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和诉权的范围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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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进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新民诉法也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探讨如何避免虚假诉讼问题就牵涉到了如何平衡审判权与诉权的问题。本文将并审判权、诉权两者的范围与限度进行探讨,对从程序法的改进、实体法的完善、国民素质提高等方面入手,试尝试建立有效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程序与制度。
  关键词 审判权 诉权 虚假诉讼 关系平衡
  作者简介:谢力,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0-02
  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向法院起诉,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目前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虚假诉讼,逃避法律制裁,侵犯他人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使诉讼意义变质。因此,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诉讼概况
  (一)虚假诉讼案例
  2008年2月,李某指使丁某伪造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在执行阶段,丁某的房屋被强制拍卖,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拍卖款项时,一债权人对该借条提出异议,引起该院重视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遂决定再审,并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其后,该案被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丁某帮助其伪造借条一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与危害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或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司法实务中以原告方恶意诉讼与原、被告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的诉讼欺诈为多见,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诉讼程序与诉权及审判权之间的联系
  当事人因民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即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作为被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按诉讼程序应诉,提出答辩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也是行使诉权。诉权始终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
  审判权决定审判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诉权决定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两者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体框架。实际上,虚假诉讼也是诉权和审判权互动的结果,离开了任何一个都无法构筑虚假诉讼法律关系。
  二、审判权与诉权定义、性质以及相互关系
  (一)审判权与诉权概念介绍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拥有较大的自由,崇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相对应的,审判权则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定纷止争的公权力。
  (二)审判权与诉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
  诉权是自然人或组织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天赋权利;审判权是国家机关在“不告不理”原则之下,被动化解矛盾的公权力,亦是为规范社会管理秩序而对于个人或组织在限制私力救济范围后而必须承担的义务。
  一是职权主义存在渊源深厚。(1)法院的审判权强调了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制度根源。虽规定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但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审判权便不再以当事人的意志来运行。 (2)法院有较宽泛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3)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4)传统的审判方式即“纠问式”的法官主导地位没有变化,多数当事人仍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二是市场经济加剧人性弱点。在经济进步,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并未随之进步。如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制造伪证,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等,都会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给法院正常裁判带来困难。
  三是自由裁量行使有待规范。作为审判权的直接操纵者———法官,是既具有社会本质又具有个性本质的在社会中担负特定使命的人,不同的个性本质决定了受同一理性支配下的行为方式的差异性。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也成为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的因素。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在认定事实、采纳证据和定罪量刑时所拥有的具有相对灵活性的判断权。给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定僵化的缺陷,但同时也容易给法官自由擅断留下了空间。
  三、审判权与诉权运行关系探讨
  如何处理两者关系,实现两者动态平衡,是这些年来各个国家都在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审判权与诉权本质上应当是平衡的
  两者在理论上存在着实现平衡的可能性。
  第一,两者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基础。审判权以诉权的行使为产生前提。“诉权是连接公民权益与司法权的中介,它将公民的争议及权利保护申请引到了司法权面前,使审判职能得以启动与发挥。”
  第二,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诉讼法律机制,其目的就是通过规范化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为化解自身的纠纷,其实质效果上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范围演化及趋势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当事人的诉权进一步完善。譬如,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丰富,主要体现了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加强,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协议有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解决纠纷;证据种类上,增加了“当事人的陈述”,这就要求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起诉书写作的要求,对诉讼的要求和专业化提高了要求;并根据目前情况,增加了恶意诉讼的内容及相关责任。尽管如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结构上仍属于传统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与老民事诉讼法相比并没有发生结构性变化,法院的职权仍然较为广泛和强硬。如:在财产保全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某些程序的发动上,法院仍可依职权启动;在当事人问题上,仍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对于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法院要加以审查;在证据问题上,法院仍有宽广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四、完善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以应对虚假诉讼问题
  (一)审判权与诉权关系以应对虚假诉讼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实践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随之出现,由于司法权在民诉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一般审查程序中法官难以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
  (二)对审判权与诉权关系应对虚假诉讼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当前较多领域较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司法被动性”的过分强调导致审判权的缺位。
  2.新民诉法虽对恶意诉讼有了相关规定但仍不够完善,包括第三人诉讼制度和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掩盖客观真相而被采信。甚至通过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真实的民事关系。
  3.缺乏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规范。虽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规定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追求其刑事责任,但对受害人仍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4.社会诚信的缺失,民事诉讼本是保护权益的手段,但一些人企图借此牟取不正当利益也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从程序法的视角,通过诉讼程序本身的完善对滥用诉权进行规制
  1.在案件受理阶段,将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剥离开来,对符合形式化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官将继续审查诉讼要件。从而鲜明的体现出规制与保障之间的统一关系。在具体审查时,可以注意:(1)原告身份是否真实。(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4)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
  2.改“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为“审理前的诉讼程序”,突出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允许法院对经过审前程序便足以识别的滥用诉权行为,以简易判决、驳回起诉等形式终结诉讼程序。若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也必须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随案移送业务庭,以引起业务庭审判人员的注意。
  3.建立事中救济机制。应当赋予案外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即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将对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包括进来。这种形式的参加在日本称为“诈害防止参加”。
  4.确立罚金制度。对滥用诉权行为课以罚金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课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有可能要求的损害赔偿”。
  (四)从实体法的视角,通过民事与刑事两方面予以惩罚
  1.将滥用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通过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要求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德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或者民事诉讼法典都赋予受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当中,直接将“滥用法律诉讼”作为允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诉因,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滥用诉权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加害人必须是故意所为;加害人须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者在本诉过程中提起了反诉;受害人在这一诉讼程序中受到损害,并且损害与这一行为有因果关系。
  2.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民众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虚假诉讼侵害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如何在实践中适用《刑法》第306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或者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即是用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来惩罚虚假诉讼行为。
  五、结语
  本文进行的所有探讨,包括审判权与诉权的范围、限度,包括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及正当利益,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私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与国家秩序的有序维护。“现代社会由无数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组成,它本身又是多元的,社会以整体的面貌与国家对立的唯一选择是抽象掉特殊性的权利。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
  注释:
  谢忱,彭诵.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与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2期学术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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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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