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3月26日,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案平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当庭释放。一宗闹得沸沸扬扬的冤假错案至此尘埃落定。
十年冤狱换来一朝清白,这背后的辛酸、艰难以及异于常人的苦闷,恐怕常州的江伯洪老人深有感悟。
花甲之年的江伯洪,本应含饴弄孙颐养天年,不承想却遇上了一件伤心事:与人合伙经营产业,最后却被当成刑事案件侦、诉、审,一直折腾了近4年。原本一审已判“无罪释放”,谁料两年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半。面对这样的“蹊跷判决”,江伯洪一直诉说他“很想不通”。
合伙经营埋祸根
64岁的江伯洪是常州武进人,其名下拥有3个生产药品原料的化工企业,直到案发前,江伯洪一直被称为是当地优秀的企业家,纳税大户。
2008年初,在堂兄江明引荐下,搞药品原料开发的张凯到了江伯洪的企业中。经堂兄多次游说,江伯洪同意了他们的三方合作请求,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合同》,江伯洪、江明以钱、物出资,张凯以技术出资,三人合伙生产、销售恩替卡韦。合伙体不进行工商登记,江伯洪提供厂房和办公室场所,产品就挂在江伯洪麾下的公司销售。
合作不久后,江伯洪意外发现,合伙体漏洞很大,原料也有进少报多的情况。另外,合伙体生产恩替卡韦属于侵权,风险很大。出于多种考虑,江伯洪决意解散合伙体。但现实问题是,他对合伙体实际有多少资产心中没谱,如贸然解散,他所出资的数十万元有可能“血本无归”。
几经考虑后,为尽快收回成本,江伯洪请到长期与自己合作的上海经销商顾荣国帮他买下已生产出的300克恩替卡韦。岂料,由江明亲手交给顾荣国的价值为87万元的300克恩替卡韦经检测不合格。之后,江伯洪借机停止了合伙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009年初,江明向常州市公安机关举报,称江伯洪与顾荣国合谋诈骗。2009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开始侦查,10月18日和11月20日,顾荣国和江伯洪先后被刑拘。一个月后,顾荣国被取保候审,而江伯洪则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侦查与立案之初,公安机关将此案当作重特大合同诈骗罪来办理,常州市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对江伯洪进行批捕。然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又觉得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不是很符合,多次延长侦查期限。
2010年2月24日,江伯洪又被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交武进检察院办理。可是,武进检察院又认为定职务侵占罪证据也不充分,退回公安补侦。甚至,起诉后又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再行补侦。
最终,武进法院审理认为,江伯洪与江明、张凯属合作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宜作刑事犯罪追究,故江伯洪及顾荣国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然而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也即2011年1月31日,检察院又向常州中院提起抗诉,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按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期限至多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最迟在2011年3月中旬,江伯洪就能拿到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然而,直到江伯洪2012年11月21日再次被捕,他所牵涉的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都没有下来。
2012年3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常州市检察院当庭支持抗诉意见,并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以合同诈骗对其定罪。
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进行激烈的交锋,案件审理一度中止。由于案件一拖再拖,成了一起典型的“马拉松式案件”。江洪伯及家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希望尽快了结这起窝心案。据江伯洪的女儿透露,在他们看来只是一桩合伙体内部民事纠纷的案件,对方竟让法院向江洪伯提出:“只要给几百万元,这个案子就能了结。”最终,江伯洪没有答应这个要求,他希望法院能给一个正义的判决。
去年年底,江伯洪的家人到当地一家报社投诉,希望这起蹊跷案件能尽快有个结果。就在媒体记者接到投诉材料采访后的数日,常州中院开庭审结了此案。然而,令江伯洪及其家人震惊的是,他们多年的反映等到的“结果”竟是:二审改判有罪,获刑5年6个月。
如此蹊跷,无法理解
先是被判无罪释放,后又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5年半,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江伯洪欲哭无泪。他实在不明白,一起合伙纠纷,怎么就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地步?而法院又如何能在判其无罪释放后的两年又改判他有罪?
