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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仅靠司法鉴定不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都亟需厘清专家证人在环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规则。环境诉讼的专家证人应达到适格标准才可出庭作证;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运行包括启动程序、证人证言生成程序、质证程序等,专家证人应针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事实问题发表专业性意见;应构建完善的专家证人质证制度,其证明力通过证言的可靠性、有助性等综合性、多元化标准实现;违反相关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专家证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专家证人应具有环境正义伦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