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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过去国内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对社区矫正学科的调研成果来看,往往关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事件本身,重“事”而不重“人”,尤其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和职务犯罪问题所涉不多。笔者试以此文,对社区矫正执法领域内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加以剖析,并尝试提出防范的思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职务犯罪;分析;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38-02
作者简介:金伟平,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社区矫正作为移植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自2003年在我国大陆地区试点开始,已经历了十多个春秋。然而,这一神圣职业的从业者们正遭遇种种尴尬。笔者试以此文,对社区矫正执法领域内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加以剖析,并尝试提出防范的思路。
一、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职务犯罪的表现
(一)社会调查评估环节
从调查评估结果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来看,假释和保外就医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对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影响,是循私舞弊与贿赂犯罪发生的高危区域。通常表现为可能被裁定假释或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家属、亲友,向具有调查评估权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贿,或通过亲友关系向执法人员施加影响,使其循私做出有利于裁定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的评估结论。
(二)日常执法环节
社区矫正日常执法环节繁多,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以玩忽职守罪为主,多见漏管、脱管。此外,日常执法环节的玩忽职守行为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记录造假,导致教育、社区服务等监管措施形同虚设,影响教育监管质量等。
(三)司法奖惩环节
许多经济犯罪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刑罚过程中仍从事商业活动,但其罪犯身份令其限制较多,故而他们急于通过减刑尽早结束考验期。
二、相对于一般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易发性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绝大部分发生于社区乡里,执法人员也大多出自本乡本土,与当地生活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存在亲友关系。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适当“照顾”亲友、同乡、同窗等关系在很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二)隐蔽性
与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不同,非监禁刑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非监禁刑罪犯刑期或考验期一般较短(五年以下至一个月),职务犯罪过程周期也相应较短,查处较为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还经常用亲友邻里关系进行掩护,令纪检监察措施难以查实。
(三)社会危害性易被忽视
鉴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生活,表面上与普通公民并无二致,相当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刑意识淡薄,而矫正工作者的刑罚执行意识也普遍缺失,有些人甚至触犯刑律而不自知。
(四)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三、产生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制度成因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产生,不应简单归结为执法人员个人的道德因素,许多个人意志以外的制度原因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产生施加了重要影响。
(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不明
司法所作为接受条块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一方面,需要承担人民调解等多项职能,而社区矫正仅是诸多职能之一;另一方面,司法所还必须执行镇、街道一级政府交办的各类事务,如维稳等,成为尴尬的“两面人”。
(二)执法人员身份意识模糊
社区矫正职能的赋予,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原先的“保障服务者”转变为到“刑罚执行者”。很难想象,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部上午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调处民事纠纷,下午便要转为严肃的社区矫正执法官员,这并非只是简单的硬币两面,更多的带来身份意识的错乱。
(三)法律监督机制尚不成熟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业务职能庞杂,许多业务内容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并且各业务条线之间分属完全不同的法律门类,实践中从事纪检监督的人员很难面面俱知,其监督行为往往显得“不内行”。
四、预防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路径
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加以预防,除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素养和操守外,主要应从解决制度缺陷这一困局入手。
(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能定位。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领导本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升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解决长期以来机构职能设置不明的弊端。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地完成法律赋予的工作。
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官”职业体系,应当参照国外社区矫正官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官职业体系,对现有的队伍进行重新洗牌和大换血,防止出现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代行职权。
(二)改变社区矫正以行政区域管理的格局,采用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模式。将毗邻的多个镇、街道合并为“司法管辖区”,在管辖区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所(站),将原有的司法所矫正工作职能剥离,由社区矫正管理所(站)行使。
(三)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刑回避与异地委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实行“行刑回避”制度,同时还需要异地委任制度加以辅助完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得在自己经常居住的市、县担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应安排其到相邻的市、县任职。异地委任将大大提升行刑回避的可操作性,促进社区矫正执法的公正性。
