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lklovey3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实务中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民事检察和解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但是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起到积极斡旋的作用。本文中笔者从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特征、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几方面进行了论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民事检察和解;和解协议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当事人有和解诚意且无抗诉必要的,促其自愿协商,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形式。
  一、民事检察和解的特征
  1.从案件发生的程序看,申诉案件已由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出具了生效法律文书,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该案件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了对该案的申诉程序,即该案已经进入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2.从案件的性质看,必须是民事纠纷争议案件。即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法规,达成的是民事和解协议,因而和解的性质一定是民事的,而不是刑事或行政性质的。民事性的最主要特征当然是私法自治,当事人有权合法、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义务,这是检察机关民事和解的本质特征。
  3.从案件的类型看,首先不应当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抗诉情形相同,这些案件应当处于“中间性质”情形,可以进入到检察机关的和解程序中,以和解的方式解决。
  4.从案件的实际情形看,当事人有和解的自愿。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存有异议,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同时由于该案不足以进入法院的再审程序,当事人自愿选择检察机关组织的和解程序,有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
  5.就和解协议的效力而言,和解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系属于自身权益合法处置的协议,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然有效,确定力未发生改变,但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和解协议还是产生了暂时中止抗诉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
  6.从检察机关的地位而言,检察机关行使私法领域的法律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抗诉启动再审和息诉服判职能,二者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检察机关和解程序的应运而生,并在司法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存在空间,是考虑到案件處理的效率、公平及社会和谐等因素。因此,这种和解程序仅仅是抗诉和息诉职能的补充而已,也并非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处理的必经程序。
  二、民事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民事申诉案件必须以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为基础,不能以检察机关的公权力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有重大误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和解、和解是否公开、和解的方式是公开听证还是单方约见,可以选择主持和解的承办检察官。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和解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主要涉及和解的启动,和解的实施、和解的处理等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主要涉及和解的主体必须适格,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3.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原则。检察和解不是“和稀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申诉阶段和解工作的前提,这也是检察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之一。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是法院判决的前提,而不是法院调解的前提,因为调解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根据处分原则,双方有权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对话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争议。即使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合意就应当成立。而申诉阶段,检察机关是作为法律监督者来审查申诉案件的,此时的和解大部分取决于案件的事实、法律和证据,当事人有一定过错,案件有一定瑕疵,才有可能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不可能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让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变相背负法律责任。
  4.督促履行原则。由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指导民事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反悔或有其他原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民事检察监督促进和解将前功尽弃,还可能导致检察监督工作的被动。当然,检察机关对此并非“无所作为”,而是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和职能特点,以“法、理、情”有机融合的方式,对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强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自觉认可和自愿履行。检察机关还可通过和解案件专项回访、以案普法等措施,进一步开展工作,理顺关系,排除障碍,敦促和解协议的履行,巩固促进和解的成果。
  5.公正原则。检察机关在民事申诉和解案件中,应保持公正和中立,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三、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引导促成检察和解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监督达到最佳效果。根据实践经验,以下几类案件比较适合做引导和解工作。
  1.案件本身不符合抗诉条件,但被申诉方存在一定过错,有损申诉方实体权益的。这类案件通常是被申诉方虽不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但在纠纷产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这个过错导致申诉方有一定的实际损失,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和申诉人以此为据进行缠诉闹访,被申诉方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之下,与申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纠纷。
  2.法院判决有错误,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即使抗诉其预期效果也不甚明显的。这主要针对一些标的较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无重大影响的案件,在申诉阶段被申诉方亦不愿意再对簿公堂,希望直接和解,节省诉讼开支,检察机关当然更没有必要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抗诉。
  3.发生在家庭、亲属、邻里之间的案件,经过劝解,当事人能够尽释前嫌,有和解希望的。亲属、邻里之间基于彼此的熟悉而发生的案件,本来就有和解的基础,而这类案件最忌讳久拖不决。尤其是相邻纠纷,障碍长时间得不到排除的话,极易滋生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不失为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   4.因特殊原因导致法院迟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有和解意愿的。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一般对法院有着强烈的对立情绪其对审判过程中的种种不满,直接导致其严重抵制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并不是完全不想承担责任,只是对责任承担的程度、数额有异议,故向检察院提出能否和解。而申请执行人对和解也是比较欢迎的,因为通过和解使能执行的款项尽快到账,才是诉诸于诉讼的最终目的。反观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对其来说只能是可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民事检察和解的操作程序
