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 :经济与法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isangpi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弊端,如缺乏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消协的职能缺位、相关的惩罚性条款不合理等等。因此,立法部门就需要制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消协的维权职能、健全权利救济制度等,从而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法律制度 保护 完善
  
  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立法的基础来源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在具体的立法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为辅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系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原本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逐渐呈现出自身的滞后性,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律自身局限性的具体表现。因此,相关的立法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在反思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消费者”相关概念。消费者就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这种说法所包含的深层意思是,消费者既可以自己去购买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他人所购买的商品亦属于消费行为。同时,我们必须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这种目的一般所指的都是非营利性目的,而不是在购买这些商品之后或在接受服务之后再转售给他人,这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根本区别。最后这里所说的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同时应该包括单位。廓清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其发展历程。所谓消费者权益,就是作为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在对该权利保护过程中所自然形成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的内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但是根据消费者的相关定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立法意图,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法律体系中所要保护的仅为生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初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随着人权意识的发展,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来越来重视,这种重视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消费行为也并不例外。由此,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活动开始出现了,这种活动最初仅仅出现在一些垄断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大国,到后来则发展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活动。最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美国的全国消费者同盟,它成立于1898年,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发挥作用的消费者组织。国际上的消费者组织联盟成立于1960年,简称为IOW,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所组织起来的国际性的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该组织成立的目的和宗旨就在于,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进行合理维权。到目前为止,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都制定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消费者的概念不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这一条中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什么才是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受这种模糊性概念的影响,很多实际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司法人员以及执法人员往往会对“生活需要”、“消费者”这些概念进行不同的界定,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范围以及生活需要的范围都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这种概念的不明确性以及对法律条文的随意解释必然会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
  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举证责任在权益纠纷中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合理的举证责任。目前,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民事纠纷在我国一般采取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除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外。这就意味着我国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商品以及服务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内容,而这些不为常人所熟知的科技内容几乎全部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举证的困难。
  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职能没有得到良好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保护协会是在法律承认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同时,该法的其他条文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义务以及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消协合法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消协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因为人们遇到消费纠纷的时候,很少会向消协寻求帮助,致使消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增加了消费纠纷方面的诉讼负荷。
  法律缺乏合理的惩罚性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有关部门就应当责令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还要对进行适当的惩罚,处罚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以及服务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唯一的惩罚性法律条文。这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目的在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来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是这种惩罚性条款也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是其规范的范围过小,仅是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处,并未涉及到其他行为;其次是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商品以及服务自身的价值并不高,但并不代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危害程度就不大,因此用一倍的价款来对之进行惩罚明显是不合理的。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健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消费者的相关概念,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首先,在对消费者的界定过程中,要扩大“生活需要”这个概念,在考虑物质消费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人们在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应将人们为了保存、收藏、欣赏等目的而进行的消费行为也归于“生活需要”的范畴,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如前所述,还应将单位也归于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这一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有关单位消费的问题都是借助合同法来保护的,因此,很多人都认为单位不应该归为消费者的范畴。笔者认为,即使是单位的消费活动,最终仍然要归为具体个人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因此将单位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可以更好地实现对个人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
  在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明确的同时,还要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消费品保护范围的扩大,应该将发展消费品也纳入保护的范围,比如一些享受性消费、教育性消费以及奢侈品的消费。
  制定具体、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充分借鉴这一点,对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做出合理的规定。该法最基本的保护原则就是要实现对消费者以及弱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就需要对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在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做出不同的规定,同时在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侵权、欺诈等方面的认定上,应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强化消费者协会的维权职能。目前,各个地方的消费者协会都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挂靠在当地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人员组成上,消协成员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人员、工商户代表、妇联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单位的代表,其中,政府机关人员主要是指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员。由此可见,在消费者协会中并没有独立的消费者代表,这很不利于消费者进行正当、合理的维权活动,消费者协会的宗旨也很难实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就消协的人员组成进行合理的规定,如以选举或推举的方式增加普通消费者代表。
  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在完善具体制度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
  第一,建立缺陷商品的召回制度。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生产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可能,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了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危险。因此,建立商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第二,设置小额纠纷处理程序。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数额相对不大、案情相对简单的消费纠纷,则不必动用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而启之以小额诉讼程序,从起诉、受理、法庭调查、辩论一直到判决的做出等一系列的环节上都予以适当的简化,并且缩短案件处理时限,从而尽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的权益保护范围极为广泛,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司法制度以及行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必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同时,随着我国人权保护制度以及其他权益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更多更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阐明了此战略实施的现状。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走出去”的成功范例,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国企业 “走出去”战略     中国企业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可以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但此战略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虽已迈出了一大步,但与发达国家
期刊
摘 要:本文选择中信标普债券指数中的转债全价○1和上证指数○2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价格和股票价格的代表。通过计算相关系数,对价格形成的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探究其平稳性,用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从而试图探究可转换债券与股票价格之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 股票 相关性 上证指数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    一、研究背景  (一)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
期刊
摘 要:刑诉法修改草案出台以后,司法领域侦查权的扩大被看作是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而这个“胜利”,其实是公、检、法三个机构相互妥协后的一种平衡。这个来之不易的平衡,必须放在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进行综合考量,这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侦查权扩大,综合考量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侦查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
期刊
摘 要:诉讼欺诈现象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围绕这类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介绍了争议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评析,进而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认为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  关键词:诉讼欺诈 诈骗罪 构成要件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及争议观点  一般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
期刊
摘 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罚金刑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
期刊
摘 要:利用外资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的影响。文章界定了利用外资质量的概念,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对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进行了分析,并就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政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利用外资质量 外资政策 建议    一、我国利用外资现状  (一)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主要贡献  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外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  2006年10月,中国拥
期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改,旨在将那些既不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准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主体收受贿赂行为全部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来完善以往刑法的打击盲区。只有明确本罪的主体范围,才能更加准确的适用刑法,因此,必须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界定本罪的主体。  关键字: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非国有公司、企业    一、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辅助标准  本罪的主
期刊
摘 要:本文采用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等方法,进行IF1012合约的价格发现功能的实证研究,发现IF1012合约的价格发现功能较弱,这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较强、做空机制不够等原因造成。  关键词:价格发现 格兰杰因果检验 脉冲响应分析    一、导论  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期货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机制,形成具
期刊
摘 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会展业在我国发展速度很快,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当前的发展热潮中,会展业布局不合理问题日益凸显。优化其产业布局,促进其长远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分析了会展产业布局中几个突出问题,论证了其总体布局的基本发展战略,最后提出了优化会展布局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关键词:会展业 产业布局 战略选择    一、引言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会展业在我国逐步壮大,成为近年
期刊
摘 要:已经落下帷幕的国美事件,是一场家族控制权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博弈,大股东与管理层都希望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实现对公司控制。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体系中,董事会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它是连接股东和管理层的“桥梁”,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是公司获得发展的关键。明晰董事会的定位,确定其独立性有助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键词:董事会 独立性 董事会治理结构    一、国美电器事件  国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