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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还存在许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是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然而,我国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关键词] 构建 和谐社会 加强 完善 人大司法监督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和特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范畴, 其本质内涵是文明、公平、公正、共富、共享、安定、有序和团结,最基本的表现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是一种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核心是社会公平与公正。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因素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解决和排除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走向法制轨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甘益加强;同时,司法程序内的监督纠错能力受到质疑。这就使社会各方把获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对人大监督两院及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司法监督受到重视。
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人大司法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在主观上,对监督司法工作认识不足,存在思想障碍,表现为:一是不愿监督。有些同志从党政部门或重要岗位上转岗过来,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心态,认为监督是种刺,宁愿栽花,不愿得罪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二是不敢监督。对司法监督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司法监督干预了司法机关司法独立权,对已进人监督程序的案件不敢过问,不敢一抓到底。有的同志转岗前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人,有些问题就是自己在任时认可的,现在监督司法工作不敢理直气壮。[1]
2.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专业能力问题。一些司法监督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思想素质不高,缺乏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不能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地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这些从根本上扭曲法律原则、滥用法律权力和法律资源的行为,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缺乏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去真正维护公平与正义;缺乏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缺乏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以至于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与一些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同流合污。二是知识素质不足,知识面过窄,缺乏基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知识,以致不能真正地精通法律和法学,不能很好地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一些上了一定年纪的司法监督人员缺乏工具性知识,特别是外语和计算机知识,以致不能利用网络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社交知识,影响了司法监督人员的沟通能力,以致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三是身体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年龄偏大,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平时缺乏锻炼,不适应司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良好身体素质的要求。四是心理素质差,缺乏正当的司法监督的动机和兴趣,不能果断地办理司法监督业务。五是法律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不足,无法适应人大司法监督法律性较强的要求。
3.监督的重点难点不突出。抓具体案件较多,眉毛胡子一把抓,案件不典型,重点不突出。
4.监督的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缺乏创新。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司法结果监督的多,对司法过程监督的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纠错型监督的多,防错型监督的少。监督的渠道比较狭窄。
5.司法监督权行使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有权搁置不用和权力行使流于形式。
6.監督不到位,监督的实效不明显,监督的力度不够,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
五、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措施
1.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把认识内化为行动。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的途径:一是对人大司法监督人员进教育,让其认识到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明确司法监督人员的职责,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分工,把工作落实到人。三是对司法监督人员监督的结果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懈怠工作的人员给予惩处。
2.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途径:一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主要是法律、法学、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接受教育的形式可以是在职自学、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和脱产进修等。二是举办读书会、报告会、演讲会、培训班等,让司法监督人员有更多的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会。三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监督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通过与兄弟单位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学习兄弟单位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四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多做业务,在实践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五是优化司法监督人员的年龄结构,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坚持和加强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六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要求手写读书笔记,提高其政治素养;要求监督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律素养。
3.注重调研。在进行调研之前,必须做好调研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调研的指导原则、调研的目的、调研的对象和调研的方式和方法等,给予调研经费保障。进行调研时必须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依靠群众,保证调研具有深度和广度。通过调研,找准监督重点和难点。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行为上、执行工作问题上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司法议题上。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都和具体的案件直接相关。因此,只有通过调研,问询群众,才能把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化,在处理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使重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得以解决。要把调研成果真正转化为工作目标和措施,不要喊在嘴里,而要落到实处。这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规范和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一是建章立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监督工作有制可依。二是定期组织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参加庭审、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各项活动,并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实现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与发动群众监督相结合。三是做到“请进来、走出去”。充分运用与“一府两院”召开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先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深入基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基层、代表和群众的要求,再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反馈,达到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同步。抓好社会监督与专门监督的结合,不但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而且也使司法权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对推进公正司法起到积极的作用。[2]四是开展执法评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问题,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遵纪守法的情况。评议的重点:一审案件和二审改判的案件;不批捕、不立案、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行使抗诉权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两院”捕判不当和冤错案件;公安机关和“两院”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情况。评议分为准备、评议、整改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选准问题、制定评议方案、发出通知、确定参评代表名单、组织培训,重点组织代表搞好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干部、群众、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等,广泛收集对被评议机关办案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议阶段由人大常委会明确会议宗旨及要求,被评议机关向代表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评议发言,被评议机关负责人表态发言,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整改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性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带倾向性的典型案件或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于违法违纪干警,由所在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有关代表反馈。[3]
5.提高监督实效。监督的关键在于落实,为保证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应该制定落实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规定和执法检查、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司法监督的落实工作。对于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等,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或交办,对于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存在的重点问题,应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后,县人大常委會适时进行了跟踪督查,了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否进行认真整改,是否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内部监督、考核、管理等机制,干警素质、案件办理质量、机关工作效率是否有明显提高。人大常委会应该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多次组织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排查,严格落实责任。通过检查“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了误判、错判案件,并追究了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
参考文献:
[1]高福明.人大司法监督重在增强实效. 江淮法治[J].2005(2):10-12
[2]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人民政坛[J].2010(3):48
[3]柳建志,张才华,杨志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民与法治[J].2008(12):16-18
