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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网上调查资料显示:“您认为哪类民间组织最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回答最多的是“社区民间组织”;“您认为民间组织应发挥什么积极作用?”回答最多的是“反映诉求”……
如今,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重庆火锅“石蜡事件”说起
2004年2月19日,重庆市火锅协会会长何永智走进了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与她同行的,是此前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重庆火锅石蜡底料的研制者、重庆家厨食品厂负责人陈永祥。
陈永祥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石蜡,赚取不义之财,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后,重庆火锅行业在全国市场损失惨重。“重庆火锅”,这个百年品牌遭遇信誉危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重庆火锅品牌,成为重庆火锅行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此次何永智女士动员陈永祥作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就是要向重庆火锅消费者澄清“石蜡事件”真相,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声誉。
重庆市火锅协会此举在全国产生了非常好的反响,用何永智的话说,还了重庆火锅业的清白。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石蜡事件”被曝光后出面的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而是火锅协会?重庆市火锅协会为什么能有这样的影响?谁赋予了会长何永智如此的权力?
重庆市火锅协会是行业协会,属民间组织中的社会团体类。它是由会员自发成立、以行业为标识、非营利、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石蜡事件”被曝光后,重庆市火锅协会的活动之所以能有如此大的反响,原因就在于它代表了重庆火锅行业这个群体。
民间组织具有多元化的活动特点
多元服务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单靠企业和政府很难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使其不会单纯以利润为导向,愿意提供公共品。有22年历史的重庆水泥协会,通过为会员企业引进或提供智力支持、每月召开一次重点企业营销联席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等方式,多方面寻求对水泥行业的理解、支持,有力促进了水泥行业的规范发展。国外这类组织也很多,如致力于国际和平和改善人类福利的福特基金会、向世界各国作出重大贡献的诺贝尔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在其相应领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美国新奇士协会,拥有10亿美元的年收入,是美国十大供销合作社之一,但协会每年销售水果约8000万箱,每箱却只提取45美分的市场销售管理费和20美分的广告费,协会资金大部分来自美国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但效果已初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梓槐村有608户1768人。2006年3月30日,村里成立由老支书谢照文担任主任的“梓槐村蔬菜专业合作社”时,全村仅36户入社。随着5月5日合作社开始向邻近拥有5000职工的西南铝加工厂供菜,并逐渐成为该厂最大供菜方,日供蔬菜达1吨,农民平均月收入达3000元,最多的超过万元后,越来越多的农户要求加入合作社。迄今为止,全村已有98户入社。谢照文估计,2007年入社的户数还将大大增加。
促进并承接政府社会职能的转移。仍以重庆市火锅协会为例。“石蜡事件”发生后,重庆火锅协会担当起捍卫重庆火锅品牌的责任。在政府职能部门及媒体的支持与监督下,协会召开“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品牌誓师大会”,并开展重庆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对不合格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此同时,协会接待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配合录制“新闻会客厅”专题节目。通过“石蜡事件”,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的团结更为紧密,对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声誉起到了巨大作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审视民间组织,用“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来描述民间组织并不过分。而从社会冲突的视角,民间组织的“安全阀”、“润滑剂”的作用更不容怀疑。
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少资金、人才,组织能力较弱、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变革的动力与活力、有的存在贪污腐败现象等。究其原因:
一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以重庆市为例,管理民间组织的政府职能主要分布在工商、民政、司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工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法人登记工作。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有市科协、市社科联等。管理的多头,势必造成管理的混乱。还有相当部分的民间组织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登记,如农村宗族、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等,却发挥着一定的互助、发展的功能,并具相当的影响。如2006年清明前夕,来自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地汪氏家族上千人聚集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虎头村,召开汪氏家族清明祭祖大会,利用宗族权威惩恶扬善并救济贫穷“族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然,有一些宗教组织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渗透活动。如邪教“东方闪电”在极其隐蔽的情况下潜入江苏省海门市,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建立了组织,发展了100多个信徒,后被公安、宗教部门打击取缔。
二是政府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经验和能力。目前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是成立登记和象征性“年检”,此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虽然政府高层对于发展民间组织以及向民间组织转移部分职能的重要性已有一定认识,社会组织也有相当积极性,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政策不配套,相当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态度冷淡,措施不力。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程度还十分有限,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资源配置优势,更没有成为吸纳大量人员就业的重要经济力量。
完善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不可能再对其抱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规范、引导和发展民间组织。
