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及其规制 rrrrrrrrrrr——rr从指导性案例41号切入

来源 :河北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pming_snoop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指导性案例41号在裁判要点中以“视为”的方式提供了创新规则,并且没有在裁判理由部分提供实质理由,这是法律拟制的典型表现.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为未来的立法修改积累经验,同时概括的抽象规则又能被后案反复参照,具有兼具立法与司法的独特属性和作用.但是,缺少明确支持理由也使得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存在一定风险,需要进行有效规制.现有的指导性案例多以法律目的为主要规制方式,包括显性与隐性、肯定扩展与否定限缩等多种具体方式.要全面有效规制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需要遴选出符合法律目的的创新性案例,在正式文本中提供丰富全面的支持理由,并通过法官的参照适用进行反复检验.源于司法者的创造性能够经由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拟制传递到立法领域,在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中推动法律与社会的共进.
其他文献
“电车难题”是一个在伦理学上常谈常新的话题,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深刻的属人性质.传统伦理学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就“电车难题”提出了“功利主义”和“道德主义”两种解决方案.不过,在人工智能方兴未艾的当代、在自动驾驶技术逐渐由可能变为现实的今天,这一新的要素合置,是否会影响“电车难题”的解决,乃至于直接化解这一难题?本文尝试从“伤害伦理”入手,基于“道德主义”立场对“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电车难题”进行进一步的解析,并且指出那种可能的“技术主义”解决方案,在根本上是规避“人之为人”的“责任”的“狭义功利主义”的体
意外伤害保险之意外具有外来性、突发性与非自愿性三要素.在意外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学理多认为应采“区分”法,即将外来性、突发性分配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而将非自愿性分配于保险人.实体法上意外三要素系一整体,而程序法上将意外三要素区分证明,完全祛除请求权人对非自愿性要素的证明责任,这一做法与规范说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法理并不相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亦不相吻合,极易诱发实践中出现错误认识.事实上,意外三要素的证明乃保险金请求权人主张权利成立的必然要求,但基于衡平考虑,可对属于消极事实的非自愿性要素实行举证责任减轻规则,
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时间跨度大、层级低,立法理念落后、制度落后,不能适应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实践与需要,亟需跟上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
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是实现早期预防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采取了三种危险犯设置形式,即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其中,抽象危
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思想的时代产物.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在法律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或试验性立法,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行政立法权行使形式.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具有宪法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合宪性合法性当无疑问.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的正当性,除了可以诉诸协调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还在于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在作出程序上要遵循效能原则,在
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司法实践主要关注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因素,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则容易被忽略.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关注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重合,进而能否同时遇到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乃至发生混淆可能性.商品销售渠道是否重合,应综合分析商品的实际销售渠道、广告方式、价格区间、混淆可能性的其他判定因素等方面.当事人均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通过相同场所销售商品,不能必然得出商品销售渠道重合的结论.商品销售渠道存在客观差别,不能必然削弱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我国司法解释将商品销售渠道融入商品类似程度的分析过程
法解释方法下,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位系具有“执行性+职权性”属性的行政法规,其功能包含解释税收法律和补充税收法律中与财税行政管理事项相关的未尽事宜.然而立法文本表明税法实施条例既有解释税收法律条款的面向,也有补充税收法律漏洞的效用,还有承接税收法律授权要求的作用.经由税收法定原则的法治检视,税法实施条例所承担的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承接法律授权这三类功能与之依次高度吻合、部分吻合、完全相悖.税收法治背景下,税法实施条例的内部立法边界应当限于解释法律以及补充非税收构成要件的法律漏洞,对于其所不能涉足的事项,仅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隐名出资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集中体现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何者为股东,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九民纪要》亦未规定
晚近以降,我国刑事立法、修改频繁,凸显积极刑法观,显现一般预防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犯罪化.“高空抛物”于第一次审议时纳入刑法规制圈,经过征求意见,第二次审议时对“高空抛物”入刑进行了部分修改,第三次审议时正式获得通过.日前立法已定,而对“高空抛物”犯罪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仍须审慎审视.我们需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恪守刑法保护的底线伦理之念,重视刑事立法的道德诉求,并经受立法正当性审视与刑法体系性控制的双重制约,审视刑事立法正当性问题.严格的法律道德主义可以成为高空抛物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高空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