[4]聂泽灿.“五招”并举见实效——萧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江淮法治[J].2008(12):45
[关键词] 构建 和谐社会 加强 完善 人大司法监督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和特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范畴, 其本质内涵是文明、公平、公正、共富、共享、安定、有序和团结,最基本的表现是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是一种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核心是社会公平与公正。
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因素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中,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势在必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解决和排除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败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走向法制轨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甘益加强;同时,司法程序内的监督纠错能力受到质疑。这就使社会各方把获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对人大监督两院及公安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人大司法监督受到重视。
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人大司法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在主观上,对监督司法工作认识不足,存在思想障碍,表现为:一是不愿监督。有些同志从党政部门或重要岗位上转岗过来,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心态,认为监督是种刺,宁愿栽花,不愿得罪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能推则推,能拖则拖。二是不敢监督。对司法监督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司法监督干预了司法机关司法独立权,对已进人监督程序的案件不敢过问,不敢一抓到底。有的同志转岗前就是司法机关负责人,有些问题就是自己在任时认可的,现在监督司法工作不敢理直气壮。[1]
2.人大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专业能力问题。一些司法监督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具体表现为:一是思想素质不高,缺乏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不能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地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这些从根本上扭曲法律原则、滥用法律权力和法律资源的行为,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缺乏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去真正维护公平与正义;缺乏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不能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维护法律的尊严;缺乏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以至于在日常的司法监督工作中与一些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同流合污。二是知识素质不足,知识面过窄,缺乏基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知识,以致不能真正地精通法律和法学,不能很好地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一些上了一定年纪的司法监督人员缺乏工具性知识,特别是外语和计算机知识,以致不能利用网络来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社交知识,影响了司法监督人员的沟通能力,以致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三是身体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年龄偏大,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平时缺乏锻炼,不适应司法监督工作所需要的良好身体素质的要求。四是心理素质差,缺乏正当的司法监督的动机和兴趣,不能果断地办理司法监督业务。五是法律素质差,一些司法监督人员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不足,无法适应人大司法监督法律性较强的要求。
3.监督的重点难点不突出。抓具体案件较多,眉毛胡子一把抓,案件不典型,重点不突出。
4.监督的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缺乏创新。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司法结果监督的多,对司法过程监督的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纠错型监督的多,防错型监督的少。监督的渠道比较狭窄。
5.司法监督权行使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有权搁置不用和权力行使流于形式。
6.監督不到位,监督的实效不明显,监督的力度不够,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很大的质疑。
五、加强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措施
1.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把认识内化为行动。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的途径:一是对人大司法监督人员进教育,让其认识到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明确司法监督人员的职责,明确监督工作职责分工,把工作落实到人。三是对司法监督人员监督的结果进行考核,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懈怠工作的人员给予惩处。
2.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途径:一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主要是法律、法学、律师等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接受教育的形式可以是在职自学、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和脱产进修等。二是举办读书会、报告会、演讲会、培训班等,让司法监督人员有更多的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会。三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监督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通过与兄弟单位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学习兄弟单位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四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多做业务,在实践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五是优化司法监督人员的年龄结构,要求司法监督人员坚持和加强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六是要求司法监督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要求手写读书笔记,提高其政治素养;要求监督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法律素养。
3.注重调研。在进行调研之前,必须做好调研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调研的指导原则、调研的目的、调研的对象和调研的方式和方法等,给予调研经费保障。进行调研时必须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依靠群众,保证调研具有深度和广度。通过调研,找准监督重点和难点。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行为上、执行工作问题上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司法议题上。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都和具体的案件直接相关。因此,只有通过调研,问询群众,才能把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化,在处理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使重点和难点问题逐步得以解决。要把调研成果真正转化为工作目标和措施,不要喊在嘴里,而要落到实处。这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规范和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一是建章立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监督工作有制可依。二是定期组织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参加庭审、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各项活动,并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实现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与发动群众监督相结合。三是做到“请进来、走出去”。充分运用与“一府两院”召开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先由人大常委会领导深入基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基层、代表和群众的要求,再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反馈,达到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同步。抓好社会监督与专门监督的结合,不但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水平,而且也使司法权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对推进公正司法起到积极的作用。[2]四是开展执法评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犯法等问题,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遵纪守法的情况。评议的重点:一审案件和二审改判的案件;不批捕、不立案、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行使抗诉权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两院”捕判不当和冤错案件;公安机关和“两院”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和违法乱纪、执法犯法情况。评议分为准备、评议、整改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选准问题、制定评议方案、发出通知、确定参评代表名单、组织培训,重点组织代表搞好调研,通过座谈、走访干部、群众、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等,广泛收集对被评议机关办案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议阶段由人大常委会明确会议宗旨及要求,被评议机关向代表报告工作,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评议发言,被评议机关负责人表态发言,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整改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性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对于带倾向性的典型案件或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和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于违法违纪干警,由所在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整改结束后,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有关代表反馈。[3]
5.提高监督实效。监督的关键在于落实,为保证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应该制定落实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规定和执法检查、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司法监督的落实工作。对于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等,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或交办,对于其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存在的重点问题,应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后,县人大常委會适时进行了跟踪督查,了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否进行认真整改,是否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内部监督、考核、管理等机制,干警素质、案件办理质量、机关工作效率是否有明显提高。人大常委会应该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列为重点监督内容,多次组织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排查,严格落实责任。通过检查“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督促司法机关纠正了误判、错判案件,并追究了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
参考文献:
[1]高福明.人大司法监督重在增强实效. 江淮法治[J].2005(2):10-12
[2]张金荣.加强县级人大司法监督的思考.人民政坛[J].2010(3):48
[3]柳建志,张才华,杨志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民与法治[J].2008(12):16-18
[4]聂泽灿.“五招”并举见实效——萧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江淮法治[J].2008(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