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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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贿犯罪的蔓延,对腐化社会风气有重要影响,对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本文通过对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发生原因、预防对策的思考,对有效预防行贿犯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行贿犯罪;特点原因对策;分析
  近年来,行贿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本文结合本院近年来对行贿犯罪的查处情况,对其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行贿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
  2011年至2012年,本院共立案查处行贿犯罪案件6件6人,行贿犯罪金额共达(人民币)32.3万元,(港元)10万元,(加拿大元)22万元。从查处的行贿犯罪案件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行贿的主体上看,私营企业公司的经理、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和个体工程承包者居多。在构成行贿犯罪的6人中,私营企业公司经理1人,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和个体工程承包者4人,其他1人,分別占行贿犯罪人数的16.6%、66.6%和16.6%。
  2、从行贿者职业上看,集中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征地拆迁等领域。在6件行贿犯罪案件中,建筑工程领域2件、房地产领域1件、征地拆迁1件、其他2件,分别占行贿犯罪案件数的33.3%、16.6%、16.6%和33.3%。
  3、从行贿的手段上看,①主动性,在多数情况下,行贿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主动找行贿目标的软肋,投其所好,送其所需,很少行贿人是被索贿的。如个体建筑商胡某为达到虚增“广福园”小区商品房分摊面积,多收售房款的目的,两次送给县房管局产权户籍所所长付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为少缴商品房的办证契税,送给县地税局房地产股饶某10000元。②隐蔽性,大多数行贿人以现金为主,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现钱权交易,作案时,排斥第三者参与,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行贿、受贿双方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共同隐瞒相关的事实真相。如个体工程承包者谭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县天城镇新拆迁安置的还建楼工程承包权,还建楼完工后,为感谢原工程指挥部副主任徐某关照,送现金4万元,作案时间长达八年之久。
  4、从行贿的危害结果上看,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行贿人干预特定权力的行使,直接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贿行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腐蚀性,大多受贿人都是在行贿人不断拉拢、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的。二是行贿人通过行贿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不可避免使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如工程项目经理艾某通过行贿后,少缴建安营业税9.4万元,少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8.3万元。
  二、行贿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在行贿犯罪的行贿人中,除了少部分是因受贿人不断索要而不得已向受贿人行贿外,大部分人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主动向受贿人行贿。这部分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忘记了党纪国法,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2、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
  3、在执法过程中对行贿人打击力度不够。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坦白从宽”的原则。由于目前受贿形式多种多样,并且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对侦破受贿案并取得有力的定罪证据增加了难度,司法机关为严厉打击受贿罪,积极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行贿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容易滥用,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待出行贿事实,就能得到宽大处理。
  4、行贿人的行贿情况复杂,查证比较困难。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往往在不同时间、地点、利用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的人员进行行贿,行贿次数较多情况复杂,行贿数额难以查清。另外,贿赂一般是“一对一”作案,且都是隐蔽进行,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对案情了解。因此,绝多数情况下,行贿、受贿两方面的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私利,谁也不会主动去检举、揭发对方的受贿、行贿行为,这就给侦查部门对打击、惩治行贿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
  三、遏制和预防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刑法规定。一是行贿罪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行贿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公职的廉洁性,而不在于行贿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加大行贿案中罚金刑的使用力度。对行贿等经济犯罪的个人适用罚金刑,符合刑罚发展趋势,更能体现刑罚的针对性、有效性。三是行贿罪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在立法上要适时把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利益”,如性贿赂纳入行贿范围。
  2、依法加大打击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办案人员要克服畏难心理和同情心理,改变对行贿犯罪查处不力的现象,做到该立案的立案,该起诉的起诉,该重判的重判。同时,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特点、规律和适用法律的研究,提高案件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要加强工作主动性,完善案件侦查机制,灵活适用办案取证技巧。
  3、健全行贿者“黑名单”档案。把行贿人姓名存进“档案库”,有助于防止犯罪。针对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医药采购,政府采购等行业是经济犯罪的高发地带,通过对这些行业行贿人予以曝光,有关部门据此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竞争的资格,借以推动行业自律。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主(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保证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得到应有的处理,使行贿犯罪档案工作的效能落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让法制意识深入人心,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和广大企业知法、懂法、守法,营造一种依法经营、守规矩、重信用的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崇阳 4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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