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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刑法的重要价值,随着安全价值之内涵的扩展。刑法的安全价值结构体系经历了从国家安全的一元结构,到“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二元结构,再到“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三元结构的拓展过程。生态安全的基本特性决定了它是刑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刑法中应当确立“个人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一国家安全”的四元安全结构体系。因而,应当将我国刑法中侵犯生态安全的犯罪从侵犯社会安全的犯罪中独立出来,并加快侵犯生态安全行为犯罪化的步伐,以实现对生态安全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