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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面前须用事实说话,同情弱者并不代表可以罔视法律。梁丽作为一个清洁女工的弱势地位确实令人同情,但这绝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不能有王子,也不能有庶民。本文指出必需让事实成为完整的事实,让法律成为有尊严的法律。
关键词盗窃罪 侵占罪 网络民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39-01
前段时间,一位叫梁丽的清洁女工的遭遇引来网络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也引发了笔者对网络民意左右司法公正的思考。笔者试着摒弃狂热的感性认识,抽丝剥茧还原客观案情,站着法律及理性的角度分析此案,并努力从中找出一些网络热议案件中的共性特点。
首先简要介绍下案情。梁丽,女,40岁,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时发现垃圾桶附近有一个小纸箱在行李车上,左右看看也没有人,以为是旅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继续在大厅里工作。后有同事拿出纸箱中首饰证实为真的时,梁丽仍认为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傍晚约6时左右,两名警察来到梁家调查,梁丽主动交出了纸箱。经鉴定,该箱首饰总价值超过300万元。警方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由于涉案数额巨大,梁丽可能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梁丽这一行为究竟只是普通的拾、还是昧,还是贪?究竟是无罪还是有罪?是给予轻微的行政处罚还是要动用刑罚威慑?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有占为己有的故意。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仅凭一面之辞是难以认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重点探讨是否存在秘密窃取这一客观要件上。本案中装有黄金的纸箱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放置在候机大厅里靠近垃圾箱旁的行李车上长达十分钟之久。我认为机场大厅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即刑法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第二控制人对遗忘物的支配需要明确的支配意识。而如此贵重的物品随意置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失主可以说也存在一定过失。梁丽将箱子顺手丢到清洁车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梁丽取得纸盒里的黄金在民法上显然是不当得利,那么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侵占罪呢?解答的关键在于判断小纸箱究竟是遗弃物、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如果是遗弃物,则说明原物所有人已经放弃所有权,可以根据先占取得。如果是遗失物,主动归还了就是发扬雷锋精神,不归还则可以归还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拾得遗忘物或代为保管物品,拒不归还,企图侵占,则属于刑事法律上的“侵占罪”。
很显然,我们不能将小箱子这么贵重的东西遗弃物。根据失主的解释,他只是走开一会到机场大厅的前台询问一些登机事宜,而转眼回来自己的小箱子已经不见踪影。即失主认为小箱子还是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的,自己并非遗弃也非遗忘。但站在梁丽的角度来看,小箱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放在靠近垃圾桶的行李车上,在这样特定的环境下,作为机场清洁工人的梁丽,有责任将机场免费提供的行李车上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时她还没接触“纸盒”,她的主观意志认为该“纸盒”是白色四方形纸质垃圾是毋庸置疑的,这时也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思。而当她接触到纸盒的重量会给梁丽一些信息,当然最主要的是这“纸盒”不是垃圾。法律不能过于严苛,应该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来衡量。笔者认为从小纸箱所在的地点、尺寸、包装等来看,采取折衷的观点认定为遗忘物较为恰当。
虽然侵占罪“拒不返还”应当界定为在被害人索取后,侵占人拒绝返还。但是擅自处分也是“拒不返还”的一种常见的形态。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侵占行为人没有在言语上拒绝退还,但根据其客观行为的表现仍应认定为“拒不返还”。梁丽将黄金饰品分给了他人,并且后来将箱子带回了自己的家中,这样她存在用实际行动去处分财产的情形,这也应当属于拒不返还。事实上,警方做工作20分钟后,梁丽才讲出黄金首饰存放点。综上所述,梁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古语云, “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其实面对那一箱价值巨大的黄金首饰,梁丽最正当的做法应该是马上报警,这是一个公民的义务,也是证明其清白并保护自己远离是非的最好途径。在这样一件事实较为清楚的侵占案件中,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被一再强调,以致司法机关的正常程序受到干扰,网络和其他传媒在其中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上,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作为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出轨,就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能因为同情弱势群体而放弃找寻真相,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应有王子,也不应有庶民。如何定罪量刑只能由司法机关认定与裁决,其他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权做判官。网络应当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利器,却不可以成为司法裁判的风向标甚至被其挟持。如今网络已经越来越成为民意诉求的大平台,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聆听群众的声音,更要维护法律的独立与尊严。
参考文献:
[1]阮齐林,康瑛.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刘志伟主编.刑法学的新动向(2005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
