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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8日起,闯红灯的处罚方法由扣2分提高至扣6分。是否有过于严厉之嫌疑尚待观望,但无孔不入的黄牛党们确马上掀起花钱“消分儿”业务的热潮。对于违规驾驶的花钱销分的地下交易市场,正所谓有人买有人卖,明码标价,一片繁荣。然而,面对如此扰乱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目前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去处罚他们,他们这类代扣分的“黄牛党”其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有买必因有卖,首先,自然应从“卖分儿”者说起。 闲置驾照替人“解忧”,出售自己驾驶证分数而盈利,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能能从源头杜绝“货源”?驾驶证上的分数是否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而成为合法的收益手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包括年龄、身体等几项要求,并不存在不得申请的事项)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駛证,通过全国统一机动车驾驶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者即可发证。
如果把发证机关发证看作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从此角度理解,驾车上路本是执法部门赋予符合条件要求并能依法驾驶车辆的公民的资格和权利,是一种驾驶资格的许可,驾驶本上的分数乃是此资格与权利的凭证,以及在违反规则时用以衡量其严重程度和用以处罚的凭证和工具。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公民唯一可以对驾驶本及其分数行使的,即为执法部门事先划定好的权利范围内的权利活动,也就是好好开车。凭借其盈利就应为超越许可权限,私自转让许可内容中的权利,因而构成行政违法。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卖分行为应受此处罚。
其次,对于购买者:试图通过花钱逃避本应承担的违规处罚,自然会有只要花钱便可以肆无忌惮违规的思想和行为滋生。对交通违规行为实行罚款也好,扣分也好,根本目的在于杜绝、减少违规驾驶行为从而保证交通秩序,而非惩罚本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分数实际上代表着对交管规则的遵守程度,扣掉越多,说明违反程度越严重。花钱买分,也就是买违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度减轻,自然是违法,出了应该按照实际违法程度依法处罚之外,还应该承担逃避行为本身引起的法律责任。
而在此交易关系中最关键的黄牛,如果买分者和卖分者还情有可原,黄牛则难辞其咎,除了同样承担买分者、卖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黄牛更应认定为妨碍行政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关机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黄牛,必要时也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卖分还是买分,花钱消分儿行为都对公共交通安全埋下深深隐患,介于至今无明确的专门的法律予以禁止和限制,对于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都有着尽快制定相关惩治措施的要求。
有买必因有卖,首先,自然应从“卖分儿”者说起。 闲置驾照替人“解忧”,出售自己驾驶证分数而盈利,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能能从源头杜绝“货源”?驾驶证上的分数是否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而成为合法的收益手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包括年龄、身体等几项要求,并不存在不得申请的事项)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駛证,通过全国统一机动车驾驶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者即可发证。
如果把发证机关发证看作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从此角度理解,驾车上路本是执法部门赋予符合条件要求并能依法驾驶车辆的公民的资格和权利,是一种驾驶资格的许可,驾驶本上的分数乃是此资格与权利的凭证,以及在违反规则时用以衡量其严重程度和用以处罚的凭证和工具。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公民唯一可以对驾驶本及其分数行使的,即为执法部门事先划定好的权利范围内的权利活动,也就是好好开车。凭借其盈利就应为超越许可权限,私自转让许可内容中的权利,因而构成行政违法。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卖分行为应受此处罚。
其次,对于购买者:试图通过花钱逃避本应承担的违规处罚,自然会有只要花钱便可以肆无忌惮违规的思想和行为滋生。对交通违规行为实行罚款也好,扣分也好,根本目的在于杜绝、减少违规驾驶行为从而保证交通秩序,而非惩罚本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分数实际上代表着对交管规则的遵守程度,扣掉越多,说明违反程度越严重。花钱买分,也就是买违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程度减轻,自然是违法,出了应该按照实际违法程度依法处罚之外,还应该承担逃避行为本身引起的法律责任。
而在此交易关系中最关键的黄牛,如果买分者和卖分者还情有可原,黄牛则难辞其咎,除了同样承担买分者、卖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黄牛更应认定为妨碍行政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关机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黄牛,必要时也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卖分还是买分,花钱消分儿行为都对公共交通安全埋下深深隐患,介于至今无明确的专门的法律予以禁止和限制,对于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都有着尽快制定相关惩治措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