队由开发公司统征开发,国土局的钱也该付给开发公司才对,为什么付给了“三处”呢?2000年8月,国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连的“看守所侧”这块地建房,遂派员向开发公司联系该项事宜。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称:“三处”为开发公司承建工程,可是开发公司的资金一时周转不畅,没有付清“三处”的承建工程款,于是就用土地抵付,即“看守所侧”这块地,故国土局只能从“三处”购回该地使用权。
  “三处”经理李某供认:1998年6月,开发公司支付“三处”承建工程费只给了一部分钱,余下的近千万工程费,文成弟则决定用开发公司的三块土地来抵扣,其中之一就是用“看守所侧”这块地。直到2000年8月,文成弟突然对李某讲国土局已经收回该地,叫李某去收钱。国土局付的款划到“三处”账上后,文成弟又叫李某将其中的350万元转到志祥公司账上,并叮嘱李某“这事不要拿出去说。”
  李某的供述和检察干警查获的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完全印证了文成弟采用调包计把国土局支付的收回“看守所侧”这块地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全部贪污的事实。
  
  钻法律空子的腐败新动向
  
  经专门负责文成弟财产清理的徐显忠检察官查证核实:文成弟采用各种手段非法敛财共计9000多万元,其中铺面就有140多套,分布在四条街上,每条街上的铺面也确实如群众所言:成串成串地连成好长一片,难怪给人们泸州首富的强烈印象。然而让文成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金额却只是他采用调包计贪污的国土局支付的土地转让金。违法所得高达9000多万元,犯罪金额却只有370万元,这是多么大的反差!
  文成弟在建筑和市政行业干过多年,见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快速暴富,眼馋已极,心向往之。不过他也看到不少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受到法律惩处,落得了很惨的下场,所以贪污受贿这种传统的、罪重罚严而风险又太大的捞钱方式,聪明过人的文成弟不屑为之。那么他怎样运作手中的权力呢?他以硕大的胃口创新了一种更贪婪而风险却小得多的捞钱手段——自己承包其他建筑公司的工程处或成立私营公司,当然要找亲属或其他信得过、能控制的人挂经理的名以掩人耳目,实则由自己一手操控经营,专门承接自己任经理的国有开发公司的各项业务,自己把土地转让给自己开发,自己把工程发包给自己承建,把所有的利润统统吃下!
  为什么说文成弟创新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捞钱方式风险要小得多呢?第一,这种方式非常隐蔽,很不容易被发现。第二,即便事情败露,受到的处罚也不大。因为现行《刑法》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能否处罚,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人士认为: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其中一部分已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按照这两个罪来处罚。然而这两个罪都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文成弟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比“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行为更贪婪、更恶劣,以至于在短短七年之中就非法敛财9000多万元,但是他承担的风险却最多不过7年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并不是没收财产,他还能够存留相当部分的财产。既使是这种处罚已经非常轻微,司法界还有人士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不得类推,所以文成弟虽然违反了公司法、合同法、党规政纪,违法所得可能被追缴,但是却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依据,不会被判刑。
  检察机关指控文成弟的犯罪行为中、两级法院对文成弟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他创新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所考虑的或许就是因为现行《刑法》中对这种方式的捞钱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如果比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文成弟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存在争议,可能使庭审横生枝节。然而这种行为在罪与非罪之间无论存在怎样的争议,都被贪污罪吸收了,就用不着再去喧宾夺主了。贪污罪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可以将文成弟通过非法敛财追逐的富豪梦击得粉碎!
  掩卷长思:如果文成弟不去贪污那370万元公款,尽管他非法敛财近亿元,最多只能领罪七年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了吗。这样的追究结果,对于这类新型犯罪是缺乏威慑力的!
  该案警示我们:随着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腐败分子也在总结经验,钻法律的空子,“改革创新”捞钱的方式方法,以逃避打击。因此惩腐肃贪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应变求变,与时俱进!既要尽快地从刑事立法上规范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也要从创新管理机制上来堵塞这种行为得以产生和得逞的漏洞,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编辑: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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