  1.收案审查。这是申诉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第一个步骤,在这个过程当中,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要对申诉案件进行第一次的分流,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2.辩法明晰。检察机关在收案审查阶段发现部分案件存有错误,需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辩法明晰,告知申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原案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合适、合理以及新增添的证据对该案审判结果的影响等法律问题。应当注意,大部分申诉案件都已经经过了一审、甚至二审,当事人对于案件依然存有异议,一般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谈及该案时,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思想比较固执,因而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耐心的释法,同时还要注意设身处地的从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这样可以达到缓和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激烈对抗的效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进一步了解和案件处理的进一步进行。
  3.引导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这个环节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程序的关键步骤也是最为核心的环节。检察机关在这其中要严格遵循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运用恰当的和解技术,既不完全放任,也不完全包办。
  4.监督和解协议履行。对于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当中为了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后顾之忧,要赋予该和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处理好它与人民法院的关系问题:如果该申诉案件尚未进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将民事申诉和解协议书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该申诉案件已经进入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已经执行完毕的部分不再执行回转,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申诉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北京 通州区 101101)
其他文献
摘要: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我们不愿意看到却又时不时要面对的一种情形:进入执行程序后,突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人间蒸发”了,或转移、低价处分了财产,或通过离婚、析产等成了“穷光蛋”, 这种现象曾令很多胜诉的当事人尴尬不已。尽管对于这些恶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1],但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实实在在地将被执行人财产回归到位进行债务清偿,这才是其最根
期刊
摘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以监察百官,维护法律秩序,保证国家正常运转为目的一项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机器的制衡器。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批判的继承,对建立我国现代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利弊分析;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监督法律的实施并参与审判,弹劾违法官吏的制度。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已经出现了监察制度的雏形。随着秦朝的建立,该项制度正式产生。到明
期刊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手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于是民间资本的流动日益活跃,使得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频繁,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间资本更为雄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急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希望,但也导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至法院,对基层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对诸暨法院2009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民间借贷呈现的新特点,以便
期刊
摘要: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本文拟对沉默权的意义以及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诉讼观念、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冲突进行探讨。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  一、沉默权概述  (一)概念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沉默权制度分别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英国规定的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一定的代
期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此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这些法律上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都要有证据证实。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期刊
摘要:“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反渎实践中,在认定某个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恶劣社会影响”时,应当考虑该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受害者的广泛性、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一个渎职行为可以引发“隐性严重后果”、媒体负面报道、群众缠访闹访等各种“恶劣社会影响”,需要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总结。  关键词:渎职犯罪;损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司法认定  随着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期刊
摘要:在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凸显了我国在举报人保护方面的确实。本人从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保护举报人权利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几个方面对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做粗浅的探析。  关键词:举报权;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在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可以说是告状无门。”李文娟,一个曾经十分坚定的举报人对记者说。李文娟原先是辽
期刊
摘要:期货投资本是世界上最好的事业,却因为绝大多数人的贪婪与恐惧,将它变成了几乎让所有人谈之色变的妖魔鬼怪。原因是什么?为何笔者将其定义为世界上最好的事业?看了本文所介绍的交易系统,就能使期货投资人走出投资的迷雾,让期市从以往吞噬他们财富的老虎机转变成让其坐享其成的提款机。当然,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投资者看了笔者的这套系统,还要努力做到知行合一,并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让系统生效,才能让你走上不断
期刊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班子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的核心。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一、以“建章立制”为载体的领导班子建设实践  2011年来,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基层院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期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市场交易也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愈演愈烈,例如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制度的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矛盾。司法实践中,由于事先约定的繁琐,发生的诸多债务纠纷案往往难以认定,尤其是在“债债相抵”的情形中。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这两者的规定不够详细,理论界观点也存在较大争议,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出现大量纠纷案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