完善体制外民间组织的管理。完善我国体制外民间组织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对这类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具体体现为建立健全体制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开展重大活动前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告制度。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降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申请成立民间组织的资产和经费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并引导民间组织向平等利益集团发展。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就在于满足了社会的多元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体制外民间组织存在一定的经济协作、政治整合、精神调适的正功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适应、满足并迎合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需要。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与引导,它的消极作用即负功能又有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这类组织既不能简单取缔,也不能放纵其盲目发展。建议由政权组织对其加强规范与引导,将其改造成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平等利益集团。
坚决取缔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政府机关在尊重公民信教自由的前提下,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通过法律的、教育的、行政的手段,保证宗教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对于形式多样的公民维权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关机制,及时分析并回应公民维权组织的合理要求,并通过有效沟通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消除可能导致的冲突。
提高政府回应民间组织的能力。如何回应民间组织,最终决定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扮演“冲突”抑或是“和谐”的角色。目前政府需要提高三方面的能力:一是制度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后民间组织的重新兴起与发展,可以视为对相关公共服务缺失在某种程度上的回应。如何规范这类组织,政府应从国情出发,创新管理制度,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管理能力。目前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相对薄弱。如农村宗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实际上是建立在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并缺少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落后的事实基础上的。政府应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不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区别“宗教与迷信、宗教与邪教、合法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的违法活动”界限的能力。政府应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加快回应社会需求,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学习能力。民间组织“行为不规范”、“无视职业道德,违规舞弊”、“执业活动不严肃、不规范,甚至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也一再出现。如何正确认识并规范民间组织及其发展,对于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学习力,认真比较研究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管理技术与方法,并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才有可能因势利导解决好这类问题。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副教授)
如今,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重庆火锅“石蜡事件”说起
2004年2月19日,重庆市火锅协会会长何永智走进了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与她同行的,是此前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重庆火锅石蜡底料的研制者、重庆家厨食品厂负责人陈永祥。
陈永祥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石蜡,赚取不义之财,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后,重庆火锅行业在全国市场损失惨重。“重庆火锅”,这个百年品牌遭遇信誉危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重庆火锅品牌,成为重庆火锅行业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此次何永智女士动员陈永祥作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就是要向重庆火锅消费者澄清“石蜡事件”真相,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声誉。
重庆市火锅协会此举在全国产生了非常好的反响,用何永智的话说,还了重庆火锅业的清白。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石蜡事件”被曝光后出面的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而是火锅协会?重庆市火锅协会为什么能有这样的影响?谁赋予了会长何永智如此的权力?
重庆市火锅协会是行业协会,属民间组织中的社会团体类。它是由会员自发成立、以行业为标识、非营利、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石蜡事件”被曝光后,重庆市火锅协会的活动之所以能有如此大的反响,原因就在于它代表了重庆火锅行业这个群体。
民间组织具有多元化的活动特点
多元服务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现代社会是多元社会,单靠企业和政府很难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使其不会单纯以利润为导向,愿意提供公共品。有22年历史的重庆水泥协会,通过为会员企业引进或提供智力支持、每月召开一次重点企业营销联席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等方式,多方面寻求对水泥行业的理解、支持,有力促进了水泥行业的规范发展。国外这类组织也很多,如致力于国际和平和改善人类福利的福特基金会、向世界各国作出重大贡献的诺贝尔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在其相应领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美国新奇士协会,拥有10亿美元的年收入,是美国十大供销合作社之一,但协会每年销售水果约8000万箱,每箱却只提取45美分的市场销售管理费和20美分的广告费,协会资金大部分来自美国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但效果已初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梓槐村有608户1768人。2006年3月30日,村里成立由老支书谢照文担任主任的“梓槐村蔬菜专业合作社”时,全村仅36户入社。随着5月5日合作社开始向邻近拥有5000职工的西南铝加工厂供菜,并逐渐成为该厂最大供菜方,日供蔬菜达1吨,农民平均月收入达3000元,最多的超过万元后,越来越多的农户要求加入合作社。迄今为止,全村已有98户入社。谢照文估计,2007年入社的户数还将大大增加。
