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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犯,又称对向犯,通常指基于双方的互为对象行为而成立的犯罪①。《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就是典型的对合犯。根据《刑法》第164条第三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390条第二歉也有同样的规定。那么,以上的规定是立法者基于自首制度还是立功制度的考虑作出的,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