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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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意见》提出,将持有居住证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各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资金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政府要将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納入当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支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各市、县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意见》提出,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市民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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