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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业务机构设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反贪污贿赂、法纪、监所、控告申诉和民行检察等职能部门.这些业务机构的建立,是自检察机关重建以来,随着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逐步设立、发展而来的,虽然也逐步适应了法律监督的需要,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其特点就是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