(四)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评议制。引入类似审判委员会制的社区矫正集体评议制度,对涉及社区矫正的重大执法事项,如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收监执行等案件时,须经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并由其行政首长签发最终意见。
关键词:社区矫正;职务犯罪;分析;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38-02
作者简介:金伟平,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社区矫正作为移植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自2003年在我国大陆地区试点开始,已经历了十多个春秋。然而,这一神圣职业的从业者们正遭遇种种尴尬。笔者试以此文,对社区矫正执法领域内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加以剖析,并尝试提出防范的思路。
一、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职务犯罪的表现
(一)社会调查评估环节
从调查评估结果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来看,假释和保外就医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对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影响,是循私舞弊与贿赂犯罪发生的高危区域。通常表现为可能被裁定假释或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家属、亲友,向具有调查评估权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贿,或通过亲友关系向执法人员施加影响,使其循私做出有利于裁定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的评估结论。
(二)日常执法环节
社区矫正日常执法环节繁多,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以玩忽职守罪为主,多见漏管、脱管。此外,日常执法环节的玩忽职守行为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记录造假,导致教育、社区服务等监管措施形同虚设,影响教育监管质量等。
(三)司法奖惩环节
许多经济犯罪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刑罚过程中仍从事商业活动,但其罪犯身份令其限制较多,故而他们急于通过减刑尽早结束考验期。
二、相对于一般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易发性
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绝大部分发生于社区乡里,执法人员也大多出自本乡本土,与当地生活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存在亲友关系。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适当“照顾”亲友、同乡、同窗等关系在很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二)隐蔽性
与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不同,非监禁刑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非监禁刑罪犯刑期或考验期一般较短(五年以下至一个月),职务犯罪过程周期也相应较短,查处较为困难。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还经常用亲友邻里关系进行掩护,令纪检监察措施难以查实。
(三)社会危害性易被忽视
鉴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生活,表面上与普通公民并无二致,相当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刑意识淡薄,而矫正工作者的刑罚执行意识也普遍缺失,有些人甚至触犯刑律而不自知。
(四)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三、产生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制度成因
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产生,不应简单归结为执法人员个人的道德因素,许多个人意志以外的制度原因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产生施加了重要影响。
(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机构职能设置不明
司法所作为接受条块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一方面,需要承担人民调解等多项职能,而社区矫正仅是诸多职能之一;另一方面,司法所还必须执行镇、街道一级政府交办的各类事务,如维稳等,成为尴尬的“两面人”。
(二)执法人员身份意识模糊
社区矫正职能的赋予,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原先的“保障服务者”转变为到“刑罚执行者”。很难想象,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部上午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调处民事纠纷,下午便要转为严肃的社区矫正执法官员,这并非只是简单的硬币两面,更多的带来身份意识的错乱。
(三)法律监督机制尚不成熟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业务职能庞杂,许多业务内容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并且各业务条线之间分属完全不同的法律门类,实践中从事纪检监督的人员很难面面俱知,其监督行为往往显得“不内行”。
四、预防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路径
对社区矫正职务犯罪加以预防,除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素养和操守外,主要应从解决制度缺陷这一困局入手。
(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能定位。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领导本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升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解决长期以来机构职能设置不明的弊端。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集中精力,尽职尽责地完成法律赋予的工作。
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官”职业体系,应当参照国外社区矫正官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官职业体系,对现有的队伍进行重新洗牌和大换血,防止出现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代行职权。
(二)改变社区矫正以行政区域管理的格局,采用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模式。将毗邻的多个镇、街道合并为“司法管辖区”,在管辖区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所(站),将原有的司法所矫正工作职能剥离,由社区矫正管理所(站)行使。
(三)建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行刑回避与异地委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实行“行刑回避”制度,同时还需要异地委任制度加以辅助完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得在自己经常居住的市、县担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应安排其到相邻的市、县任职。异地委任将大大提升行刑回避的可操作性,促进社区矫正执法的公正性。
(四)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评议制。引入类似审判委员会制的社区矫正集体评议制度,对涉及社区矫正的重大执法事项,如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收监执行等案件时,须经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并由其行政首长签发最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