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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度,这项检察改革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但不可否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仍遇到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去探索、去完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监督 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1.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存在不足。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他单位推荐,本人同意,但需要检察长聘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这样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2.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少。3.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不合理。监督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监督。4.人民监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体系不完整。5.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措施和对策
1.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担任人民监督员。因此,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普通公民等群体中产生,应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
2.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予适当扩展。目前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的案件范围比较小。从实际情况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还可以扩大,而且也有必要。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仍有空间:一是对消极行使检察权的监督;二是对非法权力干预的监督。
4.建立健全三类案件的人民监督通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出现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充分,既合理又合法,根据案情和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或可捕可不捕存在争议的情况,为此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根据案情和证据符合逮捕条件,这一情况是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不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但必须建立三类案件的人民监督通报制度。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跟踪、掌握、收集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不起诉、撤案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况,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书面通报,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5.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及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1)如《规定》第十一条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使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因此,笔者在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为宜。(2)《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提出的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是不严谨的。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人民监督员签字。
6.明确权利义务,保障监督作用的发挥。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有权了解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就侦查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独立评议并要求反馈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权获得物质补助。如果人民监督员违反了相应的义务,人民检察院要撤销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资格。
7.加强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这就取决于人民监督员的素质。人民监督员不但要有政治素质,还应具备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监督 司法改革 司法制度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1.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存在不足。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他单位推荐,本人同意,但需要检察长聘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这样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2.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少。3.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不合理。监督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监督。4.人民监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体系不完整。5.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措施和对策
1.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担任人民监督员。因此,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律师协会、工会、妇联、普通公民等群体中产生,应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
2.关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应予适当扩展。目前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的案件范围比较小。从实际情况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内容还可以扩大,而且也有必要。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仍有空间:一是对消极行使检察权的监督;二是对非法权力干预的监督。
4.建立健全三类案件的人民监督通报制度。在试点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出现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充分,既合理又合法,根据案情和证据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或可捕可不捕存在争议的情况,为此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根据案情和证据符合逮捕条件,这一情况是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不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但必须建立三类案件的人民监督通报制度。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跟踪、掌握、收集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不起诉、撤案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况,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书面通报,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5.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及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1)如《规定》第十一条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使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因此,笔者在此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为宜。(2)《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提出的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是不严谨的。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人民监督员签字。
6.明确权利义务,保障监督作用的发挥。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有权了解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就侦查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检察长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权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独立评议并要求反馈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权获得物质补助。如果人民监督员违反了相应的义务,人民检察院要撤销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资格。
7.加强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这就取决于人民监督员的素质。人民监督员不但要有政治素质,还应具备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