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家庭教育的义务及其立法规制

来源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m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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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终身性、优先性与选择性。父母家庭教育经历了“父权”“父母权利”“父母义务”的历史演变,其义务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教化、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参与子女学校教育三方面。中国家庭教育立法明晰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义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需要对父母管教职能、父母不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处罚形式、父母参与子女学校教育等进行立法规制,实现家庭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他文献
《诗经·豳风·七月》有“同我妇子”句,诸多《古代汉语》教材、《诗经》译注本和词典释“同”义或为动词“偕同(带着)”,或为副词“俱”“一起”,或为介词“和”“与”“跟”,分析并平议这三种说法的错误,纠正“我们偕同自己的老婆孩子送饭”的句意解释;指出“同”是用其本义,动词“会合”;此句是为协韵的主谓倒装句,句言“我们的妇子聚集在一块送饭南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