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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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存在有其价值本源,研究该项制度的价值构成,对于我们在处理同步录音录像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有着理论的指导意义。而就现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而言,虽然确立时间较短,但是已经形成了以应然价值为预期,实然价值为现实,以价值博弈体系为解决方法的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掌握该体系的内容,对于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09-02
  作者简介:鲁丹(1980-),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
  一、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概述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及本质
  法律价值内涵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而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法律价值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而从结构体系来理解,法律价值则是法律调整社会所显现出的功能。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在调整不同主体的过程中会显现出不同作用,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使对相同的主体也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即便是相同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环境之下也会发挥不同的作用。这就是法律价值的本质所在。
  (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的概念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社会整体的权利保障意识提高后,对刑事诉讼中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一种要求,其价值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约束社会中公权主体的用权行为。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具体而言,就是同步录音录像针对不同的主体能够显现出不同的作用,与此同时即便是同类主体,在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畅实施。
  (三)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的意义
  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准确理解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制度性本源,即同步录音录像是基于什么而存在的。二是正确认识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这可以为我们在该制度下运行相关规则提供指导。三是清醒地认识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现实价值,以使我们准确适用该项规则。四是正确掌握处理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冲突的方法。目前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是由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价值博弈体系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体系化系统。
  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然价值体系
  (一)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应然价值体系构成
  法的应然价值就是法律制度对社会调整的理想状态,即反映出法对社会调整的一种预期,该种预期是由法律自身的结构以及法律的整体环境所决定的。相应地,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然价值也应当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所能够达到的预期目标,这一目标的达成由该项制度自身的法律结构所决定,同时也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相关。故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然价值体系包含了静态和动态两类。
  (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静态价值
  静态价值是从静态角度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所能够发挥的理想作用,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规范侦查行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行为规范化,避免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暴露在镜头之下,侦查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监督,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三是能够有效地界定侦查人员的权限范围。对于侦查过程中哪些职权可以行使、哪些不能行使,其边界在哪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做到有效地限定。
  (三)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动态价值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动态价值是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所能够发挥的预期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地位的变化。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会随着司法实践对诉讼程序关注度的提高更加重视司法的程序性问题,因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地位也会随之不断提高。二是法律作用的变化。从发展的视角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约束侦查人员的侦讯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现象。但是随着司法文明的提升,刑讯逼供现象也会随之越来越少乃至彻底消亡,此时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作用将向保障人权方向发生转移。
  (四)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应然价值的理性期待
  对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然价值应当理性看待,其发挥的作用不可能是无限的,不能期待这样一个制度能够干所有的事情,即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期待要有阈值,不能过分期许仅依靠一个制度就可以完全实现司法正义,理论上还应当配合其他制度的实施才能够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所以,该制度应然价值理性期待的目标应当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时,从不能程序违法到不敢程序违法再到不想程序违法这样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中,对侦查人员的约束力应当是越来越弱的,而同步录音录像的主要作用也将由对侦查行为的限制逐步转移到对双方人权的保障上面来。
  三、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实然价值体系
  (一)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实然价值体系结构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实然价值是指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所能够真正发挥的实际作用,这种作用是一种现实的可视化的作用,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结构稳定、秩序井然的外化表现。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实然价值体系结构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人权保障价值。二是程序保障价值。三是效率保障价值。这三部分作用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结构清晰的有机整体。
  (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人权保障价值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人权保障价值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通过同录设备技术性的运行,使侦讯行为接受监督,最终达到人权保障的效果。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以使其避免遭受刑讯逼供等不公正的待遇。二是保障侦查人员的基本人权,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三是保障辅助人员的基本人权,同样是为了防止由于诬告等原因使司法辅助人员遭受不公正的牵连。在现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三)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保障价值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保障价值是指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可以达到优化侦查程序、尽量减少退查的效果。同步录音录像对诉讼程序的稳定主要体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可以有效消除影响程序稳定的因素,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使诉讼程序得到净化,从而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程序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二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预防突发性事件,并且为突发性事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在司法程序中体现程序公正。
  (四)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效率保障价值
  效率价值是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1]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使检察机关用很少量的同录设备成本投入就可以起到预防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效果,所以从成本投入方面,同步录音录像的成本要小于为防止刑讯逼供所采取的其他监督机制的成本。从制度收益的效果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全程、全面、全部的特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明侦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的证据使用,客观地降低了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制度性收益是非常显著的。投入的成本低、收获的收益高,当然具备效率。
  四、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博弈体系
  (一)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博弈体系构成
  法律制度既是社会博弈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博弈的规则,[2]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如何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使之能够在合法的状态下行使职权,需要制度设计来加以保障,这是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引入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价值博弈的结果。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是在法律供需均衡以及社会成本负担最小化等目标指引之下运行的,所以从体系结构上看,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价值博弈体系可以由这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反映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后一部分反映的是同步录音录像运行的基本目标。
  (二)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供需均衡
  法律均衡是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即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置须是法律制度的提供者所提供的法律供给恰好能够满足民众对法律制度的需求。[3]从这一角度来审视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最初的实施是为了限制和约束侦查人员的侦讯行为,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的现象。基于这一思想而实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合法化需求的基础上出台的,但是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加以规制才能够使该制度的运行实现法律均衡,于是新司法解释中也做了更加严苛的规范,即要完全贯彻全程、全面、全部的“三全”标准。因此,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在法律供需均衡的指引下有所调整。
  (三)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社会成本最小化
  由于冤假错案给整个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国家赔偿带来的GDP经济总量损失,更加严重的是司法权威性的部分流失,会使社会逐渐丧失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这种无形的损失最终也会计入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之中,由全社会来买单。换言之,冤假错案会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影响整个社会的幸福感。现阶段,社会博弈的结果就是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能够达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目的。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就是要将社会对冤假错案的成本负担降至最低,从而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五、结语
  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是社会博弈的产物,是检察机关在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之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遵守的规则,[4]该项制度具有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当我们从应然价值、实然价值、价值博弈的结构模式中审视该项制度时,会发现其理论意义往往是被我们所忽视但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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