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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在有关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等方面的界定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还有具备内幕交易主客观条件的非内幕人员;对内幕信息的标准要进一步量化;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要确定化,明确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的范围、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