促进并承接政府社会职能的转移。仍以重庆市火锅协会为例。“石蜡事件”发生后,重庆火锅协会担当起捍卫重庆火锅品牌的责任。在政府职能部门及媒体的支持与监督下,协会召开“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品牌誓师大会”,并开展重庆首届“放心火锅底料评选活动”,对不合格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此同时,协会接待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配合录制“新闻会客厅”专题节目。通过“石蜡事件”,协会与各会员单位的团结更为紧密,对维护重庆火锅百年声誉起到了巨大作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审视民间组织,用“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政府社会职能转移的促进者与主要承接者”来描述民间组织并不过分。而从社会冲突的视角,民间组织的“安全阀”、“润滑剂”的作用更不容怀疑。
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少资金、人才,组织能力较弱、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变革的动力与活力、有的存在贪污腐败现象等。究其原因:
一是中国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以重庆市为例,管理民间组织的政府职能主要分布在工商、民政、司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工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法人登记工作。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有市科协、市社科联等。管理的多头,势必造成管理的混乱。还有相当部分的民间组织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登记,如农村宗族、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等,却发挥着一定的互助、发展的功能,并具相当的影响。如2006年清明前夕,来自重庆、河南、黑龙江等地汪氏家族上千人聚集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虎头村,召开汪氏家族清明祭祖大会,利用宗族权威惩恶扬善并救济贫穷“族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然,有一些宗教组织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进行渗透活动。如邪教“东方闪电”在极其隐蔽的情况下潜入江苏省海门市,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建立了组织,发展了100多个信徒,后被公安、宗教部门打击取缔。
二是政府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经验和能力。目前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主要是成立登记和象征性“年检”,此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约束。虽然政府高层对于发展民间组织以及向民间组织转移部分职能的重要性已有一定认识,社会组织也有相当积极性,但由于政府改革滞后,政策不配套,相当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态度冷淡,措施不力。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程度还十分有限,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资源配置优势,更没有成为吸纳大量人员就业的重要经济力量。
完善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不可能再对其抱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态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规范、引导和发展民间组织。
完善体制外民间组织的管理。完善我国体制外民间组织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对这类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具体体现为建立健全体制外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开展重大活动前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告制度。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降低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申请成立民间组织的资产和经费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并引导民间组织向平等利益集团发展。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就在于满足了社会的多元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文明与进步。体制外民间组织存在一定的经济协作、政治整合、精神调适的正功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适应、满足并迎合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些需要。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与引导,它的消极作用即负功能又有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这类组织既不能简单取缔,也不能放纵其盲目发展。建议由政权组织对其加强规范与引导,将其改造成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平等利益集团。
坚决取缔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政府机关在尊重公民信教自由的前提下,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通过法律的、教育的、行政的手段,保证宗教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对于形式多样的公民维权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关机制,及时分析并回应公民维权组织的合理要求,并通过有效沟通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消除可能导致的冲突。
提高政府回应民间组织的能力。如何回应民间组织,最终决定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扮演“冲突”抑或是“和谐”的角色。目前政府需要提高三方面的能力:一是制度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后民间组织的重新兴起与发展,可以视为对相关公共服务缺失在某种程度上的回应。如何规范这类组织,政府应从国情出发,创新管理制度,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社会管理能力。目前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相对薄弱。如农村宗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实际上是建立在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并缺少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落后的事实基础上的。政府应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不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区别“宗教与迷信、宗教与邪教、合法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的违法活动”界限的能力。政府应建立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加快回应社会需求,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三是学习能力。民间组织“行为不规范”、“无视职业道德,违规舞弊”、“执业活动不严肃、不规范,甚至从事非法活动”等问题也一再出现。如何正确认识并规范民间组织及其发展,对于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学习力,认真比较研究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管理技术与方法,并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才有可能因势利导解决好这类问题。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