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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据统计,全世界共有5亿多的障碍人,而我国目前各类障碍人的总数已经达到了8502万人,其中听觉障碍人2054万人,约占障碍人总数的24.1%。听觉障碍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处于弱势的地位,由此人们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对其工作、生活的关注。但近年来,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高发态势,不仅在发案数量上逐年猛增,而且犯罪类型多样化,更有向暴力化、有组织犯罪化发展的趋势。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国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通过统计数据和案例材料,力图分析、探讨我国听觉障碍人犯罪的特点。
关键词: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
听觉障碍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觉器官构造缺损,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障碍,导致对声音的听取或辨识有困难。听觉障碍人是当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其特殊心理,特殊需求以及特殊的生存手段,使他们成为人类中的一个困难群体。在日常居住环境、医疗康复、受教育、就业、社会交往、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这使得他们生存与发展受到很多的障碍。因此,对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听觉障碍人现状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國障碍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障碍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其中:视觉障碍1233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4.86%,听觉障碍200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24.1%,言语障碍127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5%,肢体障碍2412万人,占障碍人总数29.07%,智力障碍55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6.68%,精神障碍61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7.40%,多重障碍1352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6.30%。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障碍人抽样调查我国障碍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障碍人占障碍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了2010年末我国障碍人总人数及各类、不同等级的障碍人数,具体数据为:全国障碍人总数为8502万人;各类障碍人的人数分别为:视觉障碍1263万人,听觉障碍2054万人,言语障碍130万人,肢体障碍2472万人,智力障碍568万人,精神障碍629万人,多重障碍1386万人;各障碍等级人数分别为:重度障碍2518万人,中度和轻度障碍人5984万人。
以上的数据中不难看出,中国在2006年到2010年期间,障碍人总数增长了206万,其中听觉障碍人数增长了50万,所以在障碍人这样一个庞大群体中听觉障碍群体不断扩大,使我们不得不对他们倾注更多的关注。
2 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有明确的定义。《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权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文所指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从违法即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角度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听觉障碍人的犯罪背后往往涉及更多听觉障碍人的违法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后背现象”,探讨犯罪前的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和预防,更有利于全面认识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关于听觉障碍人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在2000年以前,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受害者的身份出现在我们面前,而近几年来,却案件中以罪犯的身份出现。他们已由个人犯罪逐渐演变成为集团犯罪,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也有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趋势,这些变化不能不引起社会、家庭、学校的高度重视。
青岛市2003年至2007年近五年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数据显示“2003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183人;2004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23人,增长率21.9%;2005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37人,增长率6.3%;2006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55人,增长率7.6%;2007年有罪犯听觉障碍人271人,增长率6.3%。除2004年,听觉障碍人的犯罪总人数每年以六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呈逐年上升趋势”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洛阳市较大的一个基层法院,每年担负着洛阳市市区5个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2006年审理刑事案件529起,涉及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4起11人;2007年审理刑事案件462起,其中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5起13人;2008年8月底前审理刑事案件306起,其中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4起9人。从案件的数量上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研究员通过对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案例的大量搜集,总结出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其违法犯罪特点:
2.1违法犯罪成员的文化程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从2006年到2008年三年期间审理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从身份构成上来看,主要是以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为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11年3月开庭审理了一起听觉障碍人团伙盗窃案,所涉案的全部听觉障碍人中,初中文化程度只有一人,其余全部是小学文化,其中有人甚至接近于文盲,不识字甚至连手语都不懂,文化程度极低。
