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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一轮税制改革,不能不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所描绘的总体蓝图说起。
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中,税制改革的主要方面,被概括为8个项目: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此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第2节,又将“十一五”期间拟议启动的税制改革进一步锁定为10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截至2007年末,已经启动并取得相应进展的改革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革——上调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与实行部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和中部地区26个城市进行试点、迈出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改革重要一步——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统一车船税制等。就表面看,启动的项目不能算少,涉及的范围也较大,但脱出表面现象而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便会发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并没有到来。
这是因为,事实上,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中,增值税和“两法合并”(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这两个项目的改革,带来的税收增减规模最大,牵动的纳税人范围最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最深。所以,它们的推进,从一开始,就被当作重头戏,而扮演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角色。
举2007年为例,在全年49449.29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别占31.6%、12.4%、15.6%和3.9%,合计为63.5%。可以看出,归入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两法合并”改革系列的这两类税种,构成了现实中国税收收入的两大支柱。只有这两类税种的改革启动了,才可能触及到税制改革的核心层面——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
然而,这两个改革项目——增值税转型与“两法合并”——的启动,至少在技术路线上,方案需要特别慎重。增值税的改革,意在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它的主要表现,是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在总体上,它属于一种给纳税人减负的改革。而且,它是一种带有普惠性的、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受益的改革。故而,它的启动,不会遇到什么阻力。“两法合并”的改革,则意在“统一”——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尽管“统一”的思路,在理论上可以有就低不就高(把内资企业税负降至外资企业税负水平)、就高不就低(将外资企业税负提升至内资企业税负水平)和向中间靠拢(内资企业降低税负、外资企业增加税负并在中间地带合拢)三种方案,但现实中,考虑到税制改革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最终能够选择的只是第三种——向中间靠拢。故而,它的启动,肯定要遇到阻力。为了化解可能的阻力、顺利地推进改革,一个既有效又少副作用的方案,就是将增值税和“两法合并”改革一并推出,捆绑上市。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两个项目的改革几乎是同时推进的,但推进的过程却大相径庭。增值税的改革进展相对顺利,从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一年之后,便积累下了试点经验并很快进入了向全国推广的“等待”期。“两法合并”的改革则步履维艰。经过了几年的周折,直至2007年3月, “两法合并”方案才终于获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从而,才有了 “两法合并”在2008年的正式启动。
随着“两法合并”的启动,已经一拖再拖、即将进入第五个名为“试点”实为“等待”年头的增值税改革,也有望尽快迈出向全国推广的关键一步。
由“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以此为线索来把脉2008年的税制改革走势,可以预期,新一轮税制改革将由此进入一个全面启动的实质操作阶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中,税制改革的主要方面,被概括为8个项目: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此基础上,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第2节,又将“十一五”期间拟议启动的税制改革进一步锁定为10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截至2007年末,已经启动并取得相应进展的改革项目主要有: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革——上调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与实行部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和中部地区26个城市进行试点、迈出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改革重要一步——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统一车船税制等。就表面看,启动的项目不能算少,涉及的范围也较大,但脱出表面现象而深入到问题的实质层面,便会发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并没有到来。
这是因为,事实上,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中,增值税和“两法合并”(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这两个项目的改革,带来的税收增减规模最大,牵动的纳税人范围最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最深。所以,它们的推进,从一开始,就被当作重头戏,而扮演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角色。
举2007年为例,在全年49449.29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别占31.6%、12.4%、15.6%和3.9%,合计为63.5%。可以看出,归入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两法合并”改革系列的这两类税种,构成了现实中国税收收入的两大支柱。只有这两类税种的改革启动了,才可能触及到税制改革的核心层面——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
然而,这两个改革项目——增值税转型与“两法合并”——的启动,至少在技术路线上,方案需要特别慎重。增值税的改革,意在转型——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它的主要表现,是增值税税基的缩减。在总体上,它属于一种给纳税人减负的改革。而且,它是一种带有普惠性的、几乎所有的纳税人都受益的改革。故而,它的启动,不会遇到什么阻力。“两法合并”的改革,则意在“统一”——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尽管“统一”的思路,在理论上可以有就低不就高(把内资企业税负降至外资企业税负水平)、就高不就低(将外资企业税负提升至内资企业税负水平)和向中间靠拢(内资企业降低税负、外资企业增加税负并在中间地带合拢)三种方案,但现实中,考虑到税制改革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最终能够选择的只是第三种——向中间靠拢。故而,它的启动,肯定要遇到阻力。为了化解可能的阻力、顺利地推进改革,一个既有效又少副作用的方案,就是将增值税和“两法合并”改革一并推出,捆绑上市。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两个项目的改革几乎是同时推进的,但推进的过程却大相径庭。增值税的改革进展相对顺利,从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一年之后,便积累下了试点经验并很快进入了向全国推广的“等待”期。“两法合并”的改革则步履维艰。经过了几年的周折,直至2007年3月, “两法合并”方案才终于获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从而,才有了 “两法合并”在2008年的正式启动。
随着“两法合并”的启动,已经一拖再拖、即将进入第五个名为“试点”实为“等待”年头的增值税改革,也有望尽快迈出向全国推广的关键一步。
由“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整个新一轮税制改革”,以此为线索来把脉2008年的税制改革走势,可以预期,新一轮税制改革将由此进入一个全面启动的实质操作阶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