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出台的“三结合”文件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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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转发文件、情况交流、研讨座谈、工作会议等倡导全国各地学习吉林、江苏盐城等地的经验,试点、推广“三结合”工作。1994年6月在江苏盐城召开全国计生委主任座谈会以后,全国各地先后出台了不少推动“三结合”工作的文件,这些文件已经或正在对各地推广“三结合”工作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各地就“三结合”工作制发的文件可分成两大类:一是省(区)委、省(区)政府发布或转发的,共有11个省区。省委、省政府制发文件的有:吉林、四川、湖南、江西、陕西、河南、山西,省(区)委、省(区)政府转发文件的有:黑龙江、浙江、河北、内蒙古。省级相关部门发文推行“三结合”的有四川省。此外还有重庆、宁波、大连、青岛等4个计划单列市;二是由省级计划生育部门发布的,有江西、山西、安徽、青海、宁夏、广西、陕西等地。其
其他文献
<正> 人口的年龄结构是人口再生产类型的重要标志,而年龄中位数、老年系数、少儿系数、老少比是反映一个社会人口年龄结构特征的几个主要指标。但这些指标的地区差异参差不一,往往很难籍此将各地的人口年龄结构状况列出一个序次。本文试用模糊数学中的优先比定序法,分析全国各地人口年龄结构与上海的对比,列出其相似亲疏序次。
<正> 摆脱人口危机,最为关键而有效的手段仍然是推行计划生育。然而,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汉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方面的客观差距,致使近年来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在各地普遍推行中出现了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计划生育初衷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强烈反差。其中,尤以如下几方面必须给予充分注意。 第一,城市人口得到控制与农村人口失
<正> 攀比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什么是攀比,计划生育攀比是怎样进行的,公平与攀比是怎样关系,如何把公平理论应用到计生工作中去,这些就是本文所要回答的。 攀比,是通过比较进行的,它既含有对行为结果的比较,又含有对自己所期望的结果的比较。这里首先要对期望有所认识。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某种需要而努
本文是对《重新认识中国人口问题》一文中主要论点的再认识。以心理学原理为依据,提出计划生育的目的是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但转变观念有赖于改变行为,而改变生育行为又只有在行政、经济等控制措施的“强化”下才能实现。文章认为全国低生育率掩盖了农村的较高生育率;人们生育观念尚未发生根本转变。中国未来人口战略因此只应修正和补充,而不能根本改变。
<正> 当前,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建国后第二次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约3.6亿)已陆续进入婚育期,加之我们的人口基数大,从1986年起,人口已经出现高增长势头,并将持续到1997年。这就是被人们称之为的“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控制人口的措施,那么到本世纪末,就很难实现12亿左右的人口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要实现人口目标,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人口调控机制。 人口调控机制是指人口运动中各种调节和控制要素的作用、功能以及相互关系。我
文章首先对“老人经济供给‘填补’理论”进行了概括,假设子女的净经济供给总金额,并不以子女的数量多少为转移,而是大体相当于“填补”老年父母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金额与其各种非子女经济供给金额之间的“缺口”。作者认为实现这个假设的前提条件是子女愿意并有可能为年老父母“填”满这个“缺口”。为了验证这个理论假设,文章运用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主持的“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研究”课题在上海市的调查资料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最后,作者根据上述理论提出了缩小“填补”缺口、强化“填补”意识、提高“填补”能力等妥善解决我国未来独生子女父母
人口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人口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的一整套政策、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人口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在沿用建立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很多具体做法,这种情况已经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多方面的问题,也引起了众多学者和决策部门的关注。目前我们就人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大部分还是从局部性问题着手的。本文试图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人口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正>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计划生育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不仅拓宽了认识,而且创造出一系列适应于现行经济体制的新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特别是提出的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家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国家10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抓好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通知》。1995年10月22日国务院又在四川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经验交流会,国务院副总
<正>阜宁县从1985—1994年对全县5740名独生子女进行病残鉴定,发现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和后天获得(包括外伤)性疾病3820名,病残率66.5%(占检查数),占同期婴儿总数的2.1%。为引起计划生育工作者对优生优育工作的重视,笔者根据有关资料写成以下病残儿病因的调查分析报告。 1 一般资料 年龄:最小年龄3岁,最大年龄12岁,平均3—4岁。标准:1985年起按盐城市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要求,1992年起按国家计生委颁布的《关于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第二胎优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