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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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般而言,任何一项立法的出台,从根本上都受到了立法者价值理念的影响。不同的立法价值理念,不仅影响对特定立法的宗旨及其终极关怀,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内容。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如何让主观的目标更多的与客观价值所契合,如何让各个价值冲突得以协调,让价值更好的为实际国情所利用,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商榷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反垄断法发展评价修缮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2-02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
  
  (一)立法的价值理念
  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行为规范,更在于为人们创设和维护一种环境,以促使人民实现对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诉求。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设定规范的过程,也是价值博弈、权衡与选择的过程。因此,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价值导向。规范性仅仅是法律的表象,价值性才是法律的本质。
  价值反映到具体立法上,便是立法者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立法目标。价值具有客观属性,而目标则是主观属性,如何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最恰当的维护社会良好有序发展,并让让主观的目标更多与客观的价值所契合,一直法学者研究的课题。同时如何让各个价值冲突得以协调,让价值更好的为实际国情所利用,也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商榷的。
  
  (二)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处于同一地位,而是分处于不同层位;它们虽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和渗透,但也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构成一个纷繁复杂但却是有机的价值体系。就反垄断法而言,它也有一个由多种价值构成的法律价值体系。科学认识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体系,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的存在如此多元的价值,就需要将反垄断法的各种具体价值形态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这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二是协调反垄断法具体价值之间的冲突。
  第一,对于建构反垄断法价值体系而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社会整体效益,我认为是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体现到法条上即为公共利益,只有将公共利益放在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的最高端,才能包罗反垄断法的各种具体价值形态。
  第二,对于协调反垄断法具体价值之间的冲突而言,当各项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根本利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即公共利益优先。
  
  二、从价值理念角度考察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发展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从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可以发现, 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l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 以图巩固其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而且插手政治,使社会矛盾激化,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出台了《谢尔曼法》,其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理所当然地强调经济自由和平等。2.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推行并维护竞争成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谢尔曼法颁布后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一方面是由于《谢尔曼法》过于笼统, 更主要的是《谢尔曼法》的出台,其政治意义重于经济意义,是否实际上促进了竞争却并不是其关注的重心。但由于受30年代经济危机和凯恩斯主义的影响,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渐渐发生了变化。希望通过提高完善市场结构来达到遏制垄断、保护竞争的目的。美国国会于1950年增加了《克莱顿法》第7条,旨在控制经济的集中化。此时的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机制作为其核心价值。3.20世纪60年代以来, 提高经济效益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有所削弱,面对来自日本、欧共体的挑战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加之, 由于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能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反垄断对效率目标的强调,在理论界和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美国最高法院并未明确支持和肯定唯效率目标论,始终强调保护公平竞争者和消费者。
  
  (二)日本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日本反垄断立法出现在二战之后。二战以前, 日本的经济权利集中在大财阀手中,集权政府控制下的卡特尔遍布整个经济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战后美军占领期间, 为发展经济,推行了工业民主化政策,具体包括一系列促进日本经济走向民主化的措施。反垄断法即是其中一项旨在在私人企业中维持自由和竞争的措施。日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私人垄断、卡特尔和其他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对私人垄断、卡特尔的规制, 旨在维护有益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条件;而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禁止,一方面是作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方面则是对小企业的保护。总之, 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以促进经济民主化, 维持企业自由和公平竞争为价值目标。
  
  (三)欧盟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欧盟并没有完整的反垄断法典,其反垄断规范主要集中在《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第30、36、90诸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 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规章、指令、通知, 以及欧洲司法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渊源。由于欧盟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国界间的贸易壁垒和推进市场一体化, 因此,综观欧盟竞争法,其价值目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这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权利的维护上。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考察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直接目标:有效自由竞争
  在社会经济运行当中,如果把合同法等追求自由和私人所有的法律作为天平的一端,那么反垄断法就是天平的另一端,两者相互作用,共同维持社会整体经济运作的平衡。反垄断法正像红灯在在交通中起到的作用,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有限制的自由,只有维持了有限制的自由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自由的实现,才能使社会的绝大多数利益得到实现。保障自由也就保证了自由竞争的实现。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最直接的目标,是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宣示的保护对象,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载体。竞争被公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资源分配方式,它既能够促使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向最低值靠拢,又能够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型和质量有选择的余地。同时由竞争所带来的管理的改善、效率的提高、科技的进步、服务的优化等一系列能促进社会和人类进步的因素,更使竞争成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形态。然而,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发生垄断,反垄断并促进有效的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和任务。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社会整体效益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追求的效益是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经济效率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整体效率,也有社会个体(包括垄断者与竞争者) 的利益; 既有企业的效率,也有消费者的效率。反垄断法既保护社会整体效率, 也保护企业个体效率,但当这两者相冲突时,反垄断法所选择的是社会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效率。我国的垄断可分为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两大部分。其中行政垄断是典型的违反效率价值原则的垄断,它所保护的是部门和地方的利益, 而以牺牲全局和整体的利益为代价,行政垄断可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反垄断法应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基本任务。至于经济垄断,情形较为复杂。适度的经济垄断可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企业管理、技术等资源,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分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从而促进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看,适度的经济垄断是振兴经济的必要手段。但是,当企业垄断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事情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当它妨碍了市场竞争、阻碍了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这是反垄断法价值选择的基础。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理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
  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之一。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 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四、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條的评价及修缮意见
  
  我国已颁布了反垄断法,其立法价值目标便突出体现在总则的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结合上述立法价值目标的阐述,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进行简评
  一方面有其成功之处:1.基本囊括了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主要内涵,如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2.体现了法律价值:如保护竞争的公平、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另一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1.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而我国其他部门法对公共利益的提法并无社会二字,应保持我国法律体系中概念使用上的一致性。2.保护有效的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是包含在公共利益的内涵之中的,将这三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列的提法不妥,萎缩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使得立法概念描述不够严谨。
  
  (二)进一步修改意见,应该将以上三点分立
  即修缮为: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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