[3]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盗窃罪 侵占罪 网络民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39-01
前段时间,一位叫梁丽的清洁女工的遭遇引来网络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也引发了笔者对网络民意左右司法公正的思考。笔者试着摒弃狂热的感性认识,抽丝剥茧还原客观案情,站着法律及理性的角度分析此案,并努力从中找出一些网络热议案件中的共性特点。
首先简要介绍下案情。梁丽,女,40岁,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时发现垃圾桶附近有一个小纸箱在行李车上,左右看看也没有人,以为是旅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继续在大厅里工作。后有同事拿出纸箱中首饰证实为真的时,梁丽仍认为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傍晚约6时左右,两名警察来到梁家调查,梁丽主动交出了纸箱。经鉴定,该箱首饰总价值超过300万元。警方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由于涉案数额巨大,梁丽可能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梁丽这一行为究竟只是普通的拾、还是昧,还是贪?究竟是无罪还是有罪?是给予轻微的行政处罚还是要动用刑罚威慑?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上有占为己有的故意。但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仅凭一面之辞是难以认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重点探讨是否存在秘密窃取这一客观要件上。本案中装有黄金的纸箱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放置在候机大厅里靠近垃圾箱旁的行李车上长达十分钟之久。我认为机场大厅是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即刑法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第二控制人对遗忘物的支配需要明确的支配意识。而如此贵重的物品随意置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失主可以说也存在一定过失。梁丽将箱子顺手丢到清洁车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梁丽取得纸盒里的黄金在民法上显然是不当得利,那么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侵占罪呢?解答的关键在于判断小纸箱究竟是遗弃物、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如果是遗弃物,则说明原物所有人已经放弃所有权,可以根据先占取得。如果是遗失物,主动归还了就是发扬雷锋精神,不归还则可以归还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拾得遗忘物或代为保管物品,拒不归还,企图侵占,则属于刑事法律上的“侵占罪”。
很显然,我们不能将小箱子这么贵重的东西遗弃物。根据失主的解释,他只是走开一会到机场大厅的前台询问一些登机事宜,而转眼回来自己的小箱子已经不见踪影。即失主认为小箱子还是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的,自己并非遗弃也非遗忘。但站在梁丽的角度来看,小箱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被放在靠近垃圾桶的行李车上,在这样特定的环境下,作为机场清洁工人的梁丽,有责任将机场免费提供的行李车上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时她还没接触“纸盒”,她的主观意志认为该“纸盒”是白色四方形纸质垃圾是毋庸置疑的,这时也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思。而当她接触到纸盒的重量会给梁丽一些信息,当然最主要的是这“纸盒”不是垃圾。法律不能过于严苛,应该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来衡量。笔者认为从小纸箱所在的地点、尺寸、包装等来看,采取折衷的观点认定为遗忘物较为恰当。
虽然侵占罪“拒不返还”应当界定为在被害人索取后,侵占人拒绝返还。但是擅自处分也是“拒不返还”的一种常见的形态。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侵占行为人没有在言语上拒绝退还,但根据其客观行为的表现仍应认定为“拒不返还”。梁丽将黄金饰品分给了他人,并且后来将箱子带回了自己的家中,这样她存在用实际行动去处分财产的情形,这也应当属于拒不返还。事实上,警方做工作20分钟后,梁丽才讲出黄金首饰存放点。综上所述,梁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古语云, “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其实面对那一箱价值巨大的黄金首饰,梁丽最正当的做法应该是马上报警,这是一个公民的义务,也是证明其清白并保护自己远离是非的最好途径。在这样一件事实较为清楚的侵占案件中,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被一再强调,以致司法机关的正常程序受到干扰,网络和其他传媒在其中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上,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作为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出轨,就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能因为同情弱势群体而放弃找寻真相,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应有王子,也不应有庶民。如何定罪量刑只能由司法机关认定与裁决,其他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权做判官。网络应当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利器,却不可以成为司法裁判的风向标甚至被其挟持。如今网络已经越来越成为民意诉求的大平台,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聆听群众的声音,更要维护法律的独立与尊严。
参考文献:
[1]阮齐林,康瑛.刑法案例研习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刘志伟主编.刑法学的新动向(2005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
[3]李晓明主编.中国刑法罪刑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