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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2012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并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是《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从《暂行办法》到《新办法》经历了12年的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
12年催生《新办法》
经历了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急剧扩张,截至2012年4月12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600家,其中文物拍卖企业323家,近年成交额虽然受到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但仍处于高位。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知假拍假等市场乱象丛生,《新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相对于12年前的《暂行办法》,修订过的新办法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新办法第5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同时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在逐条比较了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暂行办法》后,认为“两者均为21条,其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他认为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止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第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影响有限 期待政府角色
虽然《新办法》在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但1月5日正式发布后还是在艺术圈引起了热议,特别是日后将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文物艺术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而《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未来政府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艺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
《新办法》的对象是拍卖企业,相关从业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和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反应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就其中具体条款,拍卖企业最关心的是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新办法中增加了网络申报备案等方式,帮拍卖企业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同时甘学军也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共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以往日常的操作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新办法细化了有关措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拍卖活动后续问题的解决,任职于工商部门的刘先生表示。
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艺术市场的乱象,“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同时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它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但这并不能否认新办法的意义。”刘双舟说。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拍卖市场专家王凤海和季涛的认可,王凤海说“新办法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季涛同时也表示,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什么根本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了大讨论,其实我们讨论的可能并非《新办法》本身,而是因为《新办法》背后国家对于艺术市场监管的态度。二十年来艺术市场的发展,虽然有《拍卖法》和《暂行办法》等条款来监管,但其实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有限,“政府的角色在艺术发展初期的20年间是隐形的”,长期参与艺术拍卖的某位资深人士这样说。
近些年来艺术市场乱象的出现,政府的角色开始显得越来越重要,“查税门”、《新办法》的出台等事件都表明政府开始加大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而如何监管、监管哪些,就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引起这次关注的真正原因。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是《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从《暂行办法》到《新办法》经历了12年的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
12年催生《新办法》
经历了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急剧扩张,截至2012年4月12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600家,其中文物拍卖企业323家,近年成交额虽然受到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但仍处于高位。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知假拍假等市场乱象丛生,《新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相对于12年前的《暂行办法》,修订过的新办法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新办法第5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同时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在逐条比较了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暂行办法》后,认为“两者均为21条,其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他认为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止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第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影响有限 期待政府角色
虽然《新办法》在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但1月5日正式发布后还是在艺术圈引起了热议,特别是日后将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文物艺术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而《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未来政府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艺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
《新办法》的对象是拍卖企业,相关从业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和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反应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就其中具体条款,拍卖企业最关心的是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新办法中增加了网络申报备案等方式,帮拍卖企业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同时甘学军也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共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以往日常的操作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新办法细化了有关措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拍卖活动后续问题的解决,任职于工商部门的刘先生表示。
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艺术市场的乱象,“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同时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它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但这并不能否认新办法的意义。”刘双舟说。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拍卖市场专家王凤海和季涛的认可,王凤海说“新办法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季涛同时也表示,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什么根本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了大讨论,其实我们讨论的可能并非《新办法》本身,而是因为《新办法》背后国家对于艺术市场监管的态度。二十年来艺术市场的发展,虽然有《拍卖法》和《暂行办法》等条款来监管,但其实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有限,“政府的角色在艺术发展初期的20年间是隐形的”,长期参与艺术拍卖的某位资深人士这样说。
近些年来艺术市场乱象的出现,政府的角色开始显得越来越重要,“查税门”、《新办法》的出台等事件都表明政府开始加大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而如何监管、监管哪些,就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引起这次关注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