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50条之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来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anjianju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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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其立法本旨是司法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第50条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此前提下,于司法过程中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则不仅有助于其立法目的之实现,而且还可以弥补其立法上存在的某些不足。《反垄断法》第50条在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立法政策的选择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前者主要表现在条文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后者主要表现在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未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延伸至经营者的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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