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行为能力论

来源 :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p198612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身份行为能力是行为人有效实施身份行为所应具备的精神能力,法定婚龄、收养法定要件等不属于身份行为能力的制度范畴.基于身份行为有别于财产行为的特性以及保障精神障碍者基本权利和个人福祉的需要,对身份行为能力的认定应摒弃以抽象化、定型化为特点的民事行为能力标准,而采取以个案审查方式为原则的意思能力标准.这意味着对于精神障碍者而言,即使其没有实施财产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仍然可能具有身份行为能力.在以自由为主导并兼顾安全的价值取向之下,对于身份行为意思能力的认定应主要考察行为人能否理解身份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一般观念上该身份行为的后果,而不应要求行为人对身份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特别是财产后果均具有理解能力.行为人若欠缺身份行为能力即不能实施有效身份行为,不适用法定代理以及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规则,但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可有例外.欠缺身份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身份行为无效,但可经由补正转为有效.
其他文献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发展、壮大一路相随,走过了百年历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主要代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也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理论创造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其发展历程是一个在坚持已有成果基础上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存在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双向互动、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翻译传播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双向互动等互动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并不是个人信息本身,而是个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和完整性.通过历史梳理可以发现,人格权的发展过程,其实也是个人身份权益不断得到法律彰显的过程.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特质,其实在于将对“作为结果的个人身份保护”转向了“作为生成过程的个人身份保护”.个人身份权益尤其是动态身份权益(也即个人的社会镜像)的保护,并不能为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具体人格权保护所涵盖.在身份建构的视域下,个人信息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有重新梳理和解释的必要.人类进入到数字时代后,面对个体自我的数字化呈现可能带来
"两个决不会"原理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一个社会形态只要其生产关系还能够以较快的速度推动生产力发展,这个社会形态的灭亡就不会立即出现;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指的是所有该社会形态国家的整体的生产力状况,不是仅仅指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或者几个国家的生产力.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力,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只要是在物质存在条件已经成熟的条件下,与这种物质条件相适应的社会形态就会产生,"物质存在条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生产力.正确理解了"两
尊严死亡是颇具争议的现代社会现象,既牵涉发展演进中的死亡医学标准,也触及人格尊严和生命自决等法律议题.与自然死亡相比,尊严死亡是病人在病情无法救治并且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情形下,迫不得已的生命抉择.尊严死亡的关切焦点不是死亡本身,而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将生命权作为尊严死亡的权利基础,需要立足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二元构造,构建包括生命安全权、生命自决权、临终医疗方式选择权、安宁疗护权和获得医生帮助权等在内的权利体系.为维护病人的生命权,避免尊严死亡滥用,降低医生面临的医疗法律风险,有必要基于病人最佳利益原
过罚相当原则与民法上的全额赔偿原则、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而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却远不及后两者显赫,但这并未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援引为行政量罚审查之说理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目前存在诸多隐忧,突出体现在:与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的边际不清;仅以未予相关考虑的量罚行为作为适用对象,而将裁罚因素上的不相关考虑排除在外;匹配的司法审查标准明显不当,滥用职权标准被忽略;个案选择的酌定裁罚因素变动不羁,适用结果的可预期性不足.过罚相当原则由手段与目的两个层面的要素组成,目的
习近平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和实践关系出发,高度重视全党全社会的学习问题,多次就学习问题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要学习”“学习什么”“怎么样学习”等问题,形成了关于学习问题重要论述的内在逻辑.习近平关于学习问题的重要论述是对中国共产党学习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为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精神力量.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反思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深入总结和运用我们党实行法治的重要经验,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功地开创、坚持和拓展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推进方式、战略目标和全球视野,展示了这条法治
尽管刑法修正案在不断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但近年来洗钱罪的适用率极低、量刑差异过大、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这一方面与洗钱罪的主观明知标准较严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趋同化密切相关.应当回归洗钱罪和传统赃物罪的本源,从行为方式而非上游犯罪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并继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以凸显刑法洗钱罪条款的独立价值.洗钱罪因其特殊的法益保护价值,自洗钱行为也不受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约束,应当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
破解合同僵局的关键在于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不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债务人能够以赔偿损失终止债务关系,合同僵局就不会产生.在《民法典》确立的履行优先模式下,代替型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履行被排除后才能适用.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债务人的履行,并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的债务人不享有解除权,但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排除对自己给付义务的强制履行.《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并非免责条款,债务人在排除了强制履行后,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
权力的义务性是指在权力的内在属性中包含着义务性质和意蕴的规范指向与功能.权力从证成、起源、运行、发展以及监督等全周期都要受到义务性意蕴的规范评价与价值衡量.权力的义务性是一个概括的、笼统的且具有整体性的命题,其实现的路径主要表现为观念意义上的依赖.权力的义务性对标的是个体对公民权利的合理预期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审视,法治思维的融入和公民权利期待的应允则构成了权力的义务性之价值依系.权力的义务性指向了权力理性的基本事项维度,借助于权力理性的中介,权力的义务性同时作为证成和维系国家理性的重要概念.权力的义务性意味