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主管

来源 :中国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qmaido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在考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的现状基础上,论述了这种主管的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主管权是行政职权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有权规定民事纠纷的强制性主管,法规只能规定选择性主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提起诉讼不必复议前置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性质认定应以两个标准来判断;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的特殊性;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在授权、程序和立法技术上提出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正> 1991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1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广州召开,近180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了以高铭暄教授为总干事的第三届干事会。大会共收到论文104篇。这次大会研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正> 台湾《军法专刊》1990年第11期、第12期刊登陈朴生的文章《司法性犯罪》,摘要如下: 司法性犯罪是指侵害法律为保障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置的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司法权包括法官的审判权、警察的调查权、检察官的侦查权等等。司法性犯罪从犯罪主体方面可分为两大类:
作者认为:正在进行的劳动制度深化改革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本身的属性,按契约化的要求,推行合同化和标准化。并进一步完善用工、工资、辞退、辞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正>《山东法学》1992年第2期刊登李静的“再论犯罪客体”一文,对传统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质疑,如下: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犯罪客体的概念不能概括我国刑法所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传统观点是把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的,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仅仅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的含义不清,从字面上容易理解
<正> 中国法学会于4月10日举行在京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如何在法学界贯彻落实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全会的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会议由会长邹瑜主持,朱剑明、佘孟孝、高西江、王叔文、孙琬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宋树涛、柴发邦和顾问王仲方、梁文英、甘重斗、曹海波参加了会议。法学会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三月政治局全会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的重要谈话,对于指导全
<正>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2年4月25日在京举行了《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草案)》讨论会。会上,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同志首先介绍了这个法的起草过程和草案的主要内容。首都20多位民族法学专家、学者出席了讨论会,并就制定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草案规定的内容,畅谈了自己的看法、意见的和建议。与会者一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制定调整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于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益,加速其经济和文化的
本文对“定罪情节”的概念、基本特征与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之关系、分类等进行了探析。作者认为,定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以来颁布的四个决定以及环保法、铁路法等20多种其他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法人犯罪和法人的刑事责任,对此,一些学者主张对法人犯罪理论应进行深入研究。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些决定所确立的是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法人犯罪,单位的内涵大于法人,应深入研究的是单位犯罪理论,法人犯罪问题也自然包括在其中。笔者略陈管见。
今年七月是中国法学会(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学会)重建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本刊特约请部分法学专家学者,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活跃与繁荣法学”为主题,展开笔谈,以纪念中国法
今年七月是中国法学会(其前身为中国政法学会)重建十周年。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学研究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紧密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是当前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本刊特约请部分法学专家学者,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活跃与繁荣法学”为主题,展开笔谈,以纪念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