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第三方和解平台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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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得以在新刑诉法中确立,对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具有积极意义。为促进当事人和解,更好的实现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结合本院刑事和解室的司法实践,就刑事和解中建立第三方和解平台的必要性、和解成效以及和解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作相关探讨。
  关键词 第三方刑事和解室 特约调解员 与检察室衔接配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8-02
  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专章规定,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对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提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立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切实化解群众矛盾,贯彻实施好刑事和解制度,沂源县检察院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平台,从社会中聘请三名律师以特约调解员的身份在检察院内成立了第三方刑事和解室,保障刑事和解不流于形式,以小和解化解案件背后积累的大矛盾,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结合本院实践,就刑事和解中建立第三方和解平台的必要性、和解成效以及与检察室配套衔接等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作以下探索。
  一、创新思路——成立第三方刑事和解室做法的提出
  对检察机关来说,刑事和解案件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新生事物,各基层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和解现象早已在公诉案件中屡见不鲜。就沂源县检察院公诉科而言,每年受理刑事案件400件左右,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高达30%多,且该类刑事和解案件大多具有以下特点:(1)是案件数量大,涉案当事人多,民间纠纷多样,使公诉部门应接不暇。对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可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基本达到案件受理总数的30%-40%,致使待和解接触的当事人数量巨大。经调查发现,能够进入刑事和解的案件性质基本上都集中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轻微刑事案件,该类案件背后往往隐藏当事人以往日积月累的各种民间矛盾,致使对案多人少的公诉部门来说,如何通过刑事和解,妥善的化解群众矛盾,成为摆在其面前一个不可逾越的难题。(2)是检察人员的特殊主持身份,使其在和解中不便于直接促成干预。新刑诉法规定检察人员只能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即不能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能加盖检察院的印章,其主持和解的身份要求其不能直接介入调解,不能成为当事人和解的促成力量。(3)是当事人多次提出由检方提供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促成和解的要求。沂源县检察院在接触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的当事人均是基层群众,支付损失赔偿已是经济吃力,无力再聘请律师咨询介入,但双方自行和解又顾忌对法律的不了解、中间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往往使和解久拖不决。在和解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出要求由检方提供一个第三方平台能够促成其和解,并免费提供民事法律咨询。面对以上刑事和解案件的难题,分管检察长召集公诉科人员集思广益,最终提出在本院内成立刑事和解室,并对各派驻检察室和解工作进行衔接指导。这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理念,又对贯彻实施好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调筹备——第三方刑事和解室的组成
  为积极实现成立第三方刑事和解室的创新思维,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沂源县检察院积极协调,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选派律师为主体在院内成立总刑事和解室。总所周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这是成立第三方刑事和解室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民事赔偿部分由熟知法律规定的律师介入更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律师能够为刑事和解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可以见证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能够保障刑事和解依法履行。故沂源县检察院从社会中聘请三名律师为组成主体,以特约调解员的身份组建了总刑事和解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第三方促成平台。公诉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居住县城距离检察院较近的案件当事人,或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的意见,或提出书面和解建议,后将拟刑事和解的案件中伤情鉴定、案情摘要、联系电话等材料移交总刑事和解室,由总刑事和解室的律师们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促成和解工作,待和解达成,由律师起草和解协议让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公诉等部门,公诉等部门再按刑事和解规定依法办理。总刑事和解室的成立,既提高了和解的效率,又有效避免了司法机关随意强迫干预民事和解的情形,使司法公开、公正、透明。
  二是对各派驻检察室刑事和解工作建立衔接配合机制。为方便群众促成和解,免除居住乡镇的当事人奔波劳累之苦,沂源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与派驻各乡镇检察室同步建立刑事便民促成和解机制。对符合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公诉部门向被害人居住地的派驻检察室移送刑事和解案件建议函,另同时函告总刑事和解室,由各派驻检察室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和解意见的基础上,邀请总刑事和解室的律师到各乡镇派驻检察室驻地进行促成和解。待和解达成后,由派驻检察室将和解协议书及其案件处理建议移交公诉等部门,公诉等部门在听取其案件处理建议后依法办理。该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既为居住乡镇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又有利推进了检察室建设。
  三、逐步推进——第三方刑事和解室促进社会和谐的成效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恢复正义理论,即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同时也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是犯罪人自己的伤害,而运用刑事司法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这些伤害。豍所以说,为突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社会意义,实现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旨趣,沂源县院刑事和解室工作宗旨,一是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刑事和解的灵魂。如公诉部门受理的冯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因冯某某不满其车间工作组长处罚其工作中的失误,心生怨恨,在其被辞退后进行对车间工作组长的电话敲诈勒索3万元未遂行为,公诉部门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移交刑事和解室,在多次进行和解工作后,终于化解了犯罪起因矛盾,使冯某某谅解了当初的处罚规定,心甘情愿放下心中怨恨。被害人也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因化干戈为玉帛,使其终摆脱了噩梦缠身,该案的刑事和解就有效避免了矛盾加深演变恶劣事件的情形。二是和解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重新服务社会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社会的负面压力。格老秀斯曾说过,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豎如我院承办的张某某盗窃一案,因其自幼父母离异无人愿意抚养他,跟随祖母生活直到16岁祖母去世后流浪社会,平时靠打零工吃饭,蹭网吧睡觉。案发时因点滴矛盾,盗窃其相熟的网友3部手机价值2000余元卖掉用于吃饭。公诉部门就联合刑事和解室提出了“拯救堕落灵魂”之办案思路。首先通过承办人和刑事和解室的律师有步骤分阶段进行心理疏导,让张某某从思想根源上真诚悔罪,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共同做通其远方亲戚的工作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让张某某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使被害人自愿与其和解。再者,积极对张某某依法做不起诉决定,最终协助张某某找到安心的稳定工作立足社会,避免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自今年7月建立第三方刑事和解室以来,共和解刑事案件11件,收到感谢锦旗6面。经回访调查,当事人均表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办案文明,逐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所以说刑事和解室属于提供给当事人的第三方中介促成平台,从程序上就进行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调解分立,切实保障了司法公正,再结合不起诉的检察职能,会使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矛盾从心灵深处调和,让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文明,从司法角度一定会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注释:
  胡方洋.浅议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法制博览.2013(1).
  黎晓婷.游走于边缘的双刃剑:刑事和解中法官暗示性话语的探究与规制.法律适用.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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