由此可见,违法犯罪的听觉障碍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很低。这些情况也反映了人们历来对听觉障碍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经济困难等原因,致使他们根本无法接受到正规教育,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严重缺乏。
2.2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在洛阳市涧西法院审结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为12起24人,抢夺罪为1起1人,像这样的财产型犯罪案例还有很多。 听觉障碍人由于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在接受教育、就業和与人交往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很多时候难以正常的融入社会,致使他们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较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形成不劳而获的思想;还有的听觉障碍人家庭对其过分的溺爱,使其失去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而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致使一些听觉障碍人丧失了自尊、自强的精神,一旦在经济上陷入窘境,或者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或诱惑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3一般作案形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11年3月开庭审理了一起听觉障碍人团伙盗窃案。该团伙组织者聚集多名听觉障碍人长期在石家庄公交车上扒窃,犯罪主体全部都是听觉障碍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三年之间在审理的13起25人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为9案21人,单独作案的为4案4人,此数字正体现了团伙性这一特点。
听觉障碍人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在他们看来天下听觉障碍人是一家,由于他们交往的对象、活动的范围多为听觉障碍人,彼此之间信赖程度高。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使其作案能力、手段受制约,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得手,一次多以共同犯罪形式来弥补。从抓获的违法犯罪的听觉障碍人看,其96%以上的是共同实施犯罪。
2.4反侦察手段
司法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办案人员只能借助一些简单化的手势动作或者是聘请手语翻译与听觉障碍人交流,这极大降低了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
另外, 多数听觉障碍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很多听觉障碍人的意识里错误的认为“装聋作哑” 拒不交代。由于语言沟通中存在障碍,在听觉障碍人从事犯罪活动暴露后,他们觉得自己是听觉障碍人应该被人同情,得到更多的宽容,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使他们一步一步地迈向罪恶的深渊。
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从以上四个层面来看,其具有文化层次低、财产犯罪较多、团伙性作案较强、反侦察能力强等这些相对比较明显的特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例如,犯罪成员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工具愈发先进等。这一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重视听觉障碍人社会保障,就是尊重听觉障碍人的自身价值和潜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1]井艳丽.聋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D],2008.8
[2]孙斌辉.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11
[3]师法起.特殊群体犯罪侦防对策[D].西南政法大学,2012.28
[4]王珊珊.聋哑人刘强等盗窃案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11
[5]王思成、李蕊、刘琨、聋哑人犯罪:现状、成因与对策——以青岛市为例[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
[6]杨海霞.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思考.华东政法大学[D].2011.3
关键词: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
听觉障碍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听觉器官构造缺损,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障碍,导致对声音的听取或辨识有困难。听觉障碍人是当代社会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其特殊心理,特殊需求以及特殊的生存手段,使他们成为人类中的一个困难群体。在日常居住环境、医疗康复、受教育、就业、社会交往、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这使得他们生存与发展受到很多的障碍。因此,对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听觉障碍人现状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國障碍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障碍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其中:视觉障碍1233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4.86%,听觉障碍200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24.1%,言语障碍127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5%,肢体障碍2412万人,占障碍人总数29.07%,智力障碍55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6.68%,精神障碍614万人,占障碍人总数7.40%,多重障碍1352万人,占障碍人总数16.30%。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障碍人抽样调查我国障碍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障碍人占障碍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了2010年末我国障碍人总人数及各类、不同等级的障碍人数,具体数据为:全国障碍人总数为8502万人;各类障碍人的人数分别为:视觉障碍1263万人,听觉障碍2054万人,言语障碍130万人,肢体障碍2472万人,智力障碍568万人,精神障碍629万人,多重障碍1386万人;各障碍等级人数分别为:重度障碍2518万人,中度和轻度障碍人5984万人。
以上的数据中不难看出,中国在2006年到2010年期间,障碍人总数增长了206万,其中听觉障碍人数增长了50万,所以在障碍人这样一个庞大群体中听觉障碍群体不断扩大,使我们不得不对他们倾注更多的关注。
2 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有明确的定义。《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权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文所指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从违法即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角度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听觉障碍人的犯罪背后往往涉及更多听觉障碍人的违法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的“后背现象”,探讨犯罪前的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和预防,更有利于全面认识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关于听觉障碍人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在2000年以前,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受害者的身份出现在我们面前,而近几年来,却案件中以罪犯的身份出现。他们已由个人犯罪逐渐演变成为集团犯罪,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也有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趋势,这些变化不能不引起社会、家庭、学校的高度重视。