江伯洪还给自己算了一笔账,2009年11月20日,他因本案被抓时,正在镇江紧张地忙于新厂房建设。由于被抓,新厂未能按当初的承诺开始生产,加之300克恩替卡韦被扣押后未能及时处理,现早已报废。据保守估计,他的企业仅直接损失一项就高达5000多万元。如果是起错案冤案,这笔庞大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江伯洪的辩护人认为,江伯洪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间接代理。交易后合伙体并没有任何损失,它“失去”300克恩替卡韦的所有权,但得到的却是与300克恩替卡韦对价的87万元货款债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确实令人感到“蹊跷”。
本案中,江伯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犯罪完成与成立的关键,在于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就不是职务犯罪了;本案中江伯洪的行为也不能说明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为他们给付了对价。同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故江伯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在个人合伙关系(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作为一般自然人,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主体范围。因此,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相应的侵占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以犯罪论处。
据悉,近日,江伯洪已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认为常州中院对此案法律适用错误,希望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十年冤狱换来一朝清白,这背后的辛酸、艰难以及异于常人的苦闷,恐怕常州的江伯洪老人深有感悟。
花甲之年的江伯洪,本应含饴弄孙颐养天年,不承想却遇上了一件伤心事:与人合伙经营产业,最后却被当成刑事案件侦、诉、审,一直折腾了近4年。原本一审已判“无罪释放”,谁料两年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半。面对这样的“蹊跷判决”,江伯洪一直诉说他“很想不通”。
合伙经营埋祸根
64岁的江伯洪是常州武进人,其名下拥有3个生产药品原料的化工企业,直到案发前,江伯洪一直被称为是当地优秀的企业家,纳税大户。
2008年初,在堂兄江明引荐下,搞药品原料开发的张凯到了江伯洪的企业中。经堂兄多次游说,江伯洪同意了他们的三方合作请求,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合同》,江伯洪、江明以钱、物出资,张凯以技术出资,三人合伙生产、销售恩替卡韦。合伙体不进行工商登记,江伯洪提供厂房和办公室场所,产品就挂在江伯洪麾下的公司销售。
合作不久后,江伯洪意外发现,合伙体漏洞很大,原料也有进少报多的情况。另外,合伙体生产恩替卡韦属于侵权,风险很大。出于多种考虑,江伯洪决意解散合伙体。但现实问题是,他对合伙体实际有多少资产心中没谱,如贸然解散,他所出资的数十万元有可能“血本无归”。
几经考虑后,为尽快收回成本,江伯洪请到长期与自己合作的上海经销商顾荣国帮他买下已生产出的300克恩替卡韦。岂料,由江明亲手交给顾荣国的价值为87万元的300克恩替卡韦经检测不合格。之后,江伯洪借机停止了合伙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009年初,江明向常州市公安机关举报,称江伯洪与顾荣国合谋诈骗。2009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开始侦查,10月18日和11月20日,顾荣国和江伯洪先后被刑拘。一个月后,顾荣国被取保候审,而江伯洪则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
一审无罪,二审有罪
侦查与立案之初,公安机关将此案当作重特大合同诈骗罪来办理,常州市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对江伯洪进行批捕。然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又觉得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不是很符合,多次延长侦查期限。
2010年2月24日,江伯洪又被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交武进检察院办理。可是,武进检察院又认为定职务侵占罪证据也不充分,退回公安补侦。甚至,起诉后又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再行补侦。
最终,武进法院审理认为,江伯洪与江明、张凯属合作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宜作刑事犯罪追究,故江伯洪及顾荣国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然而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也即2011年1月31日,检察院又向常州中院提起抗诉,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按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期限至多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最迟在2011年3月中旬,江伯洪就能拿到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然而,直到江伯洪2012年11月21日再次被捕,他所牵涉的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都没有下来。
2012年3月21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常州市检察院当庭支持抗诉意见,并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以合同诈骗对其定罪。
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进行激烈的交锋,案件审理一度中止。由于案件一拖再拖,成了一起典型的“马拉松式案件”。江洪伯及家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希望尽快了结这起窝心案。据江伯洪的女儿透露,在他们看来只是一桩合伙体内部民事纠纷的案件,对方竟让法院向江洪伯提出:“只要给几百万元,这个案子就能了结。”最终,江伯洪没有答应这个要求,他希望法院能给一个正义的判决。
去年年底,江伯洪的家人到当地一家报社投诉,希望这起蹊跷案件能尽快有个结果。就在媒体记者接到投诉材料采访后的数日,常州中院开庭审结了此案。然而,令江伯洪及其家人震惊的是,他们多年的反映等到的“结果”竟是:二审改判有罪,获刑5年6个月。
如此蹊跷,无法理解
先是被判无罪释放,后又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5年半,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江伯洪欲哭无泪。他实在不明白,一起合伙纠纷,怎么就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地步?而法院又如何能在判其无罪释放后的两年又改判他有罪?
江伯洪还给自己算了一笔账,2009年11月20日,他因本案被抓时,正在镇江紧张地忙于新厂房建设。由于被抓,新厂未能按当初的承诺开始生产,加之300克恩替卡韦被扣押后未能及时处理,现早已报废。据保守估计,他的企业仅直接损失一项就高达5000多万元。如果是起错案冤案,这笔庞大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江伯洪的辩护人认为,江伯洪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间接代理。交易后合伙体并没有任何损失,它“失去”300克恩替卡韦的所有权,但得到的却是与300克恩替卡韦对价的87万元货款债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确实令人感到“蹊跷”。
本案中,江伯洪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犯罪完成与成立的关键,在于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就不是职务犯罪了;本案中江伯洪的行为也不能说明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因为他们给付了对价。同理,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故江伯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在个人合伙关系(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作为一般自然人,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主体范围。因此,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相应的侵占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以犯罪论处。
据悉,近日,江伯洪已正式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认为常州中院对此案法律适用错误,希望能还自己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