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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侵权行为
一、受教育权
(一)法律部门中的受教育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将教育法制化,将教育权的救济权制度化、规章化,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权相关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高等教育法》第3条规定:“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法》等诸多相关部门法相互之间协调共同维护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不仅是学校正常运行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引导和功能性的指挥。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教育权的侵权现状和完善
(一)现状
多年来,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在部门法的基础上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内部规定的初衷都是为培育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高校的独立规定与合法性却日益冲突,高校也因此卷入诉讼中。
首先,在处分权上主体不明确;其次,在行为设定上,忽略了合法性和人性化的融合,管理条例过于严苛化、制度化。导致在处理过程中的“以偏概全”,难以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甚至将矛盾扩大化。最后,审处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化,这导致个别学校仍存在“体罚”“非法劝退”等行为。凡此种种,皆暴露了高校管理制度和学生之间的种种矛盾,如若不解决这种矛盾,则“惩治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就成为了一纸笑话、一纸空谈。
(二)关于受教育权的完善
受教育权最为基本人权之一,必然在宪法保护范围内,因此高校校规必须接收违宪审查。何谓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基于制衡原则而由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司法权借着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将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于违反宪法而无效(大陆法系)。”
高校有着独立的自主管理权力,但在涉及学生权力内容是,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的身份,更重要的身份是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其应当也必须受宪法的保护,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的原则。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在进行行政活动中必须以宪法优先。
教育立法机关应对现存的不合理的、不合时宜、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或废除;对于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新授权;对于内容模糊,界限难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清晰的定位。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明确申诉时效、范围、处理期限等,完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最后,必须明确规定高校所承担的责任,和违法之后所付之处罚。
结束语:高校无论是作为违宪审查主体还是行政诉讼被告都是有法可循,符合符合宪政和法治精神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真正切实的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杨浩,吴瑶,陈海燕.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现状及对策研究[J].大视野,2009(03).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侵权行为
一、受教育权
(一)法律部门中的受教育权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将教育法制化,将教育权的救济权制度化、规章化,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权相关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高等教育法》第3条规定:“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法》等诸多相关部门法相互之间协调共同维护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不仅是学校正常运行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引导和功能性的指挥。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教育权的侵权现状和完善
(一)现状
多年来,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在部门法的基础上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内部规定的初衷都是为培育优秀人才而设立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高校的独立规定与合法性却日益冲突,高校也因此卷入诉讼中。
首先,在处分权上主体不明确;其次,在行为设定上,忽略了合法性和人性化的融合,管理条例过于严苛化、制度化。导致在处理过程中的“以偏概全”,难以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甚至将矛盾扩大化。最后,审处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合法化,这导致个别学校仍存在“体罚”“非法劝退”等行为。凡此种种,皆暴露了高校管理制度和学生之间的种种矛盾,如若不解决这种矛盾,则“惩治为手段,教育为目的”就成为了一纸笑话、一纸空谈。
(二)关于受教育权的完善
受教育权最为基本人权之一,必然在宪法保护范围内,因此高校校规必须接收违宪审查。何谓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基于制衡原则而由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用以判断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司法权借着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将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所立的法案宣告其基于违反宪法而无效(大陆法系)。”
高校有着独立的自主管理权力,但在涉及学生权力内容是,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的身份,更重要的身份是学生作为一个公民,其应当也必须受宪法的保护,应当遵循和适用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的原则。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因此,高校在进行行政活动中必须以宪法优先。
教育立法机关应对现存的不合理的、不合时宜、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定进行修订或废除;对于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新授权;对于内容模糊,界限难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清晰的定位。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明确申诉时效、范围、处理期限等,完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最后,必须明确规定高校所承担的责任,和违法之后所付之处罚。
结束语:高校无论是作为违宪审查主体还是行政诉讼被告都是有法可循,符合符合宪政和法治精神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真正切实的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杨浩,吴瑶,陈海燕.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现状及对策研究[J].大视野,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