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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的一部保护我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历时15年制定的《物权法》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明确。
《物权法》内涵
一是公私财产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失去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换言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二是国有资产得到强化保护。《物权法》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现象,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强调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和截留。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过程中,凡是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害。为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依照法规向本集体成员按时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物权法》显著特点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始于1993,辗转15载,经历八次审议,期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等不计其数,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全民普法和全民立法,它使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了坚实的践履支点。
《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物权法》的制定既学习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又紧密结合了我国的国情。
《物权法》注重对各种所有制的平等保护,积极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只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
《物权法》充分考虑物权的转移和交易的需要,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法,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交易的合理性,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宪法》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要进行合理补偿,《物权法》则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把公民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这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现象。
《物权法》的社会影响及深远意义
《物权法》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它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通过全民参与,充分吸纳民意,充分尊重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让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博弈,这有利于催生一个理性恒产时代的来临。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一方面是公权利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房屋拆迁纠纷频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社会稳定,也伤害公民对国家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虽“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但基于《宪法》尚未司法化,私产缺乏法典的保护,“无恒产”也就导致了“无恒心”,这自然伤害到公民创富的热情和守富的信心。同样,物权的飘忽也伤害市场道德的建立,没有恒定的物权牵连起社会共同的利益感觉,“私恶即公益”的公德链条就会断裂,骗贷、欺诈、制假等败坏道德的行为就会充斥市场。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要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发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将有利于我国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来达到定分和止争的作用,还可通过他物权的规则确定资源在交易中的流转,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这有利于财产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的提高。
《物权法》涉及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和土地资源等。《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这一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控,而且对于保障政府的土地收益也有一定作用。《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这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减少了70年后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提升了房屋内在价值,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稳定的基础。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的出台,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该项规定的出台,能加快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保护农业用地不被任意转为建设用地。
相对不动产而言,对动产的保护难度更大,纠纷更多。《物权法》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意见。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解决现时法律纠纷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另外,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物权遗赠实施方面的法律空白。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人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该项规定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的大量债权、债务的质押和动产的转移有法可依,尤其是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动产质权的转移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物权法》还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项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私营业主在通过合法经营将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以海外投资或移民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以求更为稳妥的私财保障环境。而《物权法》不但可以吸引更多先富起来的公民将财富留在国内,还将带动新一轮移居海外的国人回国投资的热潮。
《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可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还将帮助先富起来的人群以更加平和的心态看待财富,并引导舆论更加理性地看待创造财富的行为。
《物权法》内涵
一是公私财产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失去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换言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二是国有资产得到强化保护。《物权法》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现象,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强调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和截留。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过程中,凡是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害。为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依照法规向本集体成员按时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物权法》显著特点
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始于1993,辗转15载,经历八次审议,期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征求意见、收集民意、激烈争论、修改补充等不计其数,是一次实实在在的全民普法和全民立法,它使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有了坚实的践履支点。
《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物权法》的制定既学习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又紧密结合了我国的国情。
《物权法》注重对各种所有制的平等保护,积极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只有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
《物权法》充分考虑物权的转移和交易的需要,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法,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交易的合理性,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宪法》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要进行合理补偿,《物权法》则将《宪法》的原则具体化,把公民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这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现象。
《物权法》的社会影响及深远意义
《物权法》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最基本关系的规则化,它和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物权立法过程中,通过全民参与,充分吸纳民意,充分尊重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让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博弈,这有利于催生一个理性恒产时代的来临。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一方面是公权利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房屋拆迁纠纷频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社会稳定,也伤害公民对国家的热情;另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财产权的安全感,虽“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但基于《宪法》尚未司法化,私产缺乏法典的保护,“无恒产”也就导致了“无恒心”,这自然伤害到公民创富的热情和守富的信心。同样,物权的飘忽也伤害市场道德的建立,没有恒定的物权牵连起社会共同的利益感觉,“私恶即公益”的公德链条就会断裂,骗贷、欺诈、制假等败坏道德的行为就会充斥市场。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要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发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将有利于我国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来达到定分和止争的作用,还可通过他物权的规则确定资源在交易中的流转,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这有利于财产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的提高。
《物权法》涉及的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和土地资源等。《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这一规定不仅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控,而且对于保障政府的土地收益也有一定作用。《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这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减少了70年后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提升了房屋内在价值,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稳定的基础。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的出台,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该项规定的出台,能加快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利用,保护农业用地不被任意转为建设用地。
相对不动产而言,对动产的保护难度更大,纠纷更多。《物权法》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意见。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解决现时法律纠纷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另外,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物权遗赠实施方面的法律空白。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人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该项规定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的大量债权、债务的质押和动产的转移有法可依,尤其是资本经营和资产运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动产质权的转移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物权法》还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项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对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私营业主在通过合法经营将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以海外投资或移民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以求更为稳妥的私财保障环境。而《物权法》不但可以吸引更多先富起来的公民将财富留在国内,还将带动新一轮移居海外的国人回国投资的热潮。
《物权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可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还将帮助先富起来的人群以更加平和的心态看待财富,并引导舆论更加理性地看待创造财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