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学理念在法律推理中之局限性——以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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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铺陈传统上各种操作法律的方法、并扼要加以反省批判,然后转而探讨三十年来大为兴盛的法律经济分析之法律方法.本文最后指出,法律经济分析是一种"没有(既有)法律"的法学,所以其法律方法论也就不会是要解释既有法律,而是设立一个社会目的--经济效率之后,在不同的法领域中追求此目标.吾人仅能就它至少的确还是"指导法官如何达到判决的方法"这一个角度下,勉强称为一种"法律方法",但它显然已非传统上欲操作既有法律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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