青岛市2003年至2007年近五年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数据显示“2003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183人;2004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23人,增长率21.9%;2005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37人,增长率6.3%;2006年有犯罪听觉障碍人255人,增长率7.6%;2007年有罪犯听觉障碍人271人,增长率6.3%。除2004年,听觉障碍人的犯罪总人数每年以六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呈逐年上升趋势”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洛阳市较大的一个基层法院,每年担负着洛阳市市区5个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2006年审理刑事案件529起,涉及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4起11人;2007年审理刑事案件462起,其中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5起13人;2008年8月底前审理刑事案件306起,其中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4起9人。从案件的数量上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研究员通过对听觉障碍人违法犯罪案例的大量搜集,总结出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看其违法犯罪特点:
2.1违法犯罪成员的文化程度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从2006年到2008年三年期间审理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从身份构成上来看,主要是以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为主。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11年3月开庭审理了一起听觉障碍人团伙盗窃案,所涉案的全部听觉障碍人中,初中文化程度只有一人,其余全部是小学文化,其中有人甚至接近于文盲,不识字甚至连手语都不懂,文化程度极低。
由此可见,违法犯罪的听觉障碍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很低。这些情况也反映了人们历来对听觉障碍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经济困难等原因,致使他们根本无法接受到正规教育,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严重缺乏。
2.2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在洛阳市涧西法院审结的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为12起24人,抢夺罪为1起1人,像这样的财产型犯罪案例还有很多。 听觉障碍人由于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他们在接受教育、就業和与人交往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很多时候难以正常的融入社会,致使他们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较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形成不劳而获的思想;还有的听觉障碍人家庭对其过分的溺爱,使其失去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而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致使一些听觉障碍人丧失了自尊、自强的精神,一旦在经济上陷入窘境,或者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或诱惑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3一般作案形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2011年3月开庭审理了一起听觉障碍人团伙盗窃案。该团伙组织者聚集多名听觉障碍人长期在石家庄公交车上扒窃,犯罪主体全部都是听觉障碍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三年之间在审理的13起25人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为9案21人,单独作案的为4案4人,此数字正体现了团伙性这一特点。
听觉障碍人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在他们看来天下听觉障碍人是一家,由于他们交往的对象、活动的范围多为听觉障碍人,彼此之间信赖程度高。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使其作案能力、手段受制约,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得手,一次多以共同犯罪形式来弥补。从抓获的违法犯罪的听觉障碍人看,其96%以上的是共同实施犯罪。
2.4反侦察手段
司法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办案人员只能借助一些简单化的手势动作或者是聘请手语翻译与听觉障碍人交流,这极大降低了听觉障碍人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
另外, 多数听觉障碍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很多听觉障碍人的意识里错误的认为“装聋作哑” 拒不交代。由于语言沟通中存在障碍,在听觉障碍人从事犯罪活动暴露后,他们觉得自己是听觉障碍人应该被人同情,得到更多的宽容,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使他们一步一步地迈向罪恶的深渊。
听觉障碍人的违法犯罪从以上四个层面来看,其具有文化层次低、财产犯罪较多、团伙性作案较强、反侦察能力强等这些相对比较明显的特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例如,犯罪成员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工具愈发先进等。这一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重视听觉障碍人社会保障,就是尊重听觉障碍人的自身价值和潜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文明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1]井艳丽.聋人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D],2008.8
[2]孙斌辉.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11
[3]师法起.特殊群体犯罪侦防对策[D].西南政法大学,2012.28
[4]王珊珊.聋哑人刘强等盗窃案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2.11
[5]王思成、李蕊、刘琨、聋哑人犯罪:现状、成因与对策——以青岛市为例[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
[6]杨海霞.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思考.华东政法大学[D].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