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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目前已经进行了35轮谈判,双方在ISDS条款上仍未达成一致.欧盟创造性地提出了国际投资法庭制度,并且表现出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适用国际投资法院制度的决心.结合中国实际以及投资法院制度存在的问题,现阶段中国不宜接受国际投资法院制度.对此,中国应完善国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现有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注重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ISDS条款谈判的精细化,并且加强国际投资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以维护我国在中欧双边投资谈判中的利益,也为日后接受国际投资